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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项目审批程序
《电力项目审批程序》 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 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 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凡全部由地 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 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 (水利电力部印发 《贯彻国务院 “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集资办电部分的试行办法》 的通知(86)水 字第 73 号 1986 年 4 月 17 日) 一、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
建筑设计院项目后期服务管理办法
- 1 - 项目后期服务管理办法 1、原则 a,针对设计院早期项目、现行项目应以项目负责人为主导,设计人员为执 行主体,将项目服务、负责到底的原则; b、针对综合所新安排项目应以综合所为平台,项目经理总牵头、项目负责 人为主导,设计人员为执行主体,将项目服务、负责到底的原则。 2、细则 a,项目后期服务应与具体设计人员挂钩,谁设计谁负责,不应推托; b、对于后期服务不配合、不服从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安排的设计人员, 交由其所在设计所进行协调、 处理,并妥善做好后期服务工作, 同时考虑后续项 目是否安排。 c、将设计及后期服务奖金与实际参与的人员工作量挂钩,未尽责人员后期 服务费用部分或全部费用扣除。 3、后期服务安排 设计后期服务具体人员安排详见下表: 项目 各专业现场服务 图纸会审交底 建筑◎ 结构◎ 通风◎ 给排水◎ 电气◎ 质监单位的人防交底 项目负责◎ 基础验槽或试桩 结构◎ 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