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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消防管理是个名词。
一、消防控制中心实行全天24小时专人轮流值班制。
二、控制中心的轮值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高度的责任心,能熟练操作设备。
三、值班人员在控制中心不准吸烟、喝酒、会客,不准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值班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应由其他轮值人员顶替方可离开。
五、控制中心各操作手柄(按钮)每日作一次手动操作检查。
六、消防控制中心的设备外观以不附有灰尘为合格。
七、控制中心的设备出现故障当班人员无法排除时,应第一时间报告服务中心主管,联系技术人员前往维修。
八、控制中心出现报警信号,首先打电话至报警部位查明情况,如若误报,立即消除,如发现异常情况或火警,先通知值班保安,同时报告服务中心主管,事故处理完毕后,填写信号发生的时间、地点、真假、结论等记录。
九、每班当值人员都要填写设备的运行记录、过程中发现误报应填写其时间、地点等,以方便查明原因。
十、控制中心的记录材料属设备档案资料,应长期保存。
十一、每月控制中心以书面形式将本月的设备运行情况报告服务中心主管并存档。
一、消防、闭路中心不准打与业务无关的电话,非保卫,消防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不准在消防监控中心,闭路电视房会客和聊天。
二、消防监控中心、闭路电视房,遇到报警时应沉着冷静,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或值班领导报告,不准错报。消防闭路中心值班人员不准离开控制室。
三、值班人员必须经常打扫卫生,值班室保持干净,整齐,各类控制台(如报警器,水泵控制台、闭路电视房等)保持无灰尘。
四、值班时间不准喝酒、吸烟、睡觉、看小说等,如发现一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除名。
五、交接班要交接清楚各种设备情况,交接要详细填写值班记录,领班每天必须进行详细检查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六、各部门播放音乐时间要按时播放,切记音量适中,切勿声音过大骚扰住户。消防中心各种设施要爱惜使用。
七、消防监控中心实行专职人员全日值班负责制。
八、消防值班员每天检查各类信号是否正常,如不正常应立即查清原因,上报消防主管,遇到重大问题迅速上报消防责任人。
九、消防监控中心出现报警信号,应立即核实信号真伪情况,如属火灾报警,按《消防工作手册》中的"消防应急措施"处理;如属误报应进行复位,并记录在《水电、消防值班记录表》中。
十、消防监控系统在正常情况下应处于自动状态,每半月进行一次自动,手动的操作检查,以确认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并将检查记录在《水电、消防值班记录表》中。
十一、消防设备出现故障时,值班员应填写《设备维修申报单》,立即通知机电运行部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十二、消防监控中心的电话属专用报警联系电话,任何人不得占用,影响消防联络。
十三、消防监控中心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消防监控中心内应备用便携式灭火器和常用灭火器具。
十四、严禁外人进入消防监控中心,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消防主管批准。
一、消防值班实行24小时全天值班制度。
二、凡在值班岗位工作的员工,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三、发生火警、火灾警报时,迅速按报警程序报警。
四、值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解决,不得延误。
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和操作规程,因违法规程引起的一
切后果,其责任均由值班人员自负。
六、当接班时间已到,但接班人尚未来时,不得离岗。
七、每天值班情况逐项认真记录,交接双方共同签字。
消防中心职责标准
一、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消防法规,掌握本辖区实际情况,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二、制定辖区各种防火安全制度,督促检查各住户贯彻落实防火安全工作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辖区各部位的防火安全和各种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配备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四、负责调配补充消防灭火器材等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测、保养、维修,及时排除消防设备故障。
五、负责24小时监视消防电脑主机,发现火警,火灾和其他问题,应立即向当值主管及经理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
六、负责制定辖区重点部位的灭火作战方案,负责辖区用火部位安全监督。
七、负责对辖区人员进行消防防火宣传教育。
八、积极组织专职消防人员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和辖区各重点部位,如油库,厨房,公共场所的灭火器材装置,楼层消防分屏及报警,排烟系统,对讲系统,查看周围有无火种,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九、重大节假日,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业主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物业总经理和物业经理。
十、建立和健全辖区的消防管理业务档案。
十一、负责将每天辖区消防情况报告给部门经理。
十二、负责处理消防中心当值所发生的任何火灾情事故,并及时报告给有关领导。
高校物业消防管理招标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部分:-招标公告:公布招标信息,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目的和资格预审条件。-项目概况:描述物业的地理位置、规模、消防设施现状等基本情况。-资格要求:列出投...
