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物资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

《物资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在1989.09.01由物资部, 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布。

物资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基本信息

物资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简介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工作,保证项目所需成套设备按质、按量、按时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在总结前几年服务工作的基础上,特重新制订本规定。

一、国家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组的派驻和撤离

1. 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设备费包干或目标承包,承包机电设备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均需派驻项目现场服务组。现场服务组由物资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审批、委派和管理。

2. 需要委派现场服务组的项目,成套设备承包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签订现场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

3. 现场服务组人员,由成套设备承包单位选派。现场服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单项工程或机组、系统、生产线成套设备的分包单位,也应选派专人负责各自承包部分的现场服务工作,并在现场服务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4. 申请委派现场服务组,首先由成套设备承包单位向物资部设备成套司按附表一、二的要求在每年三月和八月底前申报,联合承包的项目由联合承包单位协商共同申报。

物资部设备成套司会同机械电子工业部生产司、质量司,按规定审定办理派驻现场服务组的批文,颁发服务组印章。

5. 现场服务组一般应在主要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安装之前进驻现场。

6. 建设项目设备联动试车正常运转后,现场服务组经征得建设单位签字同意,向物资部设备成套司提出撤销现场服务组报告,同时提交现场服务组工作总结,经批准后撤离现场,同时交回服务组印章。

二、现场服务组的职责:

1. 参加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计划、调度会议,了解、掌握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和设备到货、安装进度,及时做好设备的催交调度工作。

2. 参与大型、专用、关键设备的开箱验收,配合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处理设备在接运、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和缺损件等问题。

3. 督促建设单位对到货设备妥善保管,避免因保管不善而影响设备质量。

4. 会同省、市机械厅(局)组织机电工业有关生产企业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培训有关人员,处理有关设备方面的问题。

5. 及时报告重大设备质量问题,以及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解决的其他问题。

6. 办理不合设计要求设备的“退货、调换、变更合同”工作,协助解决现场建设中临时提出的急需设备。

7. 对少数重大关键设备,要了解设备的在制情况,必要时派驻监制人员,进行监制。

8. 参加建设工程的预验收及竣工验收,组织处理在工程验收中发现的有关设备质量问题。

9. 对生产企业在执行合同、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给予评价,并建议有关部门表扬或批评。了解生产企业派驻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三、建立健全现场服务工作正常秩序,使现场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1. 现场服务组进驻现场后,要根据工作任务和人员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和岗位责任制。

2. 根据工作需要,应按工艺或设备大类或按产区编制设备台帐。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成套设备催交、调度计划,做好设备催交、调度工作。

3. 建立设备开箱验收、设备质量处理、考勤、交接班等制度。

4. 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及时记载日常服务工作情况、现场发生的设备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等。

5. 建立现场服务组上报问题联系单制度。服务组对设备交货、质量等问题,经与有关机械厅(局)联系未能解决的重大问题,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时,填写“现场服务(上报问题)联系单”(附表三),报物资部设备成套司,机械电子工业部生产司、质量司。

6. 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定期向物资部设备成套司报送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1)每季(季后十日前)书面汇报现场服务工作进展情况。

(2)第四季度现场服务工作汇报,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并填写产品质量问题汇总表(见附表四),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送。

(3)项目建成,现场服务组撤离前,应做好全面现场服务工作总结,并填写附表四。

四、对现场服务工作人员的要求:

1. 现场服务工作人员应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正、事业心强,有比较广泛的专业知识,一般应具备处理各种关系和问题的能力。有牢固的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做好服务工作。

2. 现场服务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有关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3. 现场服务工作人员应掌握了解服务项目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的基本知识;了解建设项目管理,机电设备成套供应管理、设备储运、财务结算、公共关系和有关经济法规等基本知识。

4. 现场服务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在项目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组长、副组长如遇工作变动,应按申报程序上报,经批准后更换或调整。

五、机电工业生产企业应配合现场服务组做好工作:

根据原机械工业部(85)机质字5号、(85)机质字89号文精神,各生产企业应配合现场服务组做好以下工作:

1. 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加强工艺管理,严格工艺纪律,提高产品质量,对本厂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到底。主机厂要对设备采用的配套件、协作件、扩散件的质量负全面责任。要欢迎用户派员驻厂监造,力争把产品质量问题消灭在出厂之前。

2. 信守经济合同,确保成套设备按期交货。要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切实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根据建设进度需要,对现场服务组反映要求提前交货的设备,要积极支持、采取措施、尽力满足需要。

3. 重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编写,以指导用户正确使用。重视产品的包装,避免因包装不善而造成产品损坏、丢失。

4. 对现场发生的质量问题和现场服务组反映的其他问题,按照现场服务组的通知,要及时答复,需到现场处理的,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认真处理,并在现场服务组统一组织下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5. 做好备品配件的生产供应工作,保证提供的设备能投入正常运行。对于没有专业配套件厂生产供应的配件,都要由主机厂负责生产供应。

六、对现场服务组工作的检查考核:

1. 凡派有现场服务人员的单位,必须对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检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项目完成后或工作告一段落时,要及时进行总结。

