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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是指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并实施的,用于规范造价员职业行为、规定其职责和义务的管理规定。
“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是一种规范和管理工程项目成本的政策和规定。
“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对工程造价进行实时、持续的监控和调整,以应对市场环境变化、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以达到工程成本控制的目标。
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
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5-21) ? 【法规标题】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 2002-11-20 ?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第 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 年 11 月 2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 30 号 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道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管道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 法权益,促进我市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 例》、《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改造、抢 修,管道燃气的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及管道燃气器具安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1998 年 7月 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 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作为能源供应城镇生活、生产使用的燃化石油气、天然 气和人工煤气。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城市燃气供应、使用和城市燃气设施、 器具管理以及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处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燃气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燃气供应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远郊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指 定部门,在市公用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公安、劳动、卫生、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 强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则
第一条 梧州市市辖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回储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土地收回储备,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调整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第四条 梧州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是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管理,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回、储备和供地前期准备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
(二)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2.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3.经核准报废的公路、矿场等用地。
4.尚未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土地。
(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1.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2.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
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国有土地。
4.非法批准占用的国有土地。
5.其他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
(四)依法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1.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或为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指令收回使用权的划拨土地。
2.因企业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3.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提前收回使用权的出让的土地。
4.因建设需要收回的农转非村庄土地及国有农、林、牧、渔场用地。
5.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用地。
6.土地使用权人交还使用权的。
7.土地转让申报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土地收回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提前书面报告储备中心。
第七条 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建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市场供求现状,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
第九条 市计划、建设规划、财政、市政管理(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适时做好土地收回储备的相关工作。
梧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自行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工程施工自行招标的,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梧州市建设局委托梧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站(以下简称市招标站)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市招标站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办理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专门的施工招标工作小组;
(二)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着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及工程管理的联系我们。
具体条件是:
(一) 土建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工程:
1.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配备有2人或2人以上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能力的初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二) 土建投资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
1.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配备有3人以上(其中在职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小于1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能力的初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三) 土建投资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1.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配备有4人以上(其中在职的中级职称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小于2人,并具有造价工程师1人以上)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能力的初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四) 土建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1.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配备有5人以上(其中在职的中级职称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小于3人,并具有造价工程师1人和高级工程师1人以上)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能力的初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向市招标站备案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 本办法第五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其招标结果无效。梧州市建设局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者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梧州市建设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