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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促进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和《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包括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含地热水和矿泉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利用、节约为本、保护优先的原则,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对无序开采、浪费及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监督和举报。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
第六条 开发与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坚持采补平衡、防止污染、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布局等,应当与本区域地下水资源条件相适应,严格控制大量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评价确定地下水资源年度可开采总量,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下达取水计划,并监督检查年度取水计划的执行情况。
县区遭遇特大干旱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取水总量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指标,逐步削减开采量直至采补平衡。
第十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以外的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或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
(二)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三)没有防止地下水资源污染措施和设施的。
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应当附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取水。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措施的,应当限期按规定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加强用水管理,减少漏损。年取用地下水资源量在5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单位应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并及时将水平衡测试结果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各层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
第十四条 建设地下工程设施,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以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废井、废坑、裂隙等向地下排放废水、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用污水进行回灌。
报废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深井所属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100433B
地下水管理的内容,随着地区和目的的不同而不同。我国幅员广阔,人口众多,同时由于气候、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上的差异和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的不同,在全国不同地区构成了各具特色的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加上人们生活和...
会说明如何预测和控制地下水位,可能涉及降水井、防渗帷幕等措施的规划。扩展阅读:地下水管理是深基坑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稳定性和环境保护。
地下水管理费用取决于当地降水量、设备需求以及防渗处理措施。可能包含井泵租赁、电力消耗和维护费用。地下水控制是防止基坑塌方和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部分。
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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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下水管理控制地面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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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令
〔2016〕第1号
《庆阳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6日市政府三届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0日
庆阳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按照规定标准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工资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建设、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所属单位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和具体业务指导。
第五条 县(区)专职消防队(站)建设,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不得少于30人。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需要,为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门招聘消防文员;人员编配不达标准公安现役消防站(队),应当通过征召政府专职消防员达到执勤力量标准。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职责:
(一)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度,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现场勤务,处置灾害事故;
(二)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三)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及器材装备,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准确统计辖区接警出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数据,按要求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普及消防知识,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单位专职消防队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开展防火巡查,督促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 消防文员职责:
(一)在公安消防部门的直接管理下,参加所在单位的各项辅助性勤务工作;
(二)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三)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普及消防知识,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原则上以合同制形式聘用。
第十条 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
(五)具有本县(区)户籍。
专职消防队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消防员优先从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技能的人员中聘用。
第十一条 消防文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龄在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三)具有全日制大专毕业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
(五)具有本县(区)户籍。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聘用严禁采用具有劳务派遣性质的用工形式。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辖区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的聘用应当给予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专职消防队:
(一)年龄超过45周岁;
(二)身体不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三)规定期限内未掌握消防员基本技能;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消防员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辞退:
(一)在试用期发现不符合招收条件的;
(二)招聘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犯罪的;
(五)专职消防员在正常工作满两年后,未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或未达到省级三级消防员评定标准的;
(六)消防文员在工作满两年后,未取得三级消防监督执法资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执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
专职消防队日常执勤备战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70%,执勤车辆的完好率不应低于核定执勤车辆总数的75%。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将职业技能作为定级、晋级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工资应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人民政府和单位依法为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为灭火救援岗位的专职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专职消防员,按照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购置消防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减免购置税。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免收往返途中的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建立后擅自撤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二)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任务中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的;
(三)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
(四)不落实日常执勤备战规定的;
(五)将消防车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近日,甘肃省庆阳市建筑业管理局颁布了经过重新修订的《庆阳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下面简称《办法》)。修改后办法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项目,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市建筑业管理局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二、不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该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据相关人士了解,在2007年,庆阳市就颁布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而在颁布之时已经开始全面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此项工作在全省起步较早,为全省统一实行提供了经验和范本。
《办法》中提出: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应进行备案审核,并提出备案意见。审核内容主要包括:(1)竣工结算的编审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州)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2)竣工结算文件的格式是否符合本省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审单位及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编审执业资质及执业资格;(3)竣工结算的编审是否与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等材料反映的内容一致;(4)承包人是否按照规定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等不可竞争性费用。
专家分析,《办法》的修订颁布,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既能够有效遏制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久拖不结的现象,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又能够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有效的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时提供的各项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资料能够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大量的价格信息,经过整理分析后再进行分门别类的存档,为各类信息建立数据库,采集房屋分类型、结构、层高、建筑面积、总工程造价、单方造价、消耗指标、材料价格等数据。既要为定额综合计价依据的补充完善工作和新一轮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积累材料,又要与采集到的材料价格进行对比、分析,从而也就增强了发布材料价格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