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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是湘潭市住建局直属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本区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和各类工程造价指数;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对各类工程概、预、结算和招标工程的标底进行审查;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蚌埠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通过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监测、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造价管理中的问题,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公正和公开。
您可以通过拨打他们的电话或者访问他们的官方网站来联系东莞市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会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1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合造价字 [2007]06 号 关于对建设工程建筑业农民工工 伤保险费用计取的规定 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合肥市建筑业农 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合劳社秘[ 2007]177 号)文件 精神,现对工伤保险费在工程造价中如何计取规定如下: 一、以定额(估价表)为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其费用在工 程间接费所列劳动保险费中列支,承包人不再向发包人另行计 取。 二、以清单为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其费用在规费(不可竞 争费)中单列,其费率为工程造价 1.5‰。 三、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不再实行统筹管 理,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前不再向建筑行业劳保费管 理机构缴纳劳保费, 工程结算时亦不再扣除劳保费。 工程造价中 2 所含的劳保费按合同约定随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造价管理站) 不再对施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1 / 12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深建价 [20XX]53 号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强化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 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专业人员的从业、 执 业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 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 包与承包计价管理规定》和建设部有关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深圳市 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 的文件精神, 结合广东省建设厅 《关于开展全 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粤建价函 [20XX]373 号)的要求,我站组成 6 个检 查小组(其中 5个现场检查组, 1 个成果文件审核组) ,于 20XX 年 10 月 10 日至 11月 10 日对全市所有工程造价咨询
韶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1998年12月28日,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管理的需要,经市编委批准更名为“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管理职能范围进一步扩大。
办法内容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一号
《湘潭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 润 儿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具有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省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见附件),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国家或省认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按照前款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报送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在7日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设计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规定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情况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将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联合审批必备文件。
第七条 对于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包含有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八条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时,对未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实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协助,保障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九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计和施工等资料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十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许可的级别和业务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对未经资格认证、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或者超越其许可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施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有关审批部门,为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办理手续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目录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市级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国际电信楼、国际卫星地球站、长途邮电通信枢纽;
(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储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筑;三级甲等医院的住院部和医技楼,市医疗中心;
(三)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型桥梁、300米以上的隧道及立交桥、大型火车站的候车楼,国际、国内主要航空干线上的航空站楼;
(四)市级以上的电力调度中心,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规划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7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50万伏及以上的变电站和输电大跨越塔;
(五)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及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及以上的高层建筑;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用房。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
(二)大、中型化工企业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
(三)贮油3万立方米以上、贮气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设施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物质的仓储设施;
(四)库容在3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大坝。
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地震与省计划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一)具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二)终局容量10万及以上的程控电话端局、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应急通讯用房、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三)高速公路、地铁、二类以上机场、5000吨及以上码头;
(四)市区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热设施和主管干线工程;
(五)1200座及以上的大型影剧院、礼堂、娱乐场所;5000座及以上的体育馆(中心)和预计年销售额超一亿元的大型商厦;
(六)高60米及以上的烟囱;
(七)日处理能力800吨及以上的尾矿坝;
(八)日处理4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
(九)60米及以上的高坝、位于城区上游的1级挡水工程;
(十)防洪大堤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