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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公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单位的通知

水利部:公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单位的通知,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经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等45个单位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单位,予以公布。

水利部:公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单位的通知基本信息

水利部:公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单位的通知简介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第七条 评审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熟悉水利业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备的设备,有开展标准化评审所需的人力资源。

第八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单位自评和申请

第九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

第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一)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二)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章 评审机构评审和水利部审定

第十二条 水利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评审机构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评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用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二)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三)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第十四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第十五条 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对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征得其同意,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并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十九条 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一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资格: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水利多种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评审。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开展本地区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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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公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单位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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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简介

水利部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发布日期】2002-06-01,【生效日期】2002-06-01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6-01

【生效日期】2002-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航空、交通、煤矿等恶性事故连续发生,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江泽民总书记等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5・7”空难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作出重要指示,5月8日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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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2019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水利安全生产视频会议、水利安全监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做好2019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我部制定了2019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

2019年2月21日

2019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水利部党组的有关要求,准确把握“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创新监管模式,强化监管措施,着力提高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推动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开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专题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转化为抓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大动力和实际行动。(监督司、办公厅牵头,各司局单位分工负责)

2.持续推动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认真落实《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实施办法》的安排部署,按照改革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做好2019年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监督司会同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研究制订水利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按照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筹、领导作用,坚持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严格落实监管职责。(监督司会同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4.切实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精神,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监督司会同有关司局单位分工负责)

5.加大事故督导力度。加大安全生产约谈、警示教育、事故通报力度,强化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加强对事故多发或工作不力地区(单位)的督导问责,督促责任追究到位和整改措施落实。(监督司会同有关司局负责)

三、强化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关键环节、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工作

6.强化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除险加固工作以及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进一步加强水库、堤防、水闸、泵站、灌区等水利工程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7.强化农村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农村水电和水资源项目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和淤地坝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农村水电站及其水库大坝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河湖水系连通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调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8.强化水文监测、水利科研、水利工程勘测设计等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水文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水质监测质量与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强化水质实验室安全监管。强化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管理和监督实施、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推广、水利科研单位安全生产等工作。进一步加强涉及劳动安全技术标准的编制、部组织审查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技术审查等工作。(有关司局单位分工负责)

9.强化部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加强部直属各单位生产安全、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手册》,落实各项安全防控措施,加强危化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提高紧急情况下的应对处置能力。(有关司局单位分工负责)

10.强化重要时段和重大活动期间的水利安全风险防控。做好重大节日、全国“两会”、汛期、岁末年初等重要时段安全监管,全力做好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和澳门回归20周年、第二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世界园艺博览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的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营造和谐稳定的水利安全生产环境。(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11.强化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开展2019年度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提高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综合性治理,加强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打好水利行业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攻坚战,确保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取得实效。持续推进水利水电工程电气火灾安全综合治理,整改电气安全隐患。(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四、强化水利安全监管机制创新

12.积极探索“安全监管 信息化”水利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全面应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利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实时对全国水利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逐步实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网上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效能。(监督司负责,建安中心、信息中心配合)

13.完善水利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加快推进《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步伐。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等相关制度。研究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组织做好《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小型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规范》《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等一系列安全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14.积极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全面推行水利综合执法,把水利安全生产执法纳入其中一并部署。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和“互联网 执法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水利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化、规范化水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政法司、监督司负责)

15.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落实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必要条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购买必要的安全生产服务提升监管效能。(监督司、农水水电司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五、强化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工作

16.开展安全生产宣教活动。大力宣贯《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水利安全生产知识网络竞赛等特色活动,利用报纸、网络、微信等各种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行业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素质的全面提高。(监督司牵头,建安中心配合,有关司局、单位分工负责)

17.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培训班,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在水利督查培训中将安全生产列为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提升督查人员安全生产检查水平。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作为督查、巡查等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自我保护意识与防护技能。(监督司负责,建安中心配合)

六、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18.大力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抓紧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和巩固提升工作,加强对地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结果在水利行业表彰、信用评价等工作中的运用。(监督司、农水水电司负责,有关司局单位配合)

19.进一步健全水利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研究制定《水利水电工程运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导则(水库、水闸)》,明确辨识对象、范围、方法等,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运行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监督司、运管司负责)

20.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政策支持。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提取,在水利工程施工定额标准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及计算标准。(有关司局单位分工负责)

21.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指导各地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足额的专业监管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履职尽责、动真碰硬和担当作为的能力。(监督司会同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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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做好国庆节和十六大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做好国庆节和十六大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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