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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

《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基本信息

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正文

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年11月27日

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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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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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优化配置水资源,保障生产生活用水,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东江水源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的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东江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和管理的利用东江流域水资源向深圳市引水、蓄水、输水、配水的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本工程是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水资源配置工程,由取水口、泵站、隧洞、箱涵、管道、渡槽、倒虹吸管、明渠、阀室(井)、计量室、水闸、调蓄工程、管理站、弃渣场、变电站、监测防护设施设备以及输电线路、通信线路、专用道路、照明设施、标志物等组成。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主管机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本市行政区域外工程沿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深莞惠联动执法机制。

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是本工程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工程运营管护具体工作和依法委托管理的事项。

规划国土、公安、环保、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程保护工作。

第五条 工程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保护水资源及水源工程的社会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工程设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第六条 本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工程沿线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及水域;

(二)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在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取土、采石、采砂、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

(二)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三)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及构筑物;

(四)在堤(坝)顶、原水输水管道、箱涵、专用检修道路等工程设施上超限超重行驶;

(五)在原水输水管道、专用检修道路上方堆放物料;

(六)烧荒、耕种、放养牲畜等工程设施规定用途以外的行为;

(七)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在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污染水质的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堆放、填埋、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在水域内游泳、洗涤、清洗各种车辆或者其他器具;

(三)使用电击、炸药、有毒物品捕杀鱼虾等水生动物;

(四)行驶装载有毒化学物的车辆、船只;

(五)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九条 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水域由工程运营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用途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出租或者用于与本工程建设、管理和养护无关的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工程管理用地。

第十条 在本工程管理范围外,为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日常维护所需要的土地及水域,属于本工程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隧洞的保护范围:自工程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40米的区域,以及自工程水平中心线垂直方向80米的区域,但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供地方案作出确定的,依照确定的范围;

(二)渠道、箱涵、管道的保护范围:自其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20米的区域;

(三)渡槽、倒虹吸管的保护范围:自工程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20米的区域;

(四)泵站、阀室(井)、变电站、水闸、管理站、计量室等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自其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20米的区域;

(五)其他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自其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10米的区域。

本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 在本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农业生产等活动不得影响工程设施安全及水质安全。

第十二条 本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取土、采石、采砂、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存储和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物品的场所、仓库、堆栈等。

本办法实施前工程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第(二)项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工程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通过依法限制使用、租赁、购买、征用等方式逐步排除工程的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工程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本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设立明显的管理和保护标志,在本工程经过的路口、城镇等重要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原水输水管道、渠道、专用检修道路等设施上方设立限重标志,并定期检查、维护各类标志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第十四条 工程运营管理机构检查、维修工程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工程运营管理机构维修、养护工程设施,应当依法保护沿线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因维修养护需要临时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的,工程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因紧急情况进行抢修抢险的,抢修抢险单位可以先行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进行作业,但应当及时告知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抢险抢修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制定或者调整中拟修改本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用地规划用途的,应当事先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在本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事先征求工程运营管理机构的意见。因项目建设占用本工程用地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

前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作业前与工程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协议,落实相应安全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因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造成工程损坏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 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本工程设施上截流取水。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工程沿线区域的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本工程沿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安全运行、水质保护、水源保障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运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行为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行为未作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从本工程设施上截流取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运营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程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政监察,建立健全工程全线巡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外同一东江水源工程受侵害的,工程运营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方式主张有关侵害人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追究前款相关法律责任的具体办法,并建立东江水源工程沿线城区联动管护体系,实施分段负责,设立辖区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东江水源工程管护,严格按照管护要求进行巡查、查实、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和相应处理等工作,及时发放管护相关费用,切实保障管护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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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59号

【发布日期】2013-11-27

【生效日期】201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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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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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水利技术在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运用简介 数字水利技术在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运用简介

数字水利技术在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运用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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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数字水利是中国水利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它是现代计算机技术与信息技术与水利技术的新结合。其核心技术有远程自动化监控技术、通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等等。通过对数字水利技术在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运用的介绍,反映数字水利在深圳水利中的实现情况。