2. 物资部设备成套司应会同机械电子工业部生产司、质量安全司,加强对现场服务工作的督促检查,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帮助处理有关问题,不定期召开项目现场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和表彰会,总结经验。按本规定有关要求考核现场服务组,表彰优秀现场服务组和个人,以及服务好的生产企业,推动现场服务工作的开展。

七、加强对现场服务工作领导,积极支持现场服务组工作:

1. 派出现场服务人员的单位,必须加强对现场服务工作的领导,应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及时组织研究处理现场服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关心现场服务人员的学习、生活,在政治上、思想上关心他们,解决生活上和家庭的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现场服务工作。

2. 物资部设备成套司负责归口管理、指导成套项目的现场服务工作,综合反映现场服务工作情况,会同机械电子工业部生产司、质量安全司等有关单位处理存在的有关问题。

3. 机电工业各级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现场服务工作,各地机械厅(局)要认真处理现场服务组反映的产品质量、交货期以及价格等有关问题。

4. 发挥成套网的作用,各地成套局(公司)要做好本地区产区的工作,协助解决现场服务组反映的问题。

八、关于现场服务组的费用及工作人员生活待遇问题:

1. 为顺利开展现场服务工作,建设单位对在现场服务人员的食宿、办公、交通和通讯等应提供方便条件,具体办法由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2. 现场服务人员在现场工作的生活补贴,可按外埠出差标准执行。视现场环境条件,可适当增加野外工作、郊区工作补贴。也可参照其他单位驻现场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现场工作性质,可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具体办法由承包单位自行确定。

(附表略)

查看详情

物资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前屈

  • 腹肌训练器:119cm×97cm×135cm
  • 209
  • 13%
  • 河北达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 2025-07-26
查看价格

按摩器

  • 1130×700×1600
  • 达创
  • 13%
  • 河北达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 2025-07-26
查看价格

训练器

  • 130cm×86cm×137cm
  • 173
  • 13%
  • 河北达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 2025-07-26
查看价格

工业电子天平

  • SP60001,测量范围:1000mg-60000g
  • 13%
  • 丹纳赫西特传感工业控制(天津)有限公司
  • 2025-07-26
查看价格

双人肩活动器

  • 肩肌训练器:1300×1200×1250
  • 达创
  • 13%
  • 河北达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 2025-07-26
查看价格

冲击孔机

  • CZ-30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冲击孔机

  • CZ-30
  • 台班
  • 广州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冲击孔机

  • CZ-30
  • 台班
  • 汕头市2010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冲击孔机

  • CZ-30
  • 台班
  • 广州市2010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冲击孔机

  • CZ-30
  • 台班
  • 汕头市2010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重点项目

  • 展馆定制互动程序(重点项目)
  • 1
  • 3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7-06
查看价格

重点项目

  • 展馆定制互动程序(重点项目)
  • 1
  • 3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7-06
查看价格

证券事务兼投资

  • 2.64×0.52×3(长宽高)
  • 1
  • 3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3-03-10
查看价格

服务工作

  • M4300
  • 1
  • 1
  • 联想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6-12-27
查看价格

服务工作流程

  • 5+5厘有机玻璃夹画 80cm×80cm
  • 1
  • 2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04-18
查看价格

物资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国家经委、国家科委、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国务院电子振兴办等联合召开  全国微电子技术改造机械设备经验交流会 国家经委、国家科委、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国务院电子振兴办等联合召开 全国微电子技术改造机械设备经验交流会

国家经委、国家科委、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国务院电子振兴办等联合召开 全国微电子技术改造机械设备经验交流会

格式:pdf

大小:135KB

页数: 未知

由国家经委、国家科委、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国务院电子振兴办公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召开的“全国微电子技术改造机械设备经验交流会”于九月二日至五日在成都举行。会议期间,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胡启立、国务院副总理李鹏作了重要指示;国家科委副主任曾宪林、国家经委副主任朱镕基,分别作了重要讲话。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在大会上交流了经验。全体代表参观了成都无缝钢管厂应用馓机控制加热炉的现场及四川省微电子技术开发应用成果展览。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分别作了题为《加速发展机电一体化产品是机械工

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48KB

页数: 2页

发改高技 [2008]2071号 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保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中 办发 [2003]27号),加强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按照《国家电 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07]第 55号) 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以及相关支撑体 系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应开展信息安全风 险评估工作。 二、电子政务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析信息系统资产的 重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简介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具体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和规模较大的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均须执行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必须确定治安保卫负责人, 领导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并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等情况,建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组织,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治安保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担任,在工程开工前将名单报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必须包括相应的治安保卫措施;国家和市属重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公安局备案。

四、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采取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门卫制度。施工人员凭出入证件进出施工现场,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查验。

2、施工现场及周围道路应保证安全畅通,建筑材料、设备等必须按施工进度计划运入,并按规定存放。

3、施工现场料场、库房应当加强巡逻守护,重要材料、设备,要专库专管;贵重物品、仪表和保密图纸资料以及精密小型工具的保管和使用,须有安全保卫措施,健全存放、保管、领用、回收登记制度。

