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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我省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电(以下简称“小水电”,不含装机容量2.5万千瓦的小型水电)资源丰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基本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全文

加强小水电规划管理

(一)加强小水电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管理。任何具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河流,均应按照“先规划后设计”原则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并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小水电项目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执行《河流水电规划编制规范》(DL/T5042—2010),同时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未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或与河流水电规划不符的小水电开发项目,不得批准开展前期工作、不得审批核准建设。

小水电项目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小水电项目所在河流开展河流水电规划,由市(州)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并由市(州)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

已编审的原河流水电规划,凡与新施行法律法规或新发布的流域综合规划、环保规划不符的,应组织修编和重新审查。

(二)加强省市(州)、县(市、区)小水电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在河流水电规划基础上,根据我省小水电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结合生态功能区划,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编制全省小水电开发利用规划。

以分县(市、区)规划为单元,编制市(州)规划,汇编为全省小水电开发利用规划。各市(州)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加强对分县(市、区)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有关单位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工作有关要求,确保分县(市、区)规划报告质量。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对小水电资源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和专题研究,加快建立全省小水电资源信息系统和定期评价制度,根据需要周期性修编完善小水电开发利用规划,为小水电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三)科学划分小水电功能区划。小水电主要解决当地尤其是无电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电,优先满足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用电需求,其发电量原则上由当地电网经营企业收购并在当地销售。在国家电网覆盖区域,严格控制小水电开发;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小水电不安排接入国家电网。在国家电网尚未覆盖的孤立地方电网,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敏感性分析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小水电资源可开发量、河流自然条件以及水土保持、土地利用、旅游发展、能源结构等因素,划分三类功能区域,分类指导小水电开发。一是禁止开发区域。在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禁止开发小水电。二是限制开发区域。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经过严格评估审查并协调好相关关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发小水电;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发小水电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三是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区域,可以开发小水电,但必须严格遵守规划和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四)加强与环保措施的协调。小水电开发规划及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有关规定。小水电开发应慎用引水式开发方式;确需采取引水式开发方式的,必须从严审批。同时要采取工程措施确保下泄流量不得低于根据《河道生态用水量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确定的河道生态用水最小流量,以有效保护所在河流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负责下泄河道生态用水量等环保措施的监管,并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规范小水电前期工作和项目审批管理

(一)小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小水电项目执行《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为保持分级管理政策的连续性,我省小水电继续实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川办发〔2005〕17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涉及综合利用要求、需要省上协调外部条件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核准;对不涉及综合利用要求、不需要省上协调外部条件的,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准。同时通过加强小水电前期工作和项目核准程序管理,采取以下措施规范分级管理有关工作。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审定的河流水电规划和本地区小水电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小水电具体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和项目核准的年度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查批复后,作为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小水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查工程技术方案、编报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据。

小水电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重点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和规划、工程技术方案有关问题以及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拟使用林地意见等项目核准前置性条件,具备核准条件的,通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核准相关手续;不具备核准条件的,通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督促项目法人补齐再报。

(二)编报小水电项目申请报告必需的项目环评、水土保持方案、用地预审、移民等相关前置性条件和批文,按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小水电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工作,执行国家和省的小水电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政策。小水电项目法人负责出资加强小水电移民后期扶持。

(三)做好小水电电量消纳管理。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当地“十二五”电力发展规划和办理小水电工程核准事宜,应在当地电网平衡小型水电工程的电力电量;确需接入省电力公司统调电网的,应在核准前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用电需求、留存电量政策等各种因素统筹研究批准后,再由小水电工程的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向省电力公司申请办理接入系统相关手续。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小水电工程未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批准接入统调电网的,省电力公司不受理并网申请、不办理相关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不核批上网电价、不核准接入系统工程项目申请报告。此前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开工的小型水电工程,已经省电力公司同意接入统调电网、但尚未核准送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应补充征求当地电网经营企业意见并由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当地电力消纳市场复核报告的相关意见,与送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一并上报办理核准相关手续。

(四)经审批或核准的小水电项目,要按照审批或核准的有关规定在切实落实建设资金以及用地等各项外部条件,依法办理各项手续,做好工程招投标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以及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工建设。对不按规定动工的,要依法收回电源配置点并严肃处理。

(五)已经审批或核准的小水电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技术方案。若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应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定报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加强小水电建设期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

(一)进一步加强小水电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小水电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项目法人应在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向项目核准(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由核准(审批)部门指定具有质量监督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监督。

