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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是攀枝花市施行的办法。

攀枝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攀枝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简介

攀枝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促进城市建设和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使用水泥实行“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将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纳入同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受政府委托协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安排使用;

(四)负责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及职工专业培训;

(五)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市场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混凝土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负责全市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生产量及设备、设施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散装水泥的供应比例。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其散装水泥生产和发放的设施、设备能力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散装水泥质量、计量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计量准确。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使用的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应积极创造使用散装水泥的条件。

第十一条下列工程和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

(一)由财政投资和重点建设工程(包括公路、桥梁及大型水利建设工程等在建工程);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有条件的县城内的建设工程;

(三)水泥使用量达300吨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一、二、三级预制构件厂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有条件的,都应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为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工程质量,逐步在我市中心城区推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商品混凝土。炳草岗片区、弄弄坪片区自2005年5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渡仁片区、攀密片区、城东分区(金江片区和团山——马店河沿线)、城西分区(格里坪、河门口、陶家渡三个片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具体时间由市建设局根据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情况及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供应情况另行制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6年5月1日。

盐边县、米易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及有关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工程或者企业因交通、施工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须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同意,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专项资金。未经同意的,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自己的职责,配合做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支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计划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散装水泥项目优先安排,财政部门对使用散装水泥的财政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应优先拨付资金;银行对发展散装水泥的贷款给予积极支持。技术监督局和环保部门要对因袋装水泥带来的环境污染加大查处力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运输的管理和指导,对散装水泥专用运输车辆和混凝土运输车进入城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对其应交的交通规费,应根据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进入市区的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应当保持车身清洁,防止污染城市环境。严禁沿途撒漏和将泥土带入城市街道。严禁随地冲洗混凝土运输、搅拌车,不得将冲洗混凝土的废水直接排入城市地下水管网。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推广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为: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征收标准为: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一元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购买一吨袋装水泥缴纳三元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散装水泥办公室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原始凭证、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专项资金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推广和鼓励使用散装水泥。

第二十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瞒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除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制定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对下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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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攀枝花

  • ¢10cm-12cm 高2.5m以上 冠幅1.5m以上
  • 13%
  • 攀枝花市新发地园艺公司
  •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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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

  • ¢10cm-12cm 高2.5m以上 冠幅1.5m以上
  • 13%
  • 重庆文星园林工程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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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鸡蛋花

  • 胸径9-10cm,高度2.5-3.0m,冠幅2.0-2.5cm,容器苗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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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鸡蛋花

  • 地径15-16cm,高度3.5-4.0m,冠幅3.0-3.5m,容器苗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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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鸡蛋花

  • 地径11-12cm,高度2.5-3.0m,冠幅2.5-3.0m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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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鸡蛋花

  • 地径11—12cm、苗高3.3—3.5m
  • 佛山市2025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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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鸡蛋花

  • 假植苗:胸径(cm)9-10;苗高(m)2.6-3.0;冠幅(m)2.0-2.5
  • 清远市2025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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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鸡蛋花

  • 【基径】7,自然高150-180,枝下高0-30,冠幅180-200,【分枝级数】3,土球直径40,地苗
  • 深圳市2025年3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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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鸡蛋花

  • 【基径】9,自然高180-250,枝下高0-30,冠幅200-250,【分枝级数】3,土球直径45,地苗
  • 深圳市2025年3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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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鸡蛋花

  • 【基径】11,自然高200-250,枝下高30-50,冠幅200-250,【分枝级数】3,土球直径50,地苗
  • 深圳市2025年3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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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

  • 1、普通硅酸盐水泥P.O 42.5R2、品牌:塔牌
  • 4265.56
  • 3
  • 塔牌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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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

  • 普通硅酸盐42.5
  • 60000
  • 4
  • 海螺、上峰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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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

  • 普通硅酸盐42.5
  • 1
  • 1
  • 海螺、上峰或其他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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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

  • 旋42.5R
  • 5135
  • 4
  • 华盛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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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

  • P.O 42.5R
  • 1652
  • 4
  • 莲花
  • 中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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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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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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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1 / 2 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 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6号 【发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 1990.03.07 【实施日期】 1990.04.01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 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 19件 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 2002年 4月 1日 实施日期: 2002年 4月 1日)修正 【失效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 10件市政府规章 的决定 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1990年3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国家提出的在本世纪末散装水泥 占水泥总产量(以下简称散装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浙江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 浙江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

浙江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

格式:pdf

大小:12KB

页数: 7页

浙江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近年来 ,水泥企业集团化以及国家鼓励散装水泥的使用 ,使得散装 水泥运输需求不断增长。 下文是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 ! 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 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相 关的机械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散装 水泥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 以 下简称散装办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 上级散装办领导。各级散装办应配备专职负责人,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条 各级散装办的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发布通知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金人庆

部长 汪光焘

部长 刘志军

部长 张春贤

局长 李长江

局长 解振华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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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市建筑材料与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开展协会发展探讨会

  4月26日,攀枝花市建筑材料与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黄勇会长、金振华副会长、李兴斌秘书长与攀枝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吕珩、副主任李斌在散办会议室就协会发展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会。
  会议围绕“协会如何形成规范的组织构架体系”进行了探讨,并初步形成了体系。随后,会议就协会如何发展桥梁的纽带作用,协会如何做好服务工作,行业如何形成自律,建材行业面临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以及协会如何鼓励行业协调发展、抱团取暖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初步达成了统一的意见。最后,与会各方一致认为协会在新形势、新常态下,协会与企业之间、协会与主管部门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要广泛接触、及时交流、互通信息,才能促进协会健康成长,推动行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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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简介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1月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经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掺和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砂浆拌和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支持对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发放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要求,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前款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库容量占水泥仓库容量的比例。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

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

第十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鼓励其他使用水泥的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

(一)混凝土、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砂浆在三十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其粉尘、噪声、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第十六条 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的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背送散装水泥流动罐等工程特种车辆,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特种车辆特许通行证。

第十八条 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未及时足额缴纳的,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照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代征。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 缴纳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可以并处每立方米混凝土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总额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未达到规定的比例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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