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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

《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于2002年10月29日经青岛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8日起施行。
《青岛市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一条 本市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并负责本辖区内的震情信息收集、分析与核实,在提出初步预测意见后,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已发布地震中期预报的区域,在震情跟踪过程中如发现有明显临震异常,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情况紧急时,可以由市或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迅速予以澄清,公安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维持社会的稳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内容的文稿应当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方可发布:

(一)已引起社会强烈反应的宏观地震异常现象的解释或说明;

(二)震情监视和地震活动状况;

(三)地震谣传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工一次性爆破用药相当于3吨TNT炸药能量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实施爆破的单位或个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及时通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工作。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防灾系统。

第二十七条 跨度大于100米的大型桥梁,以及地铁、隧道和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应当根据防震减灾需要设置地震监测设施。

高度超过150米的超高层建(构)筑物,应当设置相应的强震观测设施。

第二十八条 地震前兆台、监测台、强震台的选址和设计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技术验收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设施,应当接受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地震监测设施需要搬迁或者撤销时,应当事先征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条 地震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周边设立标志牌,标明保护的内容及范围,并将地震监测设施所在位置通知有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在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烧荒、爆破、采石、挖土、堆放金属物品和进行其他危害和干扰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及其他振动性作业的,应当经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迁移或重置地震监测设施,并应当承担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迁移、重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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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修改决定

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对“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出具。”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部分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对应修改。涉及有关行政区划、机构的条款,按照现行区划、机构设置及职责执行。

本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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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九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二)省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三)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确认书。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计划、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立项、用地和施工等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已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工程建设,并不得降低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设计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对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评价的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五条 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工程建设用地必须避开地震活动断裂。

第十六条 已经建成的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七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地震灾害进行预测,并根据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八条 地震、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年3月的第一周为全市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宣传及科普知识宣传周。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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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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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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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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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制,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生命线工程和有可能因地震破坏造成有害物质泄漏的单位及人员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制度。

第六条 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计划、规划、建设、公安、民政、卫生、交通、水利、经济、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第八条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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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供水、供热、燃气等属于生命线工程的部门和单位;

(二)车站、机场、铁路、港务等属于交通工程的部门和单位;

(三)大型商场、体育场、大型公共娱乐场所;

(四)医院、学校、二类以上幼儿园;

(五)大型厂矿企业;

(六)其他因地震可能引起水灾、火灾、化学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成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三十六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预报区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临震应急措施:

(一)迅速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二)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三)根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发布的避震通知,组织避震疏散。

第三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转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抗震救灾事宜。

第三十八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类型和震后趋势迅速做出判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第三十九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紧急措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控制次生灾害,制止灾情、疫情的蔓延和发展,检修被毁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第四十条 震后救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听从命令,服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积极参与抗震救灾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和财产的管理与监督,将震后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损失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民政等部门负责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按规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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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宣传活动方案 防震减灾宣传活动方案

防震减灾宣传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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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95KB

页数: 14页

防震减灾宣传活动方案 根据 ************* 部署要求《关于加强 ************* 住建行业 防灾减灾救灾暨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 ***** 建设局《关于加 强*** 建设行业防灾减灾救灾暨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为 切实做好今年防震减灾各项工作,结合实际,为进一步全方位、多角 度地宣传防震减灾知识, 增强市民的公共安全意识, 提高市民应急避 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经局领导同意,特制定 2018年防震减灾宣传活 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本地实际,创新思路, 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 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普及 防震减灾和避险互救知识, 增强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 最大限度 减轻灾害损失。 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社会 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活动主题 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2) 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2)

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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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 (1) 发布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 1988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1988 年 06 月 28 日 失效日期 : 1997 年 07 月 01 日

防震减灾法及其配套规定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年12月29日)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月10日)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1995年2月11日)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

(1999年10年1日)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1999年8月10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5日)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1989年10月19日)

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企事业单位抗震防灾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1年3月22日)

建设部门关于印发《企业抗震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5日)

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使用规定

(1992年6月6日)

地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2月21日)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1994年11月10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1995年10月6日)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6月15日)

建设部破坏地震应急预案

(2002年5月13日修订)

关于规范建设系统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报道工作的通知

(2002年6月4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2002年7月25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1997年7月14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2001年10月1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2年2月7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8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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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防震减灾演练

  莆田网讯

日前,市地震局、仙游县在国家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仙游一中联合举行纪念汶川地震10周年防震减灾宣传演练活动。

此次活动内容包括防震减灾科普知识讲座、应急避震疏散演练等。仙游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搭建救援基地、破坏障碍灭火、人员自救紧急逃生、高空救人等应急救援演练;仙游县地震灾害医疗紧急救援队开展对被抢救伤员进行止血、包扎、输氧、转移等紧急医疗救护演练。现场还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活动,共分发宣传材料,进一步普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演练活动检验了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高防震减灾综合水平。(湄洲日报记者 黄国清 通讯员 张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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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教程目录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引言

