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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由公安部1994年3月24日颁布的命令,已废止。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内容介绍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

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七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合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合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0《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罚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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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时效性

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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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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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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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8号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1994 年 1月 25日 公安部总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1994年 5月 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章 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四章 运输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 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使用、储存、经营、 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志 GB12268-90 《危险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8号令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8号令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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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8号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1994 年 1月 25日公安部总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 1994 年 5 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 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 化学物品。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

四川省督查9个重点市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安全

为深刻汲取天津港“8·12”爆炸事故教训,全力推进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8月24日起,省公安消防总队派出9个督查组,分别对成都、德阳、泸州、乐山、宜宾、雅安、南充、达州、眉山等9个易燃易爆危险品重点市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督查。

我省消防部门明确了“五个一律”硬性要求,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场所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投用,一律予以“关停”;场所选址定点不符合规范要求,一律向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无证生产、经营、运输及场所设置违反标准,一律通报安监部门予以取缔;未按要求落实物品分间、分库储存,一律给予责任人行政拘留;消防设施器材不足、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一律责令改正并进行顶格处罚。同时,我省公安派出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小化工厂、小炼油厂、加油加气站进行全面摸排、登记造册。对排查出的问题,一律“清单式”抄告行业主管部门,坚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我省将深化“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平台”应用,对全省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责任人高频次投送火灾警示、消防管理常识等信息。截至目前,已发布相关微博、微信10万余条次,动态播报易燃易爆危化品消防安全常识2万余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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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爆炸物品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

1.配备必要的警卫、保管人员,健全保管制度 大型爆炸物品仓库必须配备仓库负责人和专职保管人员,并需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察负责武装警卫。中小型仓库也须配备必要数量的警卫人员和保管员,日夜看守。警卫、保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制度,经常保持高度的警惕性,防止事故发生。警卫、保管人员还须经过一定的业务训练,熟练掌握使用武器和消防器材的技能,了解爆炸物品的性能和安全储存知识。要建立并切实贯彻一整套安全保管制度。

2.安全堆放 堆放各种爆炸物品时,要求做到稳固、整齐,便于搬运,不致由于稍受外力即跌落或因搬运不便而造成事故。仓库内堆垛存放须符合以下要求:

(1}通道和墙距。对着门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堆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堆垛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3m.

(2)堆高和每堆数量。炸药箱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每堆不得超过770箱;雷管箱、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馁类炸药的货架或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6m,每堆不得超过300箱。 储存量在5t以下的小型仓库,本着安全和利于保管的原则,也要适当留出通道和墙距、垛距,以利通风、散热和便于操作检查。炸药箱和雷管箱的堆放高度以平稳牢固为原则,炸药箱一般不超过i箱的高度,雷管箱不超过4箱的高度为宜。

(3)不准超量储存。每个库房的总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额定量和公安部门核定的储存量。

(4)堆放方法。箱装爆炸物品的标志应向外,便于查看核对。为有利于通风、防潮、降温,爆炸物品的包装箱(袋)不宜直接放在地面,最好铺垫20左右的方木或垫板,不能用撞击摩擦容易发火的石块、水泥块或钢材等铺垫。

3.分类储存

(1)一切爆炸物品严禁与氧化剂、自燃物品、酸、碱、盐类、易燃可燃物、金属粉末和钢铁材料器具等同库储存。

(2)敏感程度高的起爆药和起爆器材(雷求、叠氮化铅、二硝基重氮酚、雷管)不得与炸药、导爆索同库储存。

(3)失效或变质的爆破器材(炸药、雷管)严禁与合格品同库储存。

(4)生产中的半成品、不合格品、待修品和废品严禁与合格品同库储存。

(5)使用中测试不合格的以及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应单独存放,严禁与同类合格品共同存放。

4.保管工作

爆炸物品的保管工作不同于一般物资的保管。保管人员必须熟悉所保管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和安全保管的基本知识,并应懂得不同爆炸物品的特殊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防范措施。

(1)加强日常枪查;

(2)严格控制温度、湿度;

(3)严格爆破器材收发工作;

(4)库内不准开箱;

(5)库内不准使用铁质或容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6)不准在库内修理门、窗等设施,应将门窗等拆下移至安全地方修理好后,再拿回库房安装; (7)爆炸物品出人库,必须认真检查进、发货单,品名、数量必须相符合。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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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爆炸物品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1.配备必要的警卫、保管人员,健全保管制度

大型爆炸物品仓库必须配备仓库负责人和专职保管人员,并需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察负责武装警卫。中小型仓库也须配备必要数量的警卫人员和保管员,日夜看守。警卫、保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制度,经常保持高度的警惕性,防止事故发生。警卫、保管人员还须经过一定的业务训练,熟练掌握使用武器和消防器材的技能,了解爆炸物品的性能和安全储存知识。要建立并切实贯彻一整套安全保管制度。

2.安全堆放

堆放各种爆炸物品时,要求做到稳固、整齐,便于搬运,不致由于稍受外力即跌落或因搬运不便而造成事故。仓库内堆垛存放须符合以下要求:

(1}通道和墙距。对着门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堆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堆垛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3m。

(2)堆高和每堆数量。炸药箱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每堆不得超过770箱;雷管箱、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馁类炸药的货架或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6m,每堆不得超过300箱。

储存量在5t以下的小型仓库,本着安全和利于保管的原则,也要适当留出通道和墙距、垛距,以利通风、散热和便于操作检查。炸药箱和雷管箱的堆放高度以平稳牢固为原则,炸药箱一般不超过i箱的高度,雷管箱不超过4箱的高度为宜。

(3)不准超量储存。每个库房的总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额定量和公安部门核定的储存量。

(4)堆放方法。箱装爆炸物品的标志应向外,便于查看核对。为有利于通风、防潮、降温,爆炸物品的包装箱(袋)不宜直接放在地面,最好铺垫20左右的方木或垫板,不能用撞击摩擦容易发火的石块、水泥块或钢材等铺垫。

3.分类储存

(1)一切爆炸物品严禁与氧化剂、自燃物品、酸、碱、盐类、易燃可燃物、金属粉末和钢铁材料器具等同库储存。

(2)敏感程度高的起爆药和起爆器材(雷求、叠氮化铅、二硝基重氮酚、雷管)不得与炸药、导爆索同库储存。

(3)失效或变质的爆破器材(炸药、雷管)严禁与合格品同库储存。

(4)生产中的半成品、不合格品、待修品和废品严禁与合格品同库储存。

(5)使用中测试不合格的以及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应单独存放,严禁与同类合格品共同存放。

4.保管工作

爆炸物品的保管工作不同于一般物资的保管。保管人员必须熟悉所保管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和安全保管的基本知识,并应懂得不同爆炸物品的特殊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防范措施。

(1)加强日常枪查;

(2)严格控制温度、湿度;

(3)严格爆破器材收发工作;

(4)库内不准开箱;

(5)库内不准使用铁质或容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6)不准在库内修理门、窗等设施,应将门窗等拆下移至安全地方修理好后,再拿回库房安装;

(7)爆炸物品出人库,必须认真检查进、发货单,品名、数量必须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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