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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149号部令),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现就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省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国 务院有关部门 审查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标准定额司审 核意见 造价处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造价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司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公 章)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注: 1、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在表中注明, 不 再另行出具其他文件; 2、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 单位公章(如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室建委等)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 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国 务院有关部门 审查意见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