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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2007年农村沼气池建设的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快农村沼气池建设步伐,全面完成2500口计划任务,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2007年农村沼气池建设的通知基本信息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2007年农村沼气池建设的通知简介

一、任务目标

任务目标是完成2500口沼气池,配套完成改厨、改厕、改圈,发展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农业,初步达到农民家居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农业生产无害化、农村环境生态化,实现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同步增长。

二、突出重点,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沼气池建设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部门配合,齐抓共管,队伍专抓,责任到人,任务到户的良好工作机制。县农村沼气池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沼气池建设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县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管理组、后勤服务组、督导检查组3个工作组,技术管理组负责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后勤服务组负责物资供应、资金划拔管理,督导检查组负责沼气池工程建设督查工作。各乡镇一把手要亲自安排部署、宣传动员、督促检查,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组织农民实施“一池三改”建设,确保完成建设任务。要落实行政、技术责任制,行政负责宣传发动,落实农户,协调土地,组织开挖,建材准备;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培训和指导,技工管理,物资发放,档案表册,资金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实施村安排村组干部负责沼气池建设工作,实现三级联动,左右协调,齐心协力,同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提高科技,强化服务

一是县农业局要加强沼气技术管理队伍的建设,增强沼气建设管理能力。抽调精干技术人员开展工作,要加强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适应项目建设需要。二是各乡镇要保证沼气建设技术管理队伍的人员稳定、数量足够、业务技术好、精力集中专门从事沼气池建设工作。三是能源办加强沼气技工队伍建设,提高施工建设能力。全县要培训沼气技工人数要达到150名以上,骨干技工要达到80名,持证技工要达到60名以上,确保技工队伍稳定。

(三)统筹安排,科学规划

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要把农村沼气池建设与畜牧小区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移民搬迁、整村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四在农家”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对集中,整合项目,加大投入,充分发挥农村项目建设的综合效果。

(四)整合资源,加大投入

农村沼气池建设,资金投入是重要保障。要采取整合项目资源,捆绑项目资金,集中投入使用,保障资金投入,实现建设的综合效益。县对每个一池三改基本建设单元投入标准为1500元,其中:国家项目资金1000元,县财政配套资金200元,农户信贷利息补贴300元。为推进沼气项目建设,县财政解决工作经费每口50元,用于工作开展和技术培训。工作经费中乡镇每口20元,县能源办每口30元。

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定向使用,确保项目资金足额使用到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挤占、截留、挪用。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情况发生。项目物资要专人管理,建账立册,账目清楚,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

(五)强化管理,注重质量

沼气建设,质量是关键,要坚持把质量放在第一,确保建成一口,成功一口,实施一片,成功一片。建设中必须坚持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一池三改”建设一定要合理布局、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要严格按照沼气池等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规范施工,保证质量。技术管理人员要深入建池现场,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池中的问题。按照施工操作规程规范建池,按质量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把好质量关,确保建池质量。

(六)搞好沼气后续服务和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沼气建设示范效应

县农业部门要把后续服务和综合利用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之中。积极建设服务网络体系,探索后续服务的有效机制,促进农村沼气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县级成立沼气服务中心,乡镇成立沼气服务站,规模较大,相对集中,条件较好的村建立沼气协会,开展池气设备易损配件供应、维修的有偿服务,构建县—乡—村三级农村沼气后续管理服务网络体系。

切实抓好沼气综合利用示范建设,突出示范点的科技含量。通过打造精品工程、亮点工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强化督查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县政府将抽人组成沼气池建设督查组,加强对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的督导检查,定期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农村沼气池建设纳入对乡镇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各乡镇(区)要建立项目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状,计划到户,责任到人。农村沼气池建设实行“黄牌警告”制,凡工作滞后,受到“黄牌警告”的乡镇在年终农业农村工作综合考评千分制中扣除50分。对沼气池建设工作中表现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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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2007年农村沼气池建设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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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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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益政办发〔 2018〕16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决策和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 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建立决策科学、 投向合理、 运作 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 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 平,规范重大项目决策程序,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 2016〕33 号)精 神,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 YYCR-2018-01014 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政办发〔 2015〕58号)和《湖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 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6〕85 号)文件,结合 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 22 次常务会议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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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 池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河政办发, 2010? 131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2010 年全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 区直各单位: 《2010年全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经市 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一日 2 2010 年全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 2010年全市政务服务、政 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书记蓝天立在市政务服 务中心现场办公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不断完善政务服务、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水平, 以优良的政务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政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简介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习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10月31日

