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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上涨过快的危害性,深刻理解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狠抓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完善调控政策措施。各市(州)要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细化和完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力度的相关措施。实施细则应于12月中旬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已出台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本通知精神进行调整和完善。房价过高、上涨过快、房源供应紧张的城市,要根据实际,明确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同时,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调控合力,切实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考核与问责。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省政府考核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层层抓落实的考核问责机制。省政府授权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对市(州)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严格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信贷政策,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五)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优惠政策标准,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六)加强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查处。各地要继续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要积极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
三、加强住房建设和用地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七)加强住房用地供应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要加大对各地2010年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实际完成情况的督察考核力度,切实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供地计划。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要求,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预安排,并将确定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
(八)加快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审批。各地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九)严格土地出让规划和建设条件。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十)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追究及处罚条款,载明土地受让人遵守约定的承诺。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出让条件。
四、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一)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全省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以下简称林区棚户区)、国有农场(垦)棚户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以下简称煤矿棚户区)等各类棚户区居民(职工)住房应在2012年底前全部启动实施改造,力争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作好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确定改造项目,安排改造时序,落实资金、土地、税费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及规定按照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求执行。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农场(垦)棚户区、煤矿棚户区等各类行业棚户区职工住房改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审批手续等方面给予尽可能的帮助和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予以资金支持。
(十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各地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设区城市要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中关于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按上限5%的配建比例建设,鼓励县级城市执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制度。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指标作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规划和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同时,要积极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统筹安排、逐步并轨运行,探索政府租赁住房统一建设、分类保障的新体制新途径。商品住房价格过高、房价上涨过快、房源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鼓励各地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各类保障性住房。
(十三)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各地应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确保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中央代发的地方债券资金,应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倾斜。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加大支持力度,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贷款担保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十四)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12年前(含)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的供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城市规划区外的各类行业棚户区改造后职工需进入城镇安置的,最迟应在2011年5月底前向当地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安置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应在2011年6月底前确定供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原则上城市规划区外各类行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应在原县域内实施,情况特殊确需跨县域实施的,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得到落实的同时,各地要加快建设用地的整理,依法依规完成征地拆迁等工作,及时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提供可建设用地。不能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应及时调整用地计划,在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或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中优先安排,确保按期开工建设。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十五)严肃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快查清和处置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等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分类限期完成整改处置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书面报告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省政府。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1年以上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闲置土地信息核实结果及时通报同级银行、证券监管部门。
(十六)加大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开展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和实地检查,在商品住房预售环节及时发现并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大对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结合《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实施,做好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工作,坚决遏制违法行为发生。各市(州)要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结果于12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住房城乡建设厅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十七)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制度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政府主管部门实施房地产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开发企业及时做好开发项目备案,按月报送项目开发建设相关数据,加强项目开发经营全程动态监管。凡未按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六、加快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舆论正面引导
(十八)加快全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把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要加快建立部、省、市三级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为群众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各市(州)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系统联接要按照随建随联、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全省在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市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系统联网,甘孜、阿坝、凉山3州最迟2012年12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房地产市场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所需费用,由各地财政结合当地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一并落实。
(十九)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监测体系。各级统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各类相关资料互联共享,全面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统计制度,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定期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分析。
(二十)加强正面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树立正确住房消费观念、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海南加码限购:非该省户籍居民家庭商贷首付不低于70%。31日,海南省住建厅网站发布《关于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加强严格购房资格审查,非该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海南省范围内只能购买1套住房。...
