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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0]28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局 )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 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部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 (2000)282 号 【实施日期】 2000-10-10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 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 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 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 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 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 的各项支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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