进入小水电开发市场的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商等各类主体,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其资质相符的业务。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要加强小水电开发市场主体的管理工作,规范小水电开发市场主体行为,对擅自更改批复设计方案、违规违法施工、非法转包分包工程、降低质量标准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切实加强小水电建设期安全监管。小水电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和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小水电项目建设期安全监管;小水电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小水电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发现违反规定擅自开工,或“边建边报”、“未报先建”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或拆除。

加强在建小水电站防洪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建小水电项目的防洪工作要服从项目所在地区防汛指挥部门的安排和指挥调度,项目法人对项目各项具体防汛工作负总责。各在建小水电项目法人应组织协调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在每年汛前编制完成项目本年度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报相应防汛指挥部门审查批准。项目法人及工程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内容,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准备。

加强小水电验收管理

(一)小水电开发建设必须按规定及时组织完成各类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阶段施工或投入使用。

(二)小水电验收参照国家能源局《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1〕263号)规定,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法人和相关部门开展验收工作,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电网经营企业共同组织。水土保持、环保、林业、安全、消防、防洪、移民、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三)省电力公司在组织对经批准接入省电力公司统调电网的小水电的机组启动验收时,要对照国家和省水电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本意见要求,审核小水电工程前期工作、建设管理的各项手续。手续齐备的,按正常程序准予投入商业运行;手续不齐备的,报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督促项目法人完善有关手续,待手续完善并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同意后,准予投入商业运行。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制订实施。

加强已建成小水电站的管理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和电站运营单位要建立小水电安全管理和定期鉴定评估制度,定期对已建小水电工程进行安全评估,消除安全隐患。未进行安全验收或安全评估的小水电工程,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责令其停工或停止、限制运行。

(二)加强防洪安全管理。小水电在汛期应服从当地及上级防汛抗旱部门的指挥调度,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各项防汛责任,加强汛情、工情、险情监测和上报,做好抢险物资、队伍准备。防汛期间,防汛指挥部门有权对出现险情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采取应急措施。

已建成投产的小水电站要按要求制订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调度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严格执行,保证工程和上下游地区防洪安全。

(三)加强小水电大坝安全监管。落实《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小水电工程大坝安全管理的监督。

加强协调服务指导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加强对小水电开发建设的协调服务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职责和项目核准工作;能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和规范小水电行业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规划同意书、防洪评价(或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渔业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审批工作;国土资源、林业、扶贫移民、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积极指导和督促项目法人做好小水电土地预审、林业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全预评价等相关工作,按照小水电核准程序相关规定及时研究审查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同一部门有多项审批事项的要按照并联审批原则逐步统一集中到内设行政审批机构一次办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为加快小水电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小水电项目法人申办各项审批事项,审批要件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审批,同时要负责指导项目法人按规定落实审批要件。

(二)全面清理和复审全省在建小水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指导市(州)、县(市、区)作为责任主体清理复审在建小水电项目的办法和工作方案,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对不符合规划,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拆除。对未按规定完成技术审查、核准以及未依法履行用地、环评审批等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建设,待补充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对存在以上问题的已建成项目,要逐项进行补充评审,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发电许可证,停止上网,并责令其腾空库容及停止运行。因违规建设被责令缓建、限期拆除、停运造成的各种损失,由项目法人自行负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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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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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基本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川办发〔2012〕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规划、有序开发小水电,符合我国能源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增加农村能源供应、改善农村能源结构、保护环境以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省政府高度重视小水电的科学发展,先后制定出台了支持小水电科学发展的政策和加强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经过多年努力,小水电已经成为我省农村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盆周山区的主要电源,有力支撑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但在小水电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规划指导、审批程序、建设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为促进小水电健康科学发展,实现小水电在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的有序开发,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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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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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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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9页

为加强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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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好地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发布

2008年3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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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内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8〕7号

2007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 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阐述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测绘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意见》是指导新时期全国测绘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测绘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推进我国测绘事业发展、全面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贯彻落实《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从我省实际出发,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基础测绘的统筹规划与协调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发展,使基础测绘规划与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有机衔接,促进基础测绘规划的顺利实施,搭建本地区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平台。省测绘局要加强对各市(州)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实施的指导、督促,并做好省、市(州)级基础测绘规划之间的统筹协调。

积极推进“数字四川”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十一五”期间, 改、扩建我省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实施全省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作,形成我省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统筹规划全省航空、航天影像的获取,基本实现中分辨率卫星影像全省覆盖,高分辨率卫星影像重点覆盖;到2010年,完成全省1∶5万地形图的全覆盖;全面开展1∶1万地形图的更新和数字化改造,建成四川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1∶500-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全部覆盖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年更新率超过30%;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基础测绘公共产品,基本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