深圳东江水源工程渡槽伸缩缝漏水及隧洞裂缝处理 深圳东江水源工程渡槽伸缩缝漏水及隧洞裂缝处理

深圳东江水源工程渡槽伸缩缝漏水及隧洞裂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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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SK手刮聚脲具有良好的延伸性、防渗性、抗冲磨性及耐久性。针对深圳市东江水源一期工程渡槽及输水隧洞中出现的缺陷,本文论述了原伸缩缝表层止水方案的缺点。由于每年停水检修时间短,提出了以SK手刮聚脲复合胎基布和GB柔性止水材料为主要材料,快速修复渡槽伸缩缝表层止水方案及快速修复隧洞裂缝的方案,并在现场进行了试验及应用。一年多的运行实践证明,选择的材料及方案是合适的,止水效果好、施工速度快,处理后的渡槽伸缩缝及输水隧洞裂缝满足工程正常运行的要求。

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通道绿化林带管护,巩固绿色通道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通道绿化林带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际公路、重要旅游道路及政府和林业部门组织实施过绿化工程的其它道路的林带。管护范围为:

(一)高速公路路网外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实施的绿化林带、片林;

(二)国道、省道、县际公路红线外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的林带、片林;

(三)在主要干线公路重点区域、出境口等营造的景观林;

(四)国道、省道、县际公路及其它主要道路路肩、护坡由公路部门栽植的树木。

(五)其它主要道路两侧栽植的绿化树木。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干线公路通道绿化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通道绿化管护及提升的计划安排、资金筹措和管理管护措施的制定。

(一)县级林业部门按政府计划,负责干线公路林带、两侧片林及出省口连接线等地段景点绿化管护的安排部署。需要提升的路段按提升要求做好规划意见,对断档和缺苗的要及时补植补造,有条件的要在林带外侧采用物理隔离措施对林木进行有效防护。

(二)森林公安部门要经常对林带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县级财政部门要把干线公路通道绿化的占地补偿费、苗木补植费和管理管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栽植、管护经费的落实。

(四)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红线以内的绿化带的管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通道绿化林带的建设及管理管护工作。

第四条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通道绿化的日常管护工作。要健全管理机制,组建专门护林队伍,明确管护责任,强化管护措施,加强日常巡查,设立管护宣传标牌。

要制定详细管护计划,组织各村完成管护任务,对管护面积进行统一测量核实,逐户登记造册,建立管护人员花名表,并定期指导、监督和加强检查验收,落实管护补贴兑现。管护费用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条 村级组织要加强对本村范围内林带的管护,管理好本村护林人员和林带边上的责任田户主,签订护林协议并报乡(镇)政府备案,确保林带不受人畜损坏。

第六条 绿化林带建设期(一般为三年)间,施工工队与专业护林人员共同承担管护责任。

第七条 通道绿化林带建设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林业部门要及时发放林权证,持证者负有林木管护责任。

第八条 管护责任:

(一)施工期内施工单位负责林带的浇水、补植、涂红刷白、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以及林带外侧隔离埂的整修。

(二)施工完成后林业部门协调各有关乡(镇)对其辖区内造林林带进行后续管理。严格禁止在林带内间作任何农作物。

(三)管护人员要对责任区范围内的树木实行严格保护,发现偷砍、滥伐林木和毁坏树木的要及时制止并上报;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在造林林带内随意搭建违章建筑,随意堆放垃圾和杂物;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在林地随意进行开山采石、挖土、挖沙等毁坏苗木和林地的行为。

(四)管护人员要协助乡村开展好护林防火工作。各县(市、区)要对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制定对管护人员的考核机制。对因管护不力造成损失、不胜任工作的管护人员,应予以及时调换。

第九条 管护标准。绿化林带内树木保存率达到95%以上,林木生长健康旺盛,林带整齐美观,林带内没有间作农作物,没有偷砍滥伐和毁坏林地等现象。

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充分掌握林木成活和保存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补植补造工作。

(一)因自然原因造成苗木成活率低需要补植完善的,由县级政府出资,林业部门规划并协助乡(镇)实施。

(二)对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苗木损失的,用处罚所得补偿费解决。

第十一条 对毁林事件要严肃处罚,所得费用用于补植和管护工作。

(一)对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林木损毁的,要由相关责任人按林政规定赔偿,用于同规格的树木补植;

(二)对林带内放牧、毁林、占地的行为,按照林政资源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随意堆放垃圾或进行开山采石、挖土、挖沙等毁坏林木、林地的,有关责任人要负责林地整理,恢复地貌,并按原规格进行补植补造,同时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四)对偷砍滥伐、盗代林木和毁坏林地等恶意破坏林带林木行为,要经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追究。

