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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站标准化项目建设方案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项目建设方案 白银鑫盛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 2 1.建设目标 通过中央补助与地方配套相结合的方式, 完善监测手段、 提 高监测能力, 积极推进基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为建设先进 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奠定基础, 切实提高我国环境监测的总体能 力与水平。 2.建设依据 (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 定》(国发〔 2005〕39号) (2)《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国发〔 2007〕37号) (3)《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 (发改投资 〔2008〕639号) (4)《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建〔 2007〕112号) (5)《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 法》(环发〔 2007〕67号)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 监测机构能力建设, 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 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 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 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 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 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 有能力的地区可以 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 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 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 (自 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 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