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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避免挂钩试点工作出现偏差,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推进统筹城乡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一)认真做好项目区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安排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等土地整治活动,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增减挂钩项目区原则上在同一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安排,拆旧区以行政村为单位推进,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0公顷以内。城镇建新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选址应充分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的意见,建新区应设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有条件建设区内。项目区实施规划一旦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改。坚决扭转在增减挂钩试点中重新区、轻旧区和重城镇、轻农村的倾向,坚决纠正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偏差。拆旧区一经确定严禁变更,建设新区确需调整的,按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各地在编制项目区规划时,要与推进全省新农村建设示范片等工作有机结合,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为依据逐块核实,确保项目区拆旧地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2011年1月1日起,“5·12”汶川地震灾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全部纳入常规性审批,所需周转指标全部纳入国家下达我省周转指标总规模统一管理。成都市按国务院批准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执行。

(二)切实规范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与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先安置好项目区农民群众,拆旧区复垦验收后,城镇建新区方可使用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增减挂钩项目区批准立项前不得实施拆迁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意愿发生变化的不得强迫参与和强拆。增减挂钩试点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制度。拆旧地块必须复垦为耕地,纳入耕地台账登记、统计,按耕地管理,并及时将复垦后的耕地移交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小康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严禁在试点以外以各种名义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严禁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已复垦耕地的用途用于高尔夫球场、文化休闲、体育公园、别墅、会馆等非农建设。

(三)进一步规范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组织实施试点,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严禁循环使用周转指标。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方可将节余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城镇建新区土地必须征收为国有,属经营性用地的,要按照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项目区复垦耕地和节约的周转指标未经验收确认的,城镇建新区周转指标不得使用,违者按违法用地处理并暂停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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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着力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一)大力推进“金土地工程”。各地要进一步发挥“金土地工程”在我省统筹城乡发展中的载体和抓手作用,着力采取措施加以推进。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自查、清理和实施评价工作,认真开展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大力开展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建设、农田防护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有针对性地采取培肥地力、改良土壤等措施,稳步提高耕地质量。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严格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工作,充分运用四川省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严格实行补充耕地按等级折算制度,确保“金土地工程”实施质量。

(二)积极探索项目实施方式改革。各地要选择若干项目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实施方式改革试点,探索通过以奖代补或定额补助的方式,依据评审核定标准和招投标中标价格平均水平,严格按照村务公开程序,将农民可以承担的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道路建设等工程,直接交给项目区农民群众自行组织实施。其他工程仍严格依法按照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后期管护费、地力培肥费和调地费均要纳入项目经费预算,并采取定额补助的形式直接拨付给承包地农民,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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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简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1〕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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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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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整治工作

高度重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力促进了耕地保护,推动了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此同时,个别地方也出现了擅自改变拆旧已复垦耕地的农用地用途、违背农民意愿等亟待规范的问题,损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工作方向、重点内容和保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做好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有效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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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保障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工作落实

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对于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具有重大意义,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方式统一组织开展增加挂钩试点工作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搭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规范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将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与,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要充分征求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听证、论证制度,在集中居住区选址、户型设计、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农业生产设施配套、预留集体建设用地和安置补偿等方面举行听证,涉及土地权属调整互换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实施。严禁违反规划和背离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住高楼。城镇建新区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统筹发展。

(三)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等资金为主体,积极筹措实施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资金,统筹集中使用,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积极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建设。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必须坚持财政专户管理、按工程进度拨付,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土地收益管理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民间资本不得参与建新区土地收益分配,不得参与农村新增耕地指标分成及指标收益分配,不得“以工程换土地”或“以土地换工程”。省投资土地开发整治复垦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审计。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州)应定期向国土资源厅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加强动态巡查,严防“未批先动”、“未验先建”、“先建新,后拆旧”等不规范行为发生。全省将进一步加大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力度,采用卫片监测土地执法监察等手段全程辅助对批后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一旦发现“强拆强建”等侵害农民利益的,一律停止其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并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各地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认真开展清理工作,总结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积极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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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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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1年 04月 07日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字体:大 中 小】 发邮件推荐给朋友 川府发 [2011]10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47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力促进了耕地保护,推动 了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此同时,个别地方也出现了擅自改变拆旧已复垦耕地的农用地用途、违背农 民意愿等亟待规范的问题,损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国发〔 2010〕47号文件明确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

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和管理——《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解读 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和管理——《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解读

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和管理——《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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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解读文章汇编目录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

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强化耕地数量质量两手并举

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保障与规范并重 积极组织实施

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科学规划 保障土地整治活动健康有序推进

强化土地整治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

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土地权属管理

严格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网上监管工作

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的新要求

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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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全文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下发

国发〔201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总体要求

(一)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要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要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立足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与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相结合,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

(三)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

(四)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等土地整治活动,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要坚决扭转在增减挂钩试点中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倾向,坚决纠正少数地方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等偏差,坚决制止实施过程中脱离发展实际、侵害群众利益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小康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必须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严禁在试点之外,以各种名义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严禁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防止违规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六)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生产、城乡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林业保护利用和生态建设等有关要求,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在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组织审批和实施试点项目,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严禁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严禁循环使用周转指标。各试点地区要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实行全程监管,严格考核,确保增减挂钩试点严格控制在周转指标内。

(七)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转移相协调,遵循城镇发展规律,区分城镇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涉及农村拆迁安置的新居建设,要为农民提供多种建房选择,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要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进、大拆大建。严禁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

(八)严禁侵害农民权益。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使用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合理分配土地调整使用中的增值收益。要明确受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确保所获土地增值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防止农村和农民利益受到侵害。

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九)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要按照因地制宜、改善条件、提高质量的要求,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标,大力开展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建设、农田防护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要依照耕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有针对性地采取培肥地力等措施,稳步提升新增耕地产能,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要切实防止投入散、项目小、新增耕地质量偏低,以及重建设轻管护等问题。

(十)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目标,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严禁以整治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十一)积极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按照科学论证、集中投入、分步实施的要求,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实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战略后备产区建设,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基础性保障。要切实加强配套工程建设,落实配套资金,强化工程监管,防止和纠正配套工程不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以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地方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并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十三)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各地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保持渠道和用途不变,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中央分成部分要重点支持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工程建设。要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行为。

(十四)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各地区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涉及的土地,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对土地互换的,要引导相关权利人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有争议的要依法做好调处工作。对权属有争议又调处不成的,不得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十五)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全程监管;要完善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评估考核以及项目实施后的验收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和土地执法监察的作用,完善问题发现和查处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十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叫停,进行整顿、规范和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或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立足于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国务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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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背景

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同时,一些地方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进行了将通过整治节约的少部分农村建设用地以指标调剂的方式按规划调整到城镇使用的政策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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