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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加快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攀枝花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城区以外修建的自用住房;
(二)部队(武警)的军事设施;
(三)托儿所、幼儿园及大、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
(四)民政部门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设施用房;
(五)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
(六)市政公用设施(含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
(七)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八)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社区办公用房;
(九)五保户、孤寡老人修建的自用住房;
(十)建筑施工区域内的临时工棚。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招商引资建设工程项目及本地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片区分类标准,减征;其中建设面积达到30%平方米的,减征;2000040%
(二)不接水和煤气的建筑,按片区分类标准,减征;对只接煤气或自来水其中之一的,减征;60P%
(三)残疾人修建的自用房减征;20%
(四)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减征。50%
(五)经济适用房,按《攀枝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以上各项不能重复享受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被拆迁人异地重建的,扣除原旧房建筑面积,只对超面积部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免征、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改变其使用性质,应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免征、减征范围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决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片区、分标准,以建筑面积计征。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全额上缴财政金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拖欠、偷漏、拒缴。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到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办理减征、免征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攀府发〔〕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借;开发成本 贷;货币资金或其他科目。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一个项目只缴纳一次,不需...
一、求真务实的办学理念 攀枝花市第十九中小学校始建于1965年初春。1994年秋,学校秉承“师生的未来和发展高于一切”的办学理念,践行“为人生高大丰满、祖国昌盛富强而奠基”的校训,创办了攀西地区第一所...
攀枝花市凤凰木衰退病因的研究
对攀枝花市凤凰木衰退病发生原因的调查研究表明 :该病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归纳为诱发因子 (predisposingfactors) ,如空气污染严重、年降雨量分布不均匀、土壤粘重板结、土壤瘠薄等恶劣环境因素。激化因子 (Incitingfactors) ,受干旱严重重复发生的胁迫、霜冻及凤凰木夜蛾 (Pericymacruegeri)、尺蠖 (Buzurasup pressaria)等食叶害虫的年年严重危害。促进因子 (Contributingfactors)受凤凰木根腐病、端齿材小蠹 (Xyleborusapi calis)、跗虎天牛 (Perissusloetus)和吉丁虫 (Coraebussp )等病虫危害。衰退的症状包括生长缓慢 ,叶稀疏、小型及歪曲 ,经常有缺绿的现象 ,叶脉变褐色 ,叶片过早变黄 ,过早脱落 ,直至死亡。
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项目名称 收费主体 类别 收费标准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165 公 建 商贸、娱乐、旅游项目 220 写字楼、公寓式酒店项目 215 文化、教育、金融项目 210 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25 公建 35 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 配套费 (小配套费) 政府 住宅 70 公建电力建设配套费 (专项配套) 电力 公司 公建 10千伏(含用电容量 大于 100千伏安的底 商) 1280元 /千伏安 35千伏 按实际发生的工 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 配套) 供热 公司 住宅 92 公建 130 公益 100 (注) 小区工程费 电力 公司 多层住宅(含用电容量不大于 100千伏安的底商) 105 带电梯多层住宅高层住宅 (含用电量不大于 100千伏安 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含工业园区、撤乡并镇原有场镇)等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龙岗组团(即龙岗街道办事处和棠香街道办事处)、龙水组团(即龙水镇)的规划区域。
第三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纳入非税缴款系统及时足额缴纳入库。
第五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限规划区内农房建设)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第六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上的建筑面积为缴费基数,征收实行三类标准:
一类地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岗街道办事处、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玉龙镇,按150元/平方米计征;
二类地区:珠溪镇、雍溪镇、智凤镇、中敖镇、万古镇、石马镇、三驱镇,按130元/平方米计征;
三类地区:铁山镇、宝兴镇、拾万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及全县拆乡并镇后的原有场镇,按110元/平方米计征。
第七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一次性缴清。
第八条 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经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含乡场)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按每人30平方米(以家庭户口薄确定的人口为准)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缴范围。
第九条 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半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学校的教师宿舍、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仅限于产权主体为学校的自用地建房);
(二)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减缴范围。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费减、免申请,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安排,专项用于该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原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并执行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按现行标准一律实行先征后安排,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安排给缴费单位。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一律不予减免。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批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抵扣或挪用。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照集中使用和分散使用的原则,一类地区按年度征收额的5%安排给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使用,二类地区按年度征收额的95%安排给该镇使用,三类地区按年度征收额的100%安排给该镇使用,工业园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部安排给工业园区管委会使用。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年应制定使用配套费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管理部门备案。县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每年应对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城市建设配套费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应缴纳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对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和费税外,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的,由县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具体缴费标准按该项目缴费时的标准执行。在建项目未缴费部分面积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只享受原优惠标准,调增部分须缴纳。
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216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332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道路、供热、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50元计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清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提供供水、供热等设施。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金额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
(三)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四)廉租住房;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享受免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核权限报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其他需要免征、减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执行情况定期向市物价、财政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物价、财政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