建立健全基础测绘的财政投入机制。按照《测绘法》、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关于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规定,建立我省基础测绘的定期更新以及分级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的落实。

要充分利用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财政转移支持的政策,提高“三州”地区基础测绘保障能力。

二、切实提高测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构建全省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省测绘局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立与完善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加大对市、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库工作的指导。建设方便快捷的测绘成果分发和应用服务体系,努力拓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领域,积极为政府决策、经济建设、社会事业、防灾减灾等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更好地满足政府、社会和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的需求。

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建立测绘、国土、民政、建设、水利、林业、气象、交通、旅游等掌握相关地理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军事测绘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研究探索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与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方法、形式。正确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大力开发适用、实用的测绘公共产品。

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造成浪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要征求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

三、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

测绘科技工作要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省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测绘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按照科学布局、优化配置、完善机制、提升能力的要求,建立起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分工协作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结合我省基础测绘的实施和测绘成果的应用,加强研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通过测绘科技攻关和技术集成,解决重大测绘工程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围绕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等方面积极开展应用研究,大力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不断完善测绘法规体系

做好与《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配套的法规建设,省测绘局和省政府法制办要做好基础测绘、测绘成果管理、地图管理、测绘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立法调研工作,适时修订、出台有关规定。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相应的测绘工作管理规定。

五、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加强全省市(州)、县(市、区)级测绘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工作,进一步落实测绘管理职责、人员和经费,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建立我省职责清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测绘行政管理体系。

省测绘局要加强对27个扩权试点县的测绘业务指导;加强对全省地理信息产业的管理,规范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

六、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管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加大测绘行政执法力度,推进测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测绘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的管理,严格测绘市场准入。加强成果质量监管,特别是对房产测绘、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测绘质量监督。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建立测绘成果分级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测绘成果的保密检查,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发布的管理。开展好全省城市独立坐标系统清理工作。继续开展地图市场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权、盗版地图的行为。加快测绘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测量标志保护的力度。健全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加强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开展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国家版图意识。

各级政府要制订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将贯彻落实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内容,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为测绘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测绘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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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464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7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一)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线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本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二)严格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须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尽量与道路建设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推行重大地下管线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进行第三方技术审查的制度。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规划建设管线的,应提前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动工;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测量资料,并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提高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水平

(一)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各城市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须提前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不能一次建设完成的,须预留管线位置。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同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确需开挖的,须经本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二)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各地级以上市要抓紧开展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试点工程,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中,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或电力、通信专业管沟(廊)等技术。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各类管线单位,以租赁或者购买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的使用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或通过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维护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三)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要按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需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运输秩序的,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四)合理设置示踪标识。敷设非金属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同时布设地下管线示踪装置。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敷设高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五)推进通信管线共建共享。城市公共地下管线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对通信管线和通信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向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平等开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已有的通信管线,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


三、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改造维护体系

(一)加大老旧管线改造力度。各城市政府要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老旧管线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目标和年度任务,并于20156月底前将改造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重点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和超过使用年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城镇燃气管道,有效降低管网漏损。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

(二)严格规范管线迁移和拆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因市政建设需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迁移地下管线的,市政建设单位应主动与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并给予适当补偿。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废弃地下管线,须向城市规划、道路主管部门备案,并拆除废弃的地下管线。对产权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对无法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封填管道及检查井。

(三)强化巡护制度和安全监测各城市政府要统筹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隐患要及时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线安全检测规程,督促管线单位定期对管线进行安全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对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以及容易发生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区域,要进行重点监控,确保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推广地下管线监控预警技术,强化智能监测预警、有害气体自动处理、自动报警、防爆、井盖防盗等功能,提高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效能,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管道设施安全管理。项目建设施工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与管线单位共同制定油气设施保护方案,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切实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危险化学品管道产权单位要派专业人员对开挖区域及周边的管道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设施运行安全。

(五)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城市要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建立公安、安监、建设、交通、城管等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处置管线安全事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制定行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各城市政府要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切实做好普查工作并及时进行补测补绘,同时做好普查成果验收和归档移交工作。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信息采集和资源整合,统一城市地下管线数据标准,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并及时向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牵头部门提供专业管线数据资料,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探索建设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预测预警系统,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提升城市防灾能力。


五、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机制

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201427号文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组织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和责任分工,全面系统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方案于20156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要主动加强与驻粤部队及中直驻粤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规划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配合各城市政府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积极协调解决工作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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