西安要求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据西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消息,该局3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要求意向购房人数多于可售房源的,应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具体事项包括:...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2)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号) 印发以来,我省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房地产市 场出现了积极变化, 房价走势平稳。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 促进房地产市 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 2010〕10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 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上涨过快的危害性, 深刻理解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 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采取 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狠抓保障性住房建设, 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 发展。 (二)完善调控政策措施。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号) 印发以来,我省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房地产市 场出现了积极变化, 房价走势平稳。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 促进房地产市 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 2010〕10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 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上涨过快的危害性, 深刻理解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 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采取 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狠抓保障性住房建设, 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 发展。 (二)完善调控政策措施。各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
为切实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6]52号)精神,现就执行我市房地产调控有关措施提出如下具体要求及指引:
一、 限购区域:自2016年10月8日零时起,在佛山市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以下简称“限购区域”)。
二、限购对象及购买条件: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四)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五)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六)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含网签认购)的时间为准。
三、购房家庭认定问题
居民家庭指“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
四、拥有住房套数认定问题:
(一)住房的认定以国土部门、规划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土地用途、规划用途,以及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为准。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三)已拥有住房套数的确定,以在查询时点上“佛山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记载的住房登记套数为准。只要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是房屋现有权属人或权属人之一,无论其何种房屋产权来源,均计入家庭已拥有住房套数。
四、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问题
(一)购房人是中央、省直单位等机构驻佛山的工作人员,提供的纳税或社保证明是省税务部门或省社保部门出具的,应同时提供其工作单位在本市的证明。
(二)驻佛山部队军人凭军官证及部队证明,拟安置到佛山定居的离退休军人凭佛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相关信函,视同本市户籍。
五、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或有记载其配偶资料等情况的户口簿,或未婚证明、离婚证,或司法、民政、公证等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六、资料填写及提供:
购房人购买限购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以下简称《申明陈述书》,见附件);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明陈述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申明陈述书》。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明陈述书》。购买第二套时,同时提交购房人(夫妻双方可只提供其中一方)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上述证件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责任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签订限购区域商品住房的认购书或买卖合同前,应告知购房人现行的限制措施,核验购房人提交的证件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申明陈述书》所填信息内容,并在上述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违反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市住建管理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对此类企业将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三)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签订合同的三十日内持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开发企业违反此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扣减企业诚信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各区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职责
(一)各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备案时必须先登录“佛山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对照购房人提供的《申明陈述书》等资料对购房人资格进行核验,并打印查询核验结果,作为审查和存档依据,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
(二)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不到位,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按规定严格核验购房人资格的、对开发商不按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监督不到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九、购房人责任
购房人因提供虚假申明信息,造成的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此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6年10月7日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针对有关通知精神以及2010年以来房地产调控的成效,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坚定不移执行中央关于土地住房供应向民生倾斜的政策
记者:2010年以来的房地产调控取得了怎么样的成效,为何出台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房地产市场中的土地管理,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和媒体也广泛关注。今年(2010年)上半年,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即国务院4号文和10号文,明确要求各地采取坚决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此后,特别是土地、房产、信贷等部门加大文件贯彻落实力度和政策调控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坚定不移地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央关于土地和住房供应向民生领域倾斜的政策措施,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加强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研究制订了《通知》。
切实解决各地对房地产调控的认识差异
记者:两部联合下发的通知有什么新要求,主要针对什么问题?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尽管上半年国务院先后下发4号文和10号文,对遏制高房价、稳定房地产市场提出明确要求,但各地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认识仍然存在差异。部分地区对房地产业要以保民生为首要目标认识不到位,对房地产业不能作为城市经济支柱产业还有不理解情绪。一些地区认为现阶段本地房价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基本适应,房价上涨并不快,出于担心调控可能影响地方经济和财政收入的考虑,对于落实中央调控要求,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还在等待、观望,对土地供应和住房建设如何主动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缺乏研究探索,对下一步如何推进落实考虑不多。
因此,两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内容上更加注重政策可操作性,相关政策措施更加细化、实化,便于地方执行。《通知》第一部分就是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土地政策既要保障民生又要保持市场稳定
记者:在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方面,《通知》提出了什么新办法?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分工,住建部门编制实施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国土部门编制实施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两个年度计划互为依托,关系密切。由于两个年度计划均需提前编制,国土、住房建设部门提前做好协调,共同商定编制计划,对确保计划任务落实十分必要。《通知》从两部门共同商定年度计划任务安排、明确保障措施、住房用地供应时序及计划调整等方面作了明确。
在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方面,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
通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深入落实国发10号文件,在土地供应和建设管理上保民生、在宏观调控上保持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既有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调控措施,也有立足长远的长效监管机制。欢迎各类新闻媒体继续关心房地产用地建设管理工作,共同监督房地产用地各项政策的落实,也欢迎社会各界给予一如既往的监督与支持。
既要强化监管又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记者:通知在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有什么明确规定?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通知要求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通知要求加强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监管,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及时清理开工、竣工房地产项目。
通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查处力度。要求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限期查办;对囤地炒地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郑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2016〕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调控工作,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稳定住房价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升级现有限购政策。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号)规定限购区域内,将180平方米(含)以上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纳入限购范围。
二、非郑州户籍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时,需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不仅要严格执行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贷款限额、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收入60%的规定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缴存余额规定的倍数发放个人贷款,不得突破。
四、税务部门对定价过高、涨幅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进行重点稽查。
五、对脱离实际提高装销售申报价格,经查证实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申报价格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约谈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资格。
六、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开发企业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建立市场联合管理长效机制。
七、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以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八、本通知自2016年12月22日实施。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