一、 法的概念

二、 法律法规的形式、构成与运行方式

三、 《防震减灾法》简介

第二节自然灾害的种类及防震减灾法制建设现状简介

一、 引言

二、 自然灾害的种类

三、 美国和日本防震减灾法制建设简况

四、 我国防震减灾法制建设的背景及立法现状

第三节《防震减灾法》的立法宗旨、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 《防震减灾法》的立法宗旨、目的

二、 《防震减灾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第四节《防震减灾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关系

一、 《防震减灾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共同点

二、 《防震减灾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不同点

第五节思考题

第二章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节防震减灾工作方针

一、 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概述

二、 我国防震减灾工作方针的沿革

第二节防震减灾工作原则

一、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二、 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三、 加强政府统一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 坚持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和演练的原则

五、 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原则

六、 依靠人民军队参与抢险救灾原则

七、 防震减灾工作应遵守有关标准的原则

第三节思考题

第三章防震减灾规划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意义、权限和类型

一、 意义

二、 权限和类型

第二节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原则和依据

一、 编制原则

二、 编制依据

三、 编制资料

第三节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

一、 一般内容

二、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必备内容

第四节防震减灾规划的报送与公布

一、 广泛征求意见

二、 报批、公布与修订程序

第五节案例示范

一、 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国办发[2006]96号通知)

二、 江安县防震减灾规划(2008—2020年)

第六节思考题

第四章地震监测预报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我国地震监测台网的发展

一、 历史概况

二、 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的措施

第二节地震监测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 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二、 台网建设与运行制度

三、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制度

四、 信息平台建设制度

第三节地震预报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 地震预测的含义

二、 异常现象、预测意见处理制度

三、 关于地震预测研究的规定

四、 震情会商及预报意见评审制度

五、 地震预报的统一发布制度

第四节关于强化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法律措施

一、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含义

二、 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权限、依据、方式

三、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政府及其负责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节关于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及档案管理的规定

一、 地震现场监测预报规定

二、 地震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节思考题

第五章地震灾害的工程性预防与非工程性预防的基本法律规定

第一节关于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一、 引言

二、 抗震设防的概念

三、 抗震设防要求

四、 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与抗震设防要求的衔接

第二节地震区划图

一、 主要概念

二、 地震区划图的应用

第三节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 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法定依据

二、 地震安全性评价队伍资质与工作等级划分

三、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般方法简介

四、 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形成和审定

五、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

第四节抗震加固与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

一、 抗震性能鉴定与抗震加固

二、 逐步提高农村抗震设防水平

三、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各环节相关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五节非工程性预防措施

一、 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应急演练

二、 抗震救灾资金与物资的保障

三、 发展地震灾害保险

四、 应急疏散通道与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五、 城市(地区)防震减灾能力综合评价

第六节思考题

第六章地震应急救援

第一节地震应急预案

一、 地震应急预案及其重要性

二、 预案的种类及其制定、修订、批准和备案

三、 地震应急预案的法定内容

四、 应急预案的重要作用

五、 地震应急预案编写提纲和实例

第二节地震灾害分级及其响应机制

一、 地震灾害的分级

二、 分级的目的和分级负责

三、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

第三节地震应急期

一、 临震应急期

二、 震后应急期

第四节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法律制度

一、 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二、 省级政府和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紧急救援队

三、 志愿者救援队

四、 保障制度

五、 涉外救援队的管理制度

第五节思考题

第七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一节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一、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意义

二、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依据与方法

三、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组织与程序

四、 损失评估的案例

第二节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

一、 安置点的设置原则

二、 过渡性安置点的全面管理与安置期限

第三节灾后恢复与重建原则

一、 恢复与重建的总原则

二、 尽快恢复生产、关注民生原则

三、 行政审批、简化高效原则

第四节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

一、 编制审批主体

二、 编制原则

三、 编制规划与实施规划的原则

第五节思考题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行政法制监督概论

一、 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二、 行政法制监督的性质

三、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

第二节防震减灾行政监督管理

一、 防震减灾监督主体

二、 防震减灾行政监督的方法

三、 对防震减灾行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

四、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的相关内容

五、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的报告制度

第三节思考题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地震行政执法

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论

一、 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

二、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 归责与免责

四、 法律责任方式

第二节防震减灾法律责任

一、 防震减灾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二、 防震减灾行政法律责任

三、 防震减灾民事法律责任

四、 防震减灾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节地震行政执法

一、 地震行政执法的概念

二、 地震行政执法的特征

三、 地震行政执法的原则

四、 地震行政执法的主体

五、 地震行政执法管辖

六、 地震行政执法的内容

七、 地震行政执法的程序

第四节地震行政救济

一、 地震行政救济的概念

二、 地震行政复议

三、 地震行政诉讼

第五节思考题

第十章关于防震减灾法附则的规定

附录一案例分析

附录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节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四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六节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第七节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八节中国地震烈度表

参考文献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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