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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由学校管理使用的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学校资金投资或者各单位自有资金投资建造的建筑工程、维修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园林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凡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建筑面积1000m以上(含1000m) 建设工程项目,由校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招标。
凡计划总投资在10—50万元之间或建筑面积1000m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建设使用单位报招标办公室审查,招标办公室组织召开由基建后勤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相关领导参加的开标会,确定中标单位,个别紧急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办公室予以通报上述单位领导,协商确定中标单位。
凡计划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建设使用单位报招标办公室审查,由招标办公室会同建设使用单位,集体研究确定中标单位。
(一)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按相关法规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
(二)招标程序
1.建设使用单位填报《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详见附件1)。
2.招标办公室审查《建设工程招标申请》,确定招标范围。
3.招标办公室审查《建设工程招标申请》,确定招标方式并按以下程序组织招标。
(1) 公开招标程序(详见附件2)。
(2) 邀请招标程序(详见附件3)。
成立西南大学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4人,组长和副组长均由校领导担任。
成员由基建后勤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校工会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设在基建后勤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成员若干名。
《反垄断法》旨在防止市场垄断,招标过程中禁止串通投标、恶意压价等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企业需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A、A、A、D、A、B、A、A、B、C、B、C、C、C、B、B
做PPT演示翁文稿,用于招投标使用
(一)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的管理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确定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2.审核投标单位的资质。
3.推荐直接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审定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
4.审核工程建设投标单位资质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书。
5.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开标会,负责选派招标工程的评审专家。
6.审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行由基建后勤处、校法律顾问、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共同会签的合同会审会签制。学校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经过法定招标的,基建后勤处审核,校长或分管校领导审签后,由校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7. 审定和调解建设工程其他有关协议及纠纷。
8.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二)招标办公室负责全校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是:
1.接受并审查全校范围内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组织建设工程招标工作会议,作好工作记录。
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对投标单位的资质预审或后审。
3.负责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并按规定作好投标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
4.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文书,负责组织编写投标限价,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手续,负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会签工作。
5.负责向校招标领导小组请示汇报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
凡未按本办法组织招标的建设工程,财务处拒绝支付各种款项,审计处不予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违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为扶持校内企业的健康发展,积极参与社会竞争,在政策、法规许可下,在相同投标条件下又不涉及安全隐患的维修改造工程可发包给校内企业施工,工程下浮比例参照类似招标工程。校内施工企业也应积极参与建设工程的投标,加强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工期,圆满完成建设任务。
七、本办法与政府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政府的法律、法规为准。
八、本办法由校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国铁工程监〔 2014〕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 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及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 中心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应依法公平公 正进行,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 口管理,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 作,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协助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监
全国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 ,对投标人的 商务标、技术标和综合标三部分进行综合评审后 ,向招标人推荐不超 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招标人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三部 分的权重 ,经力口权后 ,总分值为 100分。商务标的权重不宜低于 70%, 技术标的权重不宜高于 25%。综合标的权重不宜高于 10%。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 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其商务标权重可设定为 100%,但评标委员会对技 术标、综合标应进行初步评审。 一、技术标 100分(明标或暗标) (一)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1、主要施工方法 18分; 2、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6分; 3、拟技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 6 分; 4、劳动力安排计划 6分;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分; 6、确保安全生产
依照《西南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暂行办法》执行。
西南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货物核价办法
(暂行)
为规范我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核价活动,节约建设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货物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西南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国铁工程监〔201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依法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予以行业指导。
第五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通报或报告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监管信息,分析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情况;联系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并提供行业指导。
第六条 涉及跨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管辖区的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原则上由项目法人注册地所在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承担;情况特殊的,由国家铁路局指定。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方式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办理备案、行政处罚、记录公告等方式。
第八条 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抽查,并以抽查方式为主。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开展监督检查可以联合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共同进行,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邀请建设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供便利条件,并告知所需提交的有关材料清单及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及调查,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的联系方式,并按规定受理、调查、处理投诉。
第十二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及调查,监督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并有权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当事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情况。
第十三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按规定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按《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及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进行记录公告。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对监督工作中知悉的招标投标信息和投诉信息等应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管内容
第十五条 重点监督以下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公告。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
4.评标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组成、专家抽取过程。
5.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程序、异议处理等。
6.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确定及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首次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接收的材料主要如下: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管理的,还应一并报送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文件及其职责权限的证明文件。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和个人履历等)。
3.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3名以上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件和个人招投标工作业绩)。
4.项目可研批复文件。
5.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
6.各招标批次初步安排(时间、地点)。
后续备案只需接受前述所涉事项变化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组织实施的地方政府审批(核准)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4〕6号)同时废止。
国家铁路局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