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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常州正属于大修大建的城市化时期,许多老小区的居民都盼望着拆迁,也很想知道现在的补偿标准及如何安置,目前常州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第二十条征地房屋拆迁,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建房手续确定的用途为准。
房屋面积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关机关依法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安置方式或者货币安置方式,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征地房屋拆迁,对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实行统一安置方式的,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10%。
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地房屋拆迁项目所需的安置房数量、套型,合理确定安置房建设规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安置房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安置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在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房屋产权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拆迁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可列入安置对象: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军人;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
(三)原有常住户口的正在劳教或服刑人员;
(四)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前出生、婚嫁落户的人员;
(五)按有关政策规定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被拆迁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不列入安置对象:
(一)租住、借住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的“空挂户”;
(三)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安置的,安置建筑面积为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安置户型根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具体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
拆迁住宅房屋的原面积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超过原面积的,按安置房建安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但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拆迁住宅房屋的原面积人均超过4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的建安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但不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又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以现房安置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应当支付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地房屋拆迁过渡期限从被拆迁人搬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统一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因拆迁实施单位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将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
第二十七条拆除住宅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高度分别折算成建筑面积(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计算:
(一)高度不满1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
(二)高度在1米以上不满1.5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计算;
(三)高度在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75%计算;
(四)高度在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90%计算;
(五)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
临时阁楼、浮阁及征地告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学校、幼儿园、镇卫生院(所)、敬老院、文化站等公益性房屋的,按拆一还一的原则给予复建安置;不需要复建安置的,按被拆除房屋原面积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除企业生产用房和企业非生产用房按被拆除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拆除企业生产用房不需要搬迁的,不予补偿其设备搬迁费;需要搬迁的,对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迁费用,给予合理补偿。
拆除企业生产用房致使企业停工停产的,其停工停产补偿费按实际待岗的职工人数计算,以该企业上一年度的人均月工资(仅含工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偿,但不得少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补偿期限按实际停工停产时间为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前已停工停产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拆除用于营业的房屋,属经有权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未到期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50%给予补偿;属永久性合法建筑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00%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或者将住宅房屋出租(借)给他人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房屋处理。
第三十二条征地房屋拆迁,房屋重置价和统一安置房的建安价、成本价标准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物价、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涉及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装饰装修的,具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评估标准评估后确定。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十四条征地房屋拆迁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
第三十五条征地房屋拆迁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设备搬迁费以及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机、燃气移位费等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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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 1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 屋 类 别 补偿标准 主 要 特 征 钢 混 结 构 700 二层以上建筑物, 桩基础或整板基础, 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 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 3m,屋面上部 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 24cm眠墙,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 外墙钢砖,内墙纸筋粉刷且仿瓷涂料罩面,铝合金门窗、纱窗, 油漆木制门及纱门,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封 闭阳台,入户防盗门。 砖 混 一 类 560 二层以上建筑物, 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 基础深度 1.2m 以上, 钢筋砼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钢筋砼楼面、屋面、 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 层高 3m, 24cm眠墙,外墙水刷石, 内墙纸筋粉刷且仿瓷涂料罩面, 油漆木 制门及纱门,铝合金窗、纱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 房,无烟灶台,水冲厕所,水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文章标题】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类别】 地方规章 / 江苏 【发布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12-3-26 【实施日期】 【效率属性】 有效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012-4-10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图书馆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集体土 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简称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