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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 ,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 ,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 ,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和 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 成搬迁。 第六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房地局 )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 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房屋扩迁资格证书、承担 房屋拆迁实施工作的单位。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实施拆迁。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房管局) 是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以及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的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所承担的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具体资质等级标准,由市房管局制定。 第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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