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计简易审批 一、办事的条件 1、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 m2的人员密集场所(除公共娱乐场所外);3、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0 m2的其...
高层住宅物业的消防管理有几个特点:1、楼层较高,施救比较困难;因为一旦发生火灾,必须断电,电梯不能使用,导致了救援的困难程度增加;2、着火容易,火势根据风势往上蔓延,导致火势加大,越是高层的业主,被困...
物业消防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在物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 防为主,防消结合八字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适用范围:适用于枫桥水郡小区物业各部门 职责: 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二、消防安全组长工作职责; 三、消防安全副组 目的:在物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 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八字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适用范围:适用于枫桥水郡小区物业各部门 职责: 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二、消防安全组长工作职责; 三、消防安全副组长工作职责; 四、消防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五、消防安全秩序维护员队长工作职责; 六、消防安全秩序维护员班长工作职责; 七、消防安全巡逻秩序维护员工作职责; 八、消防安全外岗秩序维护员工作职责; 九、消防安全工程主管工作职责; 十、消防安全维修人员消防
论城市建筑消防检查与消防管理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中的建筑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多。防火是城市建筑的一项首要而且非常迫切的任务,同时也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近些年来,各个城市有关部门对城市建筑消防检查以及消防管理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火灾的发生。对此本文主要分析探讨了城市建筑消防检查与消防管理中的相关内容。
本书内容涵盖三个方面,即工程、消防、节能,具体包括物业工程管理——物业工程管理体系建立、前期物业工程管理、物业设施设备日常管理;物业消防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消防物防系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物业节能降耗管理——节能降耗管理体系与措施、公共能耗有效管控。本书具有非常强的实操性,所提供的大量方案、流程、表格等均来自于国内知名的物业公司,读者可以将其下载下来,并结合所在企业的实际情形进行一些个性化的修改。
本书可供专业培训机构、院校物业专业、物业公司等作为培训教材使用,也可作为物业公司、项目管理处、物业从业人员的工具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写字楼、商业广场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第三条 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写入物业服务合同,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消防安全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所服务区域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维护消防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针对其所服务场所的特点及火灾危险性,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与服务措施。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管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运用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季度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开展一次自查,填写自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每年至少委托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业主、商户、居民等物业使用人及时报警,及时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灭火自救、启动消防设施、打通消防通道、召集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并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制度;
(二)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三)组织开展公共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合理划定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及时制止在住宅内及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六)及时向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通报有关情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其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除各自管理或使用区域的火灾隐患;
(七)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每两栋楼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固定消防宣传标志,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九)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业主、使用人参加的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十)消防控制室必须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能熟练操作、正确处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业主、商户、居民等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采用的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持建筑原有使用性质、内部结构和防火分区,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动火、动电、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敷设管路;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的畅通,杜绝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遮挡排烟窗(口)、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私物等行为;
(五)写字楼、商业广场等商业场所不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住宅小区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六)在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指定地点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七)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发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八)发生火灾后,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不得擅自清理破坏火灾事故现场。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及商户、居民等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四)制定对业主及商户、居民等物业使用人的用电用气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练计划;
(五)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审核、列支、筹集专项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六)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月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用火用电、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协助辖区单位、居民住户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的重点监护。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防火巡查、检查;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六)火灾隐患整改;
(七)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九)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
(十)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公共服务区域进行下列防火巡查:
(一)用火、用电、用气等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四)电动车是否在指定地点停放及充电,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现象;
(五)重点部位员工是否在岗在位;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用气等有无违章;
(三)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五)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微型消防站人员考核;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其他住宅小区应当合理划定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
电动车棚应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而设置在毗邻建筑或建筑内部的电动车棚,应当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独立设置防火分区,采取不燃材料与其他功能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
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充电设备线路应当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栋楼中确立一名志愿消防管理员和一名志愿消防宣传员。志愿消防管理员和宣传员可由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担任。
消防管理员负责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员负责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消除,消除过程应当制定详细的措施,明确责任人、时限并报消防救援机构或派出所备案;无法消除的,应当采取人防、技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并立即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统一存档。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实现消防档案电子化,并将消防档案信息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档案移交至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智能化管理。
鼓励配备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积极加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高层住宅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和“智慧”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章搭建构筑物、堆放私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圈占、分隔、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五)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适用于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管理单位可参照执行。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