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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家具资产管理原则
第一条全校所有家具实行两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家具资产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校区明细帐和全校总帐。校属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家具指派专人管理,建立分帐。
第二条全校所有单位使用的各类家具(含科研经费、专项经费、自筹资金购买或制做的家具)都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各单位新添家具的计划汇总、报批、购置、调配、验收、建帐、建卡、报废以及维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购买或制做的各类家具,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公房与家具管理科办理家具验收、建帐、建卡手续。
第五条各单位需要添置家具,属家具购置费列支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需要统一购置或调配。经学校特批的专项经费购置家具,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校属各单位必须指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本单位的家具资产。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每年新添家具购置计划的申报,定期核实本单位家具资产的帐物,清理破损家具并报修,办理报废家具的报废手续,完成每年家具资产的清查、报表等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不得将本单位使用的家具擅自出租、转让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家具计划的制定、审批与执行
第八条家具计划的制定。除与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家具外,其他家具购置与更新计划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按时间要求,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
1、教学楼内教室家具的添置、更新、改制,属院(系)使用的教室由院(系)负责提出年度计划;委托后勤集团管理的公用教室,由后勤集团负责提出年度计划。
2、学生宿舍需增加、更换、改制学生用家具,由后勤集团提出计划。
3、行政办公、科研、实验用家具的添置、更新计划,以院(系)、部、处和直属实验中心、实验基地为单位提出年度计划。
4、单身教职工公寓家具添置、更新计划,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年度计划。
第九条计划的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校属各单位申报的家具购置、更新、改制计划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批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条家具购置与计划的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家具的日常管理与维修
第十一条教学楼家具的配置与管理。根据教学需要,原则上在寒暑假中进行家具配置、更换、调整与维修。家具配齐后,学校委托后勤集团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并与教室管理服务单位签订托管合同。具体管理、维护办法由托管单位制定。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使用的家具配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后勤集团申报计划中的缺额数增发。后勤集团负责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具体管理、维护办法由后勤集团制定。
第十三条单身教工家具按公寓管理办法管理。具体管理由后勤管理处制定办法并执行。
第十四条行政办公、科研、实验用家具的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家具的维修,由各使用管理单位家具资产管理人员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报修计划,经审批后,委托后勤集团组织维修。
第十六条家具资产的验收、建帐、建卡工作,按《武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家具的报废,由各使用单位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审批,办理报废下帐手续并回收。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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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高等学校的房产资源是办好学校的必要物质条件,其使用效率和完好程度是衡量一个学校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优化我校房产资源的配置,使公房得以充分、合理、高效的利用和良好的维护,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屋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公用房屋建立完整的基础档案和管理规章,拟订公用房屋调配方案,经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督促公用房屋合理有效的使用。配合有关部门作好新建公用房屋的资产验收、入帐等工作。
第三条建立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校属各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除负责合理使用学校分配给本单位的房屋外,对其安全与维护负责,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使用与维护办法。
第四条公用房屋系指产权属武汉理工大学的除已出售的家属住宅以外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经费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武汉理工大学公用房。
第五条公用房按其使用功能,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服务及生活用房、产业经营型用房等四大类。
第六条行政办公用房指党政工团等机关办公用房、院系行政教学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报告厅等。其调配按学校下达的机关编制核定办公面积;接待室、报告厅、会议室等按使用率核定。
第七条教学、实验、科研用房指教学楼、实验室、科研院所(中心)、图书馆、体育馆等。教学实验用房按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核定应占用面积或房间数;科研用房按项目等级、人员编制以及科研经费等综合内容核定用房面积。
第八条服务及生活用房指医院、食堂、锅炉房及附属建筑物等,中学、小学、幼儿园、大礼堂、学生宿舍、未出售的家属住宅、各种活动中心以及为教学科研和教职工及学生服务所占用的非营利性用房。服务及生活用房按实际需要核实用房面积与房间,利用服务及生活用房进行营利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九条产业、经营型用房指后勤集团除服务及生活用房以外的商业网点、经营实体所占用的房屋;产业集团所占用房屋等。产业经营性用房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有关办法进行管理,实现房产资源保值、增值。
第十条公用房的使用调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遵照教育部有关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不同使用功能,采用不同的调配办法,制定调配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未出售的家属住宅的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十一条公用房的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管理处对全校所有公用房屋,有计划地组织维修、维护,制定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公用房使用单位,因教学、科研或工作需要,拟对其使用的房屋进行改造,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校规划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驻校服务单位占用学校房屋与学校之间是租赁关系,此类房屋纳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调配给各单位使用的公房,按使用功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签定使用、维护、管理协议。各单位公用房内部如有变更需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核实。
第十五条未经学校允许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办公、教学、实验、科研用房互相转让;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不得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违者学校将收回房屋使用权,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教职工离岗、退休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交退原工作用房,返聘者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整安排工作用房。
第十七条为有效使用房产资源,凡闲置时间长达一年的公用房,学校将予以收回,并进行重新分配。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家具资产管理,提高家具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需要,根据《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家具属于国有资产,其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家具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学校国有资产。
第四条 学校房地产管理部(以下简称“房产部 ”)是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校家具的购置审核、建立固定资产账目、报废处置、清查统计,年终向财务部报送全校家具增减情况表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家具管理实施细则,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家具的购置登记和日常管理。管理人员名单须报房产部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家具管理人员负责登记本单位家具电子台账,详细记录本单位家具的名称、单价、数量、保管人、存放地点等信息。对家具的购置、变动和报废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相应记录。要建立定期核对家具实物和账目的制度,确保本单位家具账目与学校家具管理部门的账目保持一致。
第三章 家具的购置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购置家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凡属学校家具,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均需及时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单价人民币500元以上(含)的家具由房产部建档入账;单价人民币200元以上(含)、500元以下,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品种家具由房产部建档入账;其他家具作为低值家具,由各单位自行建档入账。
第九条 家具类商品的购置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签订合同,合同需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其中: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单位审核后盖章,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合同还需经房产部审核后加盖“北京大学房地产管理部家具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凡购置的家具,批量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10万元(含)的,原则上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家具购置经单位或房产部批准后,各单位可凭相应的家具购置合同和经费预支款单到财务部办理预支家具购置经费手续。
第十二条 家具购置后,各单位家具管理人员应及时将低值家具自行建档入账,其他家具及时到房产部办理家具建档手续,然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业务。
第十三条 各单位接受的捐赠家具应及时到房产部办理固定资产建档手续,然后到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家具的调拨使用和报废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长期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要及时申请调剂或报废,保持账物相符,不得随意堆放。
第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家具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多余或更换出来的家具,可以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进行家具调剂。
第十六条 各单位需要调剂家具的,必须由调剂双方单位家具管理人员共同到房产部办理相关调拨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入、调出。
第十七条 家具报废由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房产部审核后注销本单位的家具资产账目。
第十八条 报废家具的处理由房产部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将本单位的家具私自报废、转让或变卖。
第十九条 处理报废、淘汰、积压家具的变价收入,80%返还原单位,可用于家具拆卸、搬运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20%上交学校。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家具的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家具丢失损坏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房产部、国资办每年定期到各单位检查家具管理情况,对管理办法健全、账目完整清晰的单位和管理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家具管理混乱、造成丢失毁损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医学部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09年12月29日第73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珞狮路122号武汉理工大学马房山校区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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