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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用蝶阀,什么情况下用球阀
什么情况下用蝶阀 ,什么情况下用球阀 蝶阀适用的场合: 蝶阀适用于流量调节。由于蝶阀在管路中的压力损失比较大, 大约是闸阀的三倍, 因此在选择蝶阀时, 应充分考虑管路系统受压力损失的影响, 还应考虑关闭时蝶 板承受管道介质压力的坚固性。 此外,还必须考虑在高温下弹性阀座材料所承受 工作温度的限制。 蝶阀的结构长度和总体高度较小, 开启和关闭速度快, 且具有良好的流体控制特 性,蝶阀的结构原理最适合制作大口径阀门。 当要求蝶阀作控制流量使用时, 最 重要的是正确选择蝶阀的尺寸和类型,使之能恰当地、有效地工作。 通常,在节流、调节控制与泥浆介质中, 要求结构长度短,启闭速度快(1/4 转)。 低压截止(压差小),推荐选用蝶阀。 在双位调节、缩口地通道、低噪声、有气穴和气化现象,向大气少量渗漏,具有 磨蚀性介质时,可以选用蝶阀。 在特殊工况条件下节流调节,或要求密封严格,或磨损严重、低温(深冷)
汽车压力开关坏了会出现什么情况
本文将详细说明汽车压力开关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作用,以及当压力开关出现故障时可能引起的一系列问题。通过了解这些情况,我们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更换压力开关,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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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仍然采用函调的方式,来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稽核,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一般外贸企业出口每一批次货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购的企业,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具体做法是:由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原来都是纸质函调,通过邮寄,
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分地区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企业实地调查,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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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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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主要是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的情况下进行约谈。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申报情况等一系列指标,再采用合理的选案手段选取评估企业,进行企业纳税评估程序中就有企业约谈这项。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仍然采用函调的方式,来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稽核,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3、一般外贸企业出口每一批次货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购的企业,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具体做法是:由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
4、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分地区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企业实地调查,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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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备资料,发函的税务局会跟你索要的,一般应有报关单、出口合同、报关、采购合同、内购增票、进仓单、运输合同及,等等。
据我所知的流程如下:
1、一般函调,税局会电话通知退单,需要企业领回需函调的单证资料,并更具情况提供函调相关的资料;
2、在企业提交函调相应资料后,税局会向供应商所在地税局发函,然后对供应商进行函调;
3、待供应商提交资料后,供应商所在地税局复函给企业税局
4、税局回函,企业领回函调资料,将函调的单重新作退税申报提交税局;待税款退回后,全过程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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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仍然采用函调的方式,来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稽核,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一般外贸企业出口每一批次货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购的企业,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具体做法是:由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原来都是纸质函调,通过邮寄,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分地区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企业实地调查,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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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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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办法。
第二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附件1格式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二)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三)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四)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发函调查的具体范围。
第三条
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或县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可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文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审核调查,调查内容与附件2所列内容一致。
第四条
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发函、回函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人员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管理工作,对发函、回函进行登记、整理、归档。函调文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不得委托函调涉及企业及其他非税务部门人员代为填写和邮寄函调文件。
第五条
回函工作由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回函地税务机关)负责,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须派两人以上的税务人员到出口货物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等情况)、纳税等情况。
第六条
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来函后1个月内按照附件2格式回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函的,也应在1个月内向来函单位说明原因及回函的具体时间,延期回函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回函地税务机关对函调涉及的企业特别是多次函调涉及的企业要按有关管理办法纳入重点监控企业的范围。
第八条
各级退税机关在发函1个月后仍未收到对方回函或“原因说明”的,应及时向回函单位发出催办单(附件3)。催办后1个月内仍未收到回函的,可逐级向省级国税局反映。省级国税局对经协调、督促仍未回函的,将有关情况向总局如实反映。总局将根据情况对各地函调工作进行考核。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1、目前主要是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的情况下进行约谈。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申报情况等一系列指标,再采用合理的选案手段选取评估企业,进行企业纳税评估程序中就有企业约谈这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