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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号(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 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05年 7月 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 9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毅中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 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 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 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 未列入目 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05年 7 月 8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5年 9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 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 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 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 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