(一)管护人员要认真履行管护职责,按照规定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查巡,对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上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管护人员,要按照情节进行处理;

(二)对工作失职、管护不力造成苗木损失的,未按时完成管护任务的,根据考核情况扣减相应的管护补贴;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要及时调整更换。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根据管护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护实施细则,干线公路绿化及后续管护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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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江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简介

深圳市东江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 简称东江电缆,创建于1997年8月11日, 公司创建之初的名称是深圳市龙岗区东江电线厂,后升级变更为深圳市东江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位于经济发达的深圳特区宝龙高新区,销售网络立足深圳。

东江电缆拥有国内外先进的生产线和配备齐全的高精检验检测控制仪器,拥有完善的管理体系,拥有专业生产及销售电线电缆的高技术高素质队伍。

东江电缆现已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CCC认证、CB认证、CE认证、ISO认证,守合同重信用等相关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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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拓宽水利建设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非政府投入的资金,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筹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新水源工程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内规划新建的向城市供水、工业供水和农业供水的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社会资金参与新水源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享受本省民营经济和民办水利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新水源工程建设应当服从流域和区域水资源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利发展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六条 新水源工程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以防洪、排涝、抗旱、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应急供水为主要功能的工程为公益性项目;既有防洪、排涝、抗旱、城市居民生活,渭水和应急供水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旅游和养殖等经营性功能的工程为准公益性项目;以工业供水、服务业供水和水力发电为主要功能的工程为经营性项目。

第七条 公益性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

准公益性项目以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相结合,其防洪、抗旱等公益性部分以政府投资为主,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部分以社会资金投资为主。

经营性项目投资以社会资金为主体,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等形式开发经营。

第八条 新水源工程的投资分摊比例采取按库容比例分摊投资和按效益比例分摊投资两种办法。政府投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水库工程按防洪库容和兴利库容的比例确定政府和社会资金投资比例;以农业灌溉为主的水源工程,政府除按防洪库容所占比例分摊投资外,还可以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策吸收社会资金投入。

以供水、发电、旅游、养殖为。主的经营性项目和灌溉效益较好的准公益性项目,可按效益比例分摊投资,政府投资可以作为对其公益性部分的补偿。

第九条 新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统一规划,向社会公告,投资人自行选择申报项目。公益性为主的项目的经营性部分应当向社会招标,确定投资主体和项目法人。投资者在确保发挥项目公益性效益的前提下,享有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建设项目的优先开发权。

防洪工程建成后形成防洪效益的,投资者可以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中获得补偿。

因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新增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或者其它公益性建设项目。

供水和发电工程建设,可以水费电费预期收益和生产能力做抵押,向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

第十条 新水源工程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的征地和移民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以防洪为主的公益性项目和以农业灌溉为主的准公益性项目的征地和移民安置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列入项目投资概算。以供水和发电为主的经营性项目,按其形成的防洪、生态等效益比例确定政府的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水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分级审批制。

第十二条 以社会资金为主的新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实行核准制。项目单位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防洪安全;

2.工程安全;

3.水资源开发利用;

4.生态环境保护;

5.水工程布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防洪安全、水资源配置、水工程布局等内容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并对投资经营者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予以评估。

省管河道上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设区的市、县管理河道上的项目,由设区的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新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

投资者不按工期进行新水源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进度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商原核准部门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投资者。

第十四条 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具有防洪、排涝、农业灌溉功能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新水源工程项目,可以向政府提出补助、转贷、贴息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不得损害用水户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水源工程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调度和水资源配置调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新水源工程供水能力能够满足受益区供水需求的情况下,不再批准其它方式的取水许可。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新水源工程产生的公益性效益给予适当补偿。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库工程的防洪岁修经费应当由本级政府给予补助;政府调度的应急、抗旱和生态用水在事后应当由本级政府按农业灌溉水价对项目经营者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新水源工程的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包括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为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包括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供水利润包括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的合理收益。

税金是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十九条 新水源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社会资金建设的新水源工程的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经营期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第二十条 新水源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同用途供水实行不同价格。

省属和跨设区的市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和跨县(市、区)新水源工程的供水价格,由设区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属新水源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供水经营者申请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供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有关账簿、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新水源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第二十二条 电力部门应当安排新水源工程附属的水电站所发电量上网销售,上网电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用水户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l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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