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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制定价格暂行规定

《西安市政府制定价格暂行规定》是西安市一部地方政府规章。

西安市政府制定价格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西安市政府制定价格暂行规定简介

文件全文

(2003年4月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制定价格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授权或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以下简称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政府制定价格工作,包括受理、调查、论证或听证、审核、公告、跟踪调查和定期审价等。

第五条 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

第六条 制定价格一般应当依据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与国际市场联系紧密的还应当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第七条 制定价格,可以由要求制定价格的经营者、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八条 制定价格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拟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

(三)拟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定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五)制定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等;

(六)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制定价格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和价格管理权限对定价成本进行审核,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成本调查机构或价格认证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在制定价格时,应进行市场供求、价格、企业成本、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初步制定价格方案。

制定生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制定属于价格听证范围的自来水价格、城市公交票价、出租车票价、城市集中供热销售价格、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制定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审议时应听取和咨询有关情况,对初步定价方案提出决策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对于一般性制定价格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周内办结;对于重大制定价格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对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上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在制定涉及到区、县所属企业的价格时,要听取区、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制定价格实行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审查价格制度。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定期审查,一般每年审查一次。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执行情况;

(二)原制定价格的依据是否发生变化,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变化对价格的影响;

(三)政府制定价格的原则、形式和方法是否仍然符合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可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或者审价中发现由于制定价格决策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直接制定价格。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中,违犯本规定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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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制定价格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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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制定价格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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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10KB

页数: 5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 2007〕85 号 2007 年 6 月 20日 市财政局等五部门报送的 《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批转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财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审计局 西安市监察局 2007 年 6月 18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西安经济发展,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债务资金,提高政府债务管理,规 避债务风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根据约定或特定情况下西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 府)作为最终债务人的债务。 特定情况仅指虽无将市政府作为最终债务人之约定,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确 定将还本或付息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含部门预算)之情况。 第三条举借政府债务必须遵循“量力而行

《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格式:pdf

大小:59KB

页数: 10页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 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 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0年6月21日市人民 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一日 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 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对采用 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项目 (以下简称 BT项目 )进行规范管理,根据《国 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 )和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用财 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BT 融资

柳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简介

柳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章的制定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

第四条 规章制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规章质量,增强规章制定的及时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有效性。

规章制定应当坚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统一审查、集体审议,增强规章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统筹负责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的立项、起草和审查等具体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起草规章草案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部门做好规章制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加强对规章制定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立项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章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名称、制定目的、制定依据以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拟列入下一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立项申请,并提交规章制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章项目初稿或者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措施设想方案。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三)有关的法律依据;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措施;

(五)起草工作计划;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规章制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定的必要性,即规章制定项目内容是否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所必需,是否必须以规章的形式解决有关问题,是否与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重复;

(二)规章制定的合法性,即规章制定项目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超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

(三)规章制定的可行性,即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措施是否合理、可操作,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是否理顺,制定时机是否成熟;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十条 对征集到的规章立项建议和立项申请,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进行汇总研究,并对拟确定立项的项目组织论证或者评审。

第十一条 规章立项项目论证、评审,应当邀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参加。

论证、评审应当围绕项目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并形成论证、评审意见。论证、评审意见应当作为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每年年初将拟定的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将规章项目分为审议类项目和调研类项目。审议类项目应当在当年完成,调研类项目已完成调研的可以优先列入次年的审议类项目。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报送审查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因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急需,可以增加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项目。提出增加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交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增补为当年规章制定计划项目。

提出增加规章制定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本办法规定申请立项所需材料。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规章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职能的单位起草。

内容复杂、涉及多个单位职能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单位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起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十日。

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规章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以及对规章内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六条 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涉及机构设置、经费预算的,起草单位应当专门征求编制、财政部门的意见。

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章草案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将规章送审稿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及其电子文本: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送审稿文本;

(三)规章送审稿注释稿文本;

(四)修改规章项目的修改前后对照文本;

(五)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

(六)规章送审稿论证、协调和征求意见情况的相关资料,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听证会记录;

(七)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文本的标题下方应当分别注明“送审稿”和“送审稿注释稿”。

第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注释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每一条的“第x条”之后注明该条文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在每一条之后注明该条拟定的理由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和具体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第二十条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及其依据;

(二)起草过程;

(三)规章送审稿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措施;

(四)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对有关意见问题的处理说明;

(五)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不能按照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完成起草工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要求延长起草时间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书面说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查、审议的时间相应予以延期;

(二)要求取消规章制定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书面说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三)起草单位未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又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完成。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起草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报送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起草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完善相关资料。起草单位未按照要求补充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 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修改或者重新起草:

(一)拟设立的制度、措施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二)拟设立的制度、措施脱离本市实际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

(三)立法技术存在较大缺陷,需要全面调整修改的。

第二十五条 经起草单位主动协调不能解决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协调。

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各方的不同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规章草案注释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规章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并由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认为规章草案需要修改的,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认为不需要再次审议外,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再次审议。

第二十九条 经市长签署命令公布的规章,自市长签署命令之日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印发,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柳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市人民政府网站以及《柳州日报》上全文刊载。

《柳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条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按照规定报送国务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解释、修改、废止和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规章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参照规章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后公布。

规章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规章公布施行后,规章起草或者主要实施单位应当适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就规章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调查、评价,提出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解释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隔五年对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也可以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清理。

规章清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由规章起草或者主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规章起草或者主要实施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

(一)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规章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三)规章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

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依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拟定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除政府规章以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决定、命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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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发布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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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文件全文

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市制定的规章;以及各行政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各项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5)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年鉴等。

(6)其他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以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开形式

(1)通过“中国西安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西安市档案馆、图书馆查阅。

公开时限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

行政机关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西安市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受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方式: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向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

(2)传真申请。申请人下载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附件)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

(3)互联网申请。通过中国西安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申请。

申请处理:

受理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申请要件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补充相关信息后重新提出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2)根据实际工作,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属于应当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4)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5)不属于市政府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受理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

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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