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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2013年全省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汲取近期国内发生的重大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切实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的持续平稳,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基本信息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简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深入排查整治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的火灾隐患,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二、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省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志强担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马骥、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万志祥担任副组长,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万志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地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和工作督察,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三、工作重点及任务

(一)严密组织地区、行业系统自查。各地、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自上而下逐级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对学校、幼儿园等进行检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对养老院、福利院、学生(幼儿)托管机构等进行检查;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对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人住宿场所进行检查;安监和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对餐饮场所进行检查;宗教部门牵头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等进行检查;人防部门牵头负责对人防工程等进行检查;文化部门牵头负责对网吧等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旅游部门牵头对宾馆、景区进行检查。

(二)全面开展常态化联合检查。各地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每月组织公安、消防、工商、文化、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民政、教育、卫生、旅游等部门开展不少于2次的联合行动,加大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每周开展1次联合检查和1次集中夜查,持续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建立完善联管联查机制和信息互通制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联合查处,严厉惩治,进一步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五一”节期间,重点对各类活动场所、交通枢纽、旅游景点、建筑施工工地、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排查整治,确保火灾形势稳定。

(三)深入开展网格化排查整治。各地要依托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平台,调动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治安巡防队等基层力量,按照三级网格划分,对网格内的“九小”场所、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出租屋以及“三合一”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督促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自觉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实行网格化消防监督管理,逐一划定消防监督人员的责任辖区,将辖区内重点消防单位全部列入监管范围,逐一开展检查,并督促指导基层消防力量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切实消除消防安全盲区和死角。

(四)督促落实“户籍化”管理。各地要结合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户籍化”管理工作,层层组织召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督促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通过“户籍化”系统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告自查自改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组织对出现“红色”预警和火灾高危单位集中开展重点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五)严格落实刚性整治措施。各地要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临时查封。尤其是对“除火患、保平安”专项治理期间,政府挂牌督办仍未整改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专项行动期间要坚决督促整改销案。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4月25日)。各地要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什么隐患严重就重点整改什么隐患”的原则,专题部署。要结合本地工作重点,立即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逐级动员部署,落实工作任务、责任、措施。

(二)自查自改阶段(4月25日至5月20日)。各地要按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动员,全力以赴,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开展地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查自改行动。

(三)联合排查阶段(5月21日至6月20日)。各地政府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排查,对本地消防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查漏补缺,开展攻坚行动,确保各项火灾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四)督导总结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省政府牵头,组织公安、消防、工商、文化、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民政、教育、卫生、旅游等部门深入各地进行专项督导,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是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全省火灾形势平稳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全面动员,全力以赴,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加强督导。各地要建立政府和行业部门领导分片、分行业包干制度,完善工作责任制,逐级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对发现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督促整改。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适时开展工作督察,推动专项行动扎实开展。

(三)注重实效,营造氛围。各地要结合当地火灾特点,深入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和《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有针对性地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同时,要发动新闻媒体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剖析典型火灾案例,警示社会单位和群众。

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要及时报省消防总队,4月28日前报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每月底前,上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5日内,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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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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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1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1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1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55KB

页数: 3页

青政办〔2011〕6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2011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255KB

页数: 3页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2018〕31号)要求,结合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7日

《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安排,决定开展为期两年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时间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提升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格防控较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促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厅建筑业监管处、勘察设计处、房地产监管处、城市建设处、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和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管处。

三、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

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治理重点

1.重点企业

(1)去年以来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

(2)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企业;

(3)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D级的企业。

2.重点项目

(1)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项目;

(2)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项目;

(3)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及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差、工地管理混乱的项目;

(4)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

(5)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及地质条件差或毗邻山坡、河道、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项目。

3.重点部位

(1)深基坑工程。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3)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持证上岗情况。

(4)施工现场消防。施工区域、生活区域、材料堆放区域等火灾防范情况,施工现场用火用电制度落实情况,工地施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使用管理情况,消防通道、施工现场、生活区域等消防设施有效配备情况。

(5)管沟、地下管网及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

4.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抽取、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检查验收等情况;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地质、水文等资料情况,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供危大工程清单等情况,按照施工合同及时支付危大工程费用等情况;勘察单位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情况,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等情况;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意见情况,提出专项设计等情况。

(3)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情况;总承包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情况;建设、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和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审核情况。

(4)安全隐患识别和管控情况。施工单位安全隐患辨识情况、修正和增补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建立等情况,对重大安全隐患、当日作业面安全隐患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监理单位对安全隐患治理的旁站、巡视、检查、验收等情况。

(5)违法行为惩处情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全覆盖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开展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实施罚款、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理情况。

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在此基础上增加治理重点内容。

四、治理措施

(一)落实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体系,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方案施工。

(二)加强隐患排查。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和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地下管网施工中易发环节的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三)惩处违法行为。加大危大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实施罚款、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四)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要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根据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做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于事故查处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五)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推行“互联网+工程质量安全”,搭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六)实施信用惩戒。落实《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强化信用评价应用,加强企业安全信息的归集、录入,加大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力度,对于严重失信行为,推送“信用中国(青海)”,实施联合惩戒。

五、时间安排

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4月30日之前)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做好文件传达和组织部署工作,将行动方案通知到所有企业、项目和有关单位。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5月30日)

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等对所有在建项目开展100%全覆盖检查,对查出有安全隐患、问题的,要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确保及时整改。特别是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等存在重大隐患的,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确保100%整改到位。自查自改材料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经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签字后留在工程项目建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回头看和总结。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

