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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标〔2002〕187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的管理工作,现将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报程序 1.属原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内变更的 (1)申请人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持本人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现聘用单位聘任合同、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等资料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申请;
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各有关注册机构: 根据6月8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的各地区、各部门注册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作以下补充说明: 一、注册受理范围中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系指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