习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遵义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对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监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对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房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负责对农村村民在河道两侧、相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水库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的建房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和习水公路管理段负责对农村村民在公路两侧建房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供水、供电和通讯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的供水、供电、通讯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村民建房用地,并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程序 、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选址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节约用地、集约建设、保护环境、依法审批的原则。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镇乡规划、村庄规划,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体现地域特色。列入“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精品点的区域和公路干道两侧,必须按统一的建筑风格打造。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不得在软硬相间的山体附近及挖坡脚取地建房。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避让高压线、燃气管道和通讯光缆等设施。

第八条 禁止占用河道和在水库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建房,建房用地在公路、河道两侧建房的,必须经县交通运输局或县水利局审查同意。

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在公路两侧的,需距离公路用地外缘一定距离以上,其中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5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农村村民沿河道两侧建房的,必须按规定退让到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上。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不得占用三级(包含三级)以上的保护林地,对选址建设中涉及的古、大、珍稀树要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具体的村庄规划进行,建筑层数原则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乡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可适当调整建筑面积:

(一)列入“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精品点的区域建房的;

(二)在县城和集镇规划区建房,为与周围建筑协调一致的;

(三)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原登记面积上占原宅基地改建、翻建房屋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规模在3层以上(含3层)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推荐的通用图纸,并按规划图纸建设。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同户(以户籍证明计户)居住人口中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具备分户条件,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

(二)按照镇乡规划、村庄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未实施安置,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四)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五)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住房处在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或已列入规划改造并实施的;

(二)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涉及农用地,其农用地转用手续尚未依法批准的;

(三)原在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

(五)原有住宅被征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

(六)户口迁入本集体,但原籍仍有住房,或者原籍住房未依法转让并将宅基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七)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八)申请宅基地属于河道、滩涂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或水库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等的;

(九)申请宅基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分户申请宅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主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用地限额;

(四)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除户籍在册人员外,下列人员计入本户人口:

(一)家庭成员中在校大中专等院校户口迁出仍在读的学生;

(二)家庭成员中户口迁出的现役义务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计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用地限额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参加集体建房的,房屋建成后应当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可以整理或者复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及时整理或者复垦。

第四章宅基地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属规划区范围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不在规划区范围内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是林地的,必须首先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沿公路两侧的,必须经县交通运输局或习水公路管理段审查同意;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沿河道两侧的,必须经县水利局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该户申报的本户人口、申请宅基地面积、建房选址等情况予以公布。

(二)向所在地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派人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建房涉及占用林地的,所在地林业站派员参与;涉及占用滩涂和在河道两侧及相邻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建房的,所在地水工站派员参与),由所在地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出具《农房建设选址用地红线图》。

(三)建房不在规划区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在规划区内的,按第四至第八项规定办理。

(四)位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位于县城或镇规划区内的建房,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持《农房建设选址用地红线图》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土地审核手续。

(六)县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将批准结果向村(居)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县城和镇规划区内的建房,在取得县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的建房,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并与镇(乡)人民政府签订《建筑安全责任书》、《建房承诺书》后方可开工建房。

占用林地、滩涂建房和在公路、河道两侧及相邻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建房的,须按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相关部门同意;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农村村民提交的有关建房申请和宅基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审批或许可的决定。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所需报批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实行“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对上级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指标、核定村民建房户数、申请建设户名单、建房审批结果实行“四公开”。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应当派工作人员,会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批前现场踏勘、批后放线打桩、砌基丈量、竣工验收“四到场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和规划审批自批准手续之日起二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因特殊情况无法近期建房的,经建房户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县级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可再延期6个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

在县城、镇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未按审批手续超面积修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建房手续,强行修建的按违法建设予以处理。未审批和未按要求修建的建(构)筑物在折迁中依法不予赔付。

第二十五条 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材产品用于农村村民建房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水、供电、通讯服务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建房合法手续的农村居民提供供水、供电、通讯服务,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并通报上级业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涉及农村村民建房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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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沼气池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详细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农村沼气池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多渠道筹集资金,不断加大投入,实行综合利用,充分发挥功能,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生产和生活环境,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任务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全县完成农村沼气池建设8—10万口,使65%以上的农户用上沼气能源。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县农村沼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管礼伦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农办、农业局、财政局、国土局、发改局、林业局、畜牧局、环保局、卫生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县农业局,具体负责全县沼气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方案制定、检查督导等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明确专人开展工作。

(二)加大资金扶持投入。县农业局要积极向上争取国债和省沼项目资金投入,县农办、发改局、卫生局、畜牧局、环保局等部门要整合项目资金投入沼气池建设,信用联社要加大小额信贷的发放力度,支持农村沼气池建设,确保沼气池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县乡财政和各有关部门也要积极筹集资金,用于农村沼气池建设。认真组织动员群众加大投入。