各市(州)、县(区)、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抽测的基础上,每季度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建立相应台帐,督促整改落实,并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半年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各地开展专项治理的进展情况。

(四)总结分析阶段(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0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专项行动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法,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于4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监管处。

(二)强化层级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绩效目标考核,层层督促落实。各县(区)、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拉网式检查方式,对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各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和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汇总各地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加强培训教育。各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尤其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一律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布,曝光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省建筑业协会、监理协会等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推广先进典型。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省厅报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推进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内容,对于重要情况和重点典型案件的查处要专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赵利岭

联系电话:0971-6146533传真:0971-6145762

邮箱:765959056@Bq.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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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工〔2015〕432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现将《青海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建工〔2013〕669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0日

 

青海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

为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9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首要任务,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为目标,在现有3年集中整治的基础上,通过5年持续不断的治理和推进,使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进入日常化、规范化、标准化轨道,大幅提升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的水平,实现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管理工作,按照省政府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专项应急方案。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厅建管处、城建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综财处、建管处、城建处、房产处、节能科技处、建管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相关人员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建管处,具体负责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扬尘治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并成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领导小组,按照规范化工作要求实施监督,督促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切实履行职责。

三、扬尘治理的范围及标准

(一)治理范围

各市、州城区和各县、区、乡、镇主城区范围内建筑工地及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治理标准

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标准》(52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以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下列标准,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1.施工现场均应封闭施工,按规定设置符合安全、牢固、美观等要求的围挡。

2.预拌混凝土厂(站)内道路及作业区、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主要道路必须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施工现场内其他区域道路平整后使用碎石覆盖,所有硬化后的路面、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遇到干燥和大风天气时,应喷水降尘,保持路面、地面清洁湿润。

3.施工现场及预拌混凝土厂(站)的建筑材料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堆放,设置标牌,并稳定牢固、整齐有序。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必须入库、入棚密闭存放,现场装卸及使用时,应采取遮挡、洒水等有效降尘措施。

4.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厂(站)大门出入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对驶出施工现场及预拌混凝土厂(站)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物料、泥土和污水污染城市道路。

5.施工现场余土及建筑垃圾等应集中堆放,设置围挡并进行防尘覆盖;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必须采取覆盖、绿化或其他防尘措施。

6.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辆,宜采用密闭车斗,确无密闭车斗的,装载高度最高点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40厘米,侧边缘应当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以上,车斗应用苫布覆盖,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

7.房屋拆除、平整场地、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持续性洒水降尘措施,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有关机构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应停止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或进行持续性洒水降尘,房屋拆除完工暂不移交或暂不建设的空旷场地应设置砖砌围墙,并进行简易绿化或者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

8.路面切割、破碎、清扫等作业时,应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沟槽开挖应采取有效降尘措施,严格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对存放的回填用土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对已回填的沟槽,应洒水、覆盖,并及时恢复路面。

9.进入停工状态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厂(站),应提前做好扬尘防治工作,停工前将裸露土体、易扬尘物料等进行覆盖,并安排值班人员进行检查、维护。

10.根据《青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措施,停止所有建筑、拆迁、市政、道路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渣土清运工作,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易扬尘部位应采取全面覆盖、全天候洒水降尘措施。

四、扬尘治理措施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宣传,及时报道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成果,推广先进经验,营造扬尘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同时曝光对扬尘控制不力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各施工企业应利用民工学校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建筑扬尘危害及防治的教育,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文明施工意识。通过黑板报、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宣传扬尘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扬尘防控、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二)发挥现场工程监理的作用

各工程监理企业应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范畴,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内容写入监理规划、细则及监理日志中,加强现场扬尘治理检查,对不符合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要求的行为坚决制止,对不服从整改要求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加强扬尘治理的日常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扬尘治理作为项目开工条件审查的重要内容,对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厂(站)的扬尘治理进行重点检查,对于未开展扬尘整治工作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月评结论一律评为“不合格”,且不得申报“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青海省优质工程“江河源杯”及国家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AAA”等奖项。

(四)及时公开信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开复工、冬季施工和正常施工阶段,应组织开展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厂(站)的扬尘治理检查工作,对于扬尘治理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工(停产)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将组织督查工作,对于扬尘治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从严查处,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对于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组织不得力、消极怠慢、工作进展缓慢的部门将在全省予以通报,并抄报当地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任务、重点区域和针对性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切实将扬尘治理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切实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控制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开工后应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对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应认真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监理责任,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各个施工环节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的监管责任,将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三)提高扬尘防治科学水平。鼓励、支持工程各相关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减少现场搅拌、加工等环节,努力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同时加快推进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提高扬尘防治和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四)信息报送。各市、州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信息报送,在每年12月1日前将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包含工作亮点、存在问题及下步建议等内容)报厅建管处(联系人:杨建青、许强,联系电话:6146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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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五、工作步骤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一)动员部署。

6月25日前,各地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二)自查自纠。

7月20日前,各地要通过发布通告、组织召开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动员督促单位对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排查整治,要求单位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同步,各地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攻坚行动,对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已排查的33处重大火灾隐患和尚未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逐一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督导整改,确保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结束前,所有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全部整改完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三)全面排查整治。

9月20日前,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联合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落实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的单位、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能立即改正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一律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销案;对关系国计民生不能停止使用的特殊单位和场所,必须责令单位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四)检查验收。

10月10日前,各州(地、市)政府要组成活动联合验收组对各地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地区,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省政府将根据各州(地、市)验收情况对各地工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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