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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安装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安装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在1992.10.19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颁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安装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安装安全监察暂行规定简介

第一条 为了保证锅炉安装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安装、使用承压的以水为介质固定式蒸气锅炉,或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1MW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锅炉安装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业锅炉安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的锅炉安装历史,安装质量良好,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二)具有与安装锅炉业务相适应的锅炉、机械、供热、土建、电气、检查、焊接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安装所需的各类专业工种,并掌握熟练的操作技能;

(四)具备必要的通用安装工艺,焊接工艺评定试验、胀接工艺,筑炉、烘(煮)炉、试运行等工艺;

(五)具有与所申请安装的设备相适应的安装机具和检测手段;

(六)建立完整的质量检验制度与安装施工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锅炉安装单位必须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填写《锅炉安装施工质量保证手册》,报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并作为锅炉安装施工的依据。

第六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锅炉安装单位,应当填写《锅炉安装许可证申请与批准书》,经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审查批准,领取《锅炉安装许可证》;并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锅炉安装、维修及改造。

第七条 锅炉安装单位承担超出《锅炉安装许可证》批准范围以外的锅炉安装任务,必须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审查批准。

第八条 外省、市、自治区级专业锅炉安装单位来我区安装锅炉,应持《锅炉安装许可证》和《锅炉安装施工质量保证手册》,经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定资质后,到自治区劳动人事厅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备案签证,并到安装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办理安装手续和注册登记。

第九条 锅炉安装前,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将《锅炉安装许可证》、锅炉安装施工组织设计、锅炉资料及其安装工程设计图纸资料和双方签署的安装工程合同,送交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或经批准的县级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锅炉安装过程中的监督检验,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授权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技术检验必须出具检验报告,作为安装工程验收时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检验中遇有重大安装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安装过程中,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分部、分项及隐蔽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以备技术复核。

第十二条 锅炉安装验收必须分段进行。水压试验与工程竣工总体验收必须有当地劳动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锅炉安装单位安装工程竣工时,必须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及资料,以备检验验收:

(一)锅炉随机图纸资料和安装工程设计图纸资料;

(二)安装工程竣工图和资料;

(三)安装工程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检验记录。

第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并办理《锅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锅炉安装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发证单位更换许可证,同时将有效期内安装质量及对用户意见的处理情况一并上报。

第十六条 锅炉安装单位多次发生安装质量问题,或因安装质量发生重大事故,原审批的地、市级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顿,直至报请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撤销其安装资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劳动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锅炉安装许可证》或未经批准安装锅炉或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安装锅炉的,对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锅炉使用单位未办理审批手续,自行安装锅炉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三)锅炉安装单位将锅炉安装工程转包给无《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转借《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对持证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对无证的单位或个人没收其全部安装收入;

(四)锅炉安装前未办理安装备案手续擅自施工的,对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五)锅炉安装单位的焊工、无损检测人员、司炉工无证上岗或超出批准范围和时间操作的,对锅炉安装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因安装失误、违背指挥等原因,发生锅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安装单位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对其处以一千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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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安装安全监察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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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采暖锅炉天然气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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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采暖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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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自由能电器有限公司
  • 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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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采暖锅炉

  • XRRS-Q65,输出功率:65KW,670×540×1200,6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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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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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采暖锅炉

  • L1P26-J/V5V6,制热功率:26KW,738×405×295,38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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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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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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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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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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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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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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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康威视,大华, 天地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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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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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等

  • 广告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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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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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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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

  • )锅炉本体应配备操作平台及扶梯,以便于日常的维护、保养、冲洗操作等,高度超过2米的平台垂直爬梯应安装护笼; 12)锅炉必须具备安全联锁功能,为此,锅炉必须配备一些安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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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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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箱

  • 详见消防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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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安装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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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

格式:pdf

大小:72KB

页数: 5页

1 / 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 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 [2013]168 号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3.12.12 【实施日期】 2013.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 2013〕1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转变我区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现 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 12 月 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2 / 5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运行报告(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运行报告(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运行报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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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运行报告( 2018)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货币政策分析小组 [内容摘要] 2017年,宁夏经济运行稳中有进,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持续 提升。初步核算,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 3454 亿元,同比增长 7.8%。一是消费发展态势良好。 全年实 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930 亿元,同比增长 9.5%,比上年提高 1.8 个百分点。 二是固定资产投资结构优 化。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3813 亿元,同比增长 4.2%,民间投资增速高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1.2 个百分 点,第三产业投资占比较上年提高 5.1 个百分点, 产业升级、 基础设施、 科技创新等领域投资较快增长。 三是外贸增势强劲。 全年实现货物进出口总额 341.3 亿元,同比增长 58.9%,比上年高 65.3 个百分点。 四是物价保持稳定。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 1.6%,

锅炉安全监察简介

锅炉安全监察是指劳动管理部门对企业使用锅炉所涉及的安全问题加以监督检查。它是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锅炉安全监察通过对锅炉的制造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的培训、管理及对有关事故的处理,以防止锅炉发生事故,保护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

它是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锅炉安全监察通过对锅炉的制造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的培训、管理及对有关事故的处理,以防止锅炉发生事故,保护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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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压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本规定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

(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

(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

(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五条 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其它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强度计算书等)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 生产小型锅炉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为五年。

具备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同时具备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资格。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销售和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压热水锅炉。

第十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生产的锅炉。

第十一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锅炉。

第十二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锅炉方面的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完毕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经安装验收合格后,由锅炉使用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 锅炉的制造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

通用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受热面必须得到可靠冷却。选用的燃烧设备应当安全可靠,且应当与炉型相匹配。

第二十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应当按照GB/T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锅炉主焊缝不得采用搭接和角接接头。锅炉的成排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且不得采用十字焊缝。

第二十二条 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小型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当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Ⅰ的规定对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接头和受压元件之间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才能用于生产。

第二十三条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0.1兆帕的小型锅炉,在制造厂保证焊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免做无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小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压力表。压力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和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水位表。

第二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出厂前应当进行1.5倍额定工作压力且不小于0.2兆帕的水压试验,保压时间20分钟,合格标准应当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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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文件简介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省政府令第204号 200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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