(三)加强建池管理和技术培训。从今年起,沼气池建池技工由各乡镇统一组织管理,培训由县有关单位与“阳光工程”、绿色证书培训以及农技培训等有机结合,要统一建池池型和质量,要坚持建池技工持证上岗,今年每个行政村培训建池维修合格技工要达到2名以上。

(四)加强沼气建设的后续服务管理。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创新服务机制,组建沼气协会,探索农民自我管理,走民建、民管、民受益的路子。要围绕三个便于(即:便于建池农户咨询服务,便于建池农户维修管理,便于建池农户沼气配件购买)开展工作。依靠协会加大对沼气安全使用知识培训,加大对病、漏池的维修服务,确保农户安全使用沼气,确保沼气长期发挥效益。

三、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检查验收

加强农村沼气池建设项目工程调度,各乡镇要实行半月报告制度,每半个月将本乡镇建池数量、资金使用情况、物资供应情况、存在问题、补救措施等方面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度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一年度沼气池建设计划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县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和申请省、市验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验收效果差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桐梓县2007年沼气池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桐梓县2007年农村沼气池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为确保2007年1.4万口沼气池建设任务按时完成,特制定农村沼气池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本办法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如下:

一、组织机构(5分)

(一)乡镇领导重视,成立沼气建设领导小组,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及工作部署。(2分)

(二)乡镇有专人负责并抽出2—4人常抓沼气建设。(3分)

二、任务完成情况(40分)

全面完成计划任务,经检查验收合格计40分,完成90%以上不足100%的,每差1口扣0.1分,完成90%以下的不计分。

三、沼气池池型与技术规定指标(10分)

(一)主推“贵州多能高效A型池”,其它池型不超过2%。(4分)

(二)每口池容量在8—10m3。(4分)

(三)所用PVC塑料管和单向阀符合国家产品质量保证要求,建池技工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2分)

四、连片实施,配套改圈、改厕、改厨较好,整村推进有辐射带动作用,有示范亮点1—2个。(5分)

五、管理服务(15分)

(一)对建池农户有日常管理和安全使用知识培训,印发管理资料。(5分)

(二)成立后续服务网点,组建沼气协会并正常开展工作。(10分)

六、按要求发放物资,账目清楚。(5分)

(一)对建池补助的物资发放有登记卡。(3分)

(二)物资兑现有技工、农户签字。(2分)

七、资料管理(10分)

(一)有建池农户花名册(3分)

(二)按时报送进度(2分)

(三)建池中有图片、录像、卡片等原始资料,有先进典型、简报信息报送(3分)

(四)档案资料管理规范(2分)

八、沼气池技工、维修管理人员每行政村培训合格2名以上。(2分)

九、实行“三沼”综合利用,实施以沼气为纽带的各种无公害农业生态模式示范办点连片50亩以上。(2分)

十、沼气安全事故(6分)

考核评比工作由县领导小组牵头,县农业局具体负责,按检查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报县人民政府审核,考核分在90分以上,列入农业农村综合考评内容,同时设沼气考核单项奖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现金3000元、2000元、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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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2006年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通知项目建设内容与标准

农村沼气项目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即户用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一池三改”的基本要求:

(一)沼气池。建设容积为8—10立方米,重点推广贵州多能高效A、B型沼气池。每种池型均实现自动进料、配备自动或半自动的出料装置,配套建设不小于1立方米的蓄肥池。

(二)改圈。圈舍与沼气池相连,水泥地面,混凝土预制板圈顶,要注意避开沼气池顶部的观察孔和活动盖,避免粪水流入水压间造成二次污染。

(三)改厕。厕所与圈舍一体建设,与沼气池相连。厕所内安装蹲便器,配备沼液回流冲厕装置,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四)改厨。厨房内的沼气灶具、沼气调控净化器、沼气管道等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安装,做到横平竖直,规范美观。厨房布局合理,整体协调,室内灶台砖垒,高65—70厘米,宽50厘米左右,台面贴瓷砖,地面硬化,沼气调控净化器安装高度距灶面50—60厘米。

三、项目资金筹措与补助标准、方式

资金筹措采取国家补助、信用社贷款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办法解决。每个“一池三改”基本建设单元,补助标准为:中央资金1000元,县财政配套资金200元,农户从信用社贷款2500元,不足部分由农户自筹解决。农户在信用社的贷款,按国家利率标准,由县财政贴息两年。

国家项目资金补助对象为项目区“一池三改”建设农户。国家项目投资主要用于购置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以及支付技工工资等。补助方式为:1、国家统一招标供应的沼气灶具及配件;2、技工工资350元;3、补助项目建设农户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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