4、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专库限量储存,设置明显标志,指定专人保管,制定严格的限量领用登记制度和余料回收制度。

5、施工现场职工临时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应当采取隔离措施。施工现场所设更衣室、休息室等,应确定专人兼管;在生活区内严禁赌博、酗酒,非经批准,不许他人留宿,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和取暖用具;施工现场内.要加强电视机、录音机等贵重物品和现金、票证的管理。

五、施工现场的要害部位, 包括为施工服务的锅炉房、变电室、泵房、大中型机械设备,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施工关键工序,应当制定并认真执行安全保卫措施,安装防护设施或报警装置。

六、建设工程成品, 包括即将竣工的楼房栋号、楼层、房间,安装就位的重要设施、设备,装修完毕的贵重装饰设备等,必须制定专门保卫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看护;重点工程应划定重点保卫区域,按栋号、楼层、房间制发证件,专人看守,严格验证,严防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七、施工现场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组织必须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治安保卫组织和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协助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组织维护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治安秩序。

八、违反本规定, 治安保卫制度不落实, 经公安机关指出仍不改进,或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对施工现场治安保卫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1988年9 月15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国家重点成套项目需要机电产品安排供应办法(试行)简介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的精神,为促进成套工作的发展,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尽快发挥投资效果,增加社会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成套项目是指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中央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国家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和中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名单由物资部、机械电子工业部与国家计委、有关投资公司商定后联合印发。

第三条 国家重点成套项目所需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机电产品,由物资部进行平衡分配;国家合同订购的机电产品,由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会同生产管理部门联合安排,组织订货;其他机电产品由成套单位自行采购。

第四条 国家重点成套项目所需要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国家合同订购的机电产品,由项目承包单位或组织设备成套供应的单位向物资部设备成套司申报。物资部设备成套司将各成套单位申报的设备需要,按项目设计的设备清单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审查,并分产品进行汇总后,送物资部机电设备司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物资部机电设备司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对具体产品的品种和数量进行平衡,不能满足需要的短线产品,由物资部设备成套司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六条 成套设备的供应,采取产需衔接订货、公开招标投标、成套设备预安排等方式组织落实。

1、成套设备的订货,原则上一年组织两次到三次,即计划年度前安排订货一到两次,当年安排订货一次。订货的组织和订货方法按《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确实必要时,可按重大项目或产品召开专项订货会。

2、对已确定安排的国家重点成套项目所需成套设备,凡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设备招标投标(招标办法另订)。中标的设备,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合同订购产品的,组织招标单位将合同副本抄送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以便纳入年度指令性分配计划或合同订购任务。

3、生产周期长的大型、专用设备,实行成套预安排,预安排由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协同使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安排,分年交货。已经签订的合同,将合同副本抄送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以便按合同要求,逐年纳入年度指令性分配计划或合同订购任务。

第七条 国家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的需要按照“计划单列,戴帽下达,专项订货,专项核销”的精神安排,专门组织订货。

电力项目所需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合同订购产品,要优先安排好。需要的产需衔接和自由购销的产品,根据用户需求,物资部机电设备司、 设备成套司尽力协助组织衔接。

第八条 国家重点成套项目所订合同的修改及其他合同纠纷,由成套单位直接与生产单位协商,按经济合同法,各自负责应负的经济责任。对于合同拖期及产品质量问题,由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配合生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度起实施。

查看详情

山西省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若干规定简介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4]42号

【发布日期】1994-04-12

【生效日期】1994-04-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4年4月12日晋政发〔1994〕42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展房地产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省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所经营的商品房屋在未竣工之前进行的销售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内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预售商品房,须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在制作商品房预售广告和说明书时,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

第六条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该项目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二)除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外,实际开发投资已达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新区开发应完成三通一平,单体项目应完成基础工程。

(三)旧城改造项目应有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并落实回迁安置方案。

(四)有详细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包括:建筑面积、施工进度、交付使用日期、建筑地工平面图、预售时间、单价、分期付款比例,以及相应的房屋售后管理、维修和服务保证措施等)。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的买卖双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于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办理交易手续。

涉外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高档商品房,应以外销为主,预售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第八条办理了商品房预售交易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在商品房未竣工前进行转让、交换、抵押、赠与的,必须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交换、抵押、赠与无效。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款必须存入工程所在地建设银行,由开户银行专项用于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严禁转移或挪用。

预售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办理转让、交换、抵押、赠与手续时,须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条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在三个月内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委托广告制作单位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制作单位也不得接受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单位的委托广告。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商品房预售无效,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卖方因故延期交付使用商品房的,按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支付给买方延期利息;未履行合同的除向买方说明原因并取得同意外,应退还全部预收款,并按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向买方支付利息。卖方向买方支付上述利息,在企业留利中列支,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

第十五条预购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交纳预付款。购房者未履行合同的,应向卖方提出书面退房申请,卖方可视情况扣除定金后退款或待该房另行出售后退还全部预收款。因买方毁约退还的预付款均不支付利息。

第十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23-1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