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电气百科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发行。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管线中心应当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做好信息收集、储备和更新工作,保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实施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地下管线现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报废等信息。

第三十条 管线中心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免费查阅本单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明确报送竣工档案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工程一并办理的,其竣工档案可以一并移交。

建设单位竣工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结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五年组织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查看详情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浸锌线管

  • 规格(mm)Ф25×1.6×4000
  • 联大电气
  • 13%
  • 广东联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2025-07-21
查看价格

浸锌线管

  • 规格(mm)Ф40×1.8×4000
  • 联大电气
  • 13%
  • 广东联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2025-07-21
查看价格

浸锌线管

  • 规格(mm)Ф50×1.8×4000
  • 联大电气
  • 13%
  • 广东联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2025-07-21
查看价格

管线管

  • Ф20 难燃PVC电线管;电信扩口;PVC-C电缆套
  • m
  • 方达
  • 13%
  • 东莞市方达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总代理
  • 2025-07-21
查看价格

浸锌线管

  • 规格(mm)Ф20×1.2×4000
  • 联大电气
  • 13%
  • 广东联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2025-07-21
查看价格

线管

  • DN15
  • m
  • 清远市英德市2025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线管

  • DN20
  • m
  • 清远市英德市2024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线管

  • DN15
  • m
  • 清远市英德市2024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线管

  • DN20
  • m
  • 清远市英德市2024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线管

  • DN20
  • m
  • 清远市英德市2024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地下管线探测

  • 元/米
  • 0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09-11-06
查看价格

管线管

  • Ф25 难燃PVC电线管;电信扩口;PVC-C电缆套
  • 2631
  • 1
  • 方达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10-30
查看价格

管线管

  • Ф16 难燃PVC电线管;电信扩口;PVC-C电缆套
  • 7247
  • 1
  • 方达
  • 中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3-31
查看价格

管线管

  • Ф32 难燃PVC电线管;电信扩口;PVC-C电缆套
  • 4354
  • 1
  • 方达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3-31
查看价格

管线管

  • Ф20 难燃PVC电线管;电信扩口;PVC-C电缆套
  • 4151
  • 1
  • 方达
  • 中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0-11
查看价格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市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档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线中心)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鼓励地下管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地下管线进行标示、定位、探测、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鼓励建设地下公共管廊,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地下公共管廊。城市既有道路和旧区改造,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地下公共管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举报。

查看详情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重新申请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证时,应当组织相关管线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论证。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审批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区域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列入审查范围。

第二十条 建设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同步建设地下管线。不能同步建设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暂缓建设,但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

第二十一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深后浅的施工原则,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真实、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

(二)事先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

(四)负责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五)依法对输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料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并在施工前十五天向社会公布施工信息;

(二)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

(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

(四)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

(五)发现地下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六)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自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占压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护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质量不得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在批准废弃之日起三个月内清除;三个月内不能清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进行无害化处理,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有关信息应当及时报送管线中心。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对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未按照规定清除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不得批准其新建地下管线。

查看详情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七章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公共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建设单位进行覆土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过程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建设进度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档案或者报送档案不符合要求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地下管线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一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较大数额罚款等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详情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九条 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类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保持相互衔接。

各类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年底前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施工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建设计划或者追加建设项目的,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等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获取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资料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探测,负责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获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型翻建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道路敷设管线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进行跟踪测量。

测绘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进度的要求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并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测绘图。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航道、绿地、文物和军用设施等,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许可或者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实施方案和补偿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迁移、改建工作。

查看详情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地下管线应急处置预案和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施工单位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规范作业情况,监控辖区内涉及地下管线施工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工作;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测绘管理,保证管位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并科学规划地下管线布局;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坏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

(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

(五)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电力企业开展电网地下电缆安全管理工作,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

(七)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和所属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履行下列维护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对生产和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四)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

(六)宣传地下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告知使用相对人安全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全程监理,对管线保护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未进行审查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工业开发区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输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料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完善管线标志和警示标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档案内容不准确造成其地下管线被挖掘破坏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规定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发现建筑物违反规定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安全距离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气体;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查看详情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14KB

页数: 6页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 12 月 30 日市政府第 62 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 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 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乡规 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 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 交通信号、 工业物料、 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市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

惠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惠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惠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76KB

页数: 8页

惠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 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 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 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公共监控视频、 交通信号、 广播电视等各类管线 (含附属设施) 、地下管线综合管 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 建设及其档案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部门职责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为市城市地 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部

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简介

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县城(市区)、镇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审批、许可、验线、核实、归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综合管廊及相关的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军事、铁路专用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及其档案业务信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公共资源经营的监管工作。

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具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负责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管线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规划的严格实施。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地下管线规划包括: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

(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

(三)城市道路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

(四)专项工程中的地下管线规划;

(五)城市综合管廊规划。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城市综合管廊规划由市、县(市)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地下管线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

第八条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原则上不允许在中心城区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其他地区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线等地下设施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满足标准规范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过程中管线存在实际交叉的,应遵循有压力管道避让无压力管道原则。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市政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纳入各类城市规划审批内容。城市综合管廊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城市道路规划中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各种管线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工程中的地下管线规划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修改地下管线规划,应当符合法定情形,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第十条地下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采取论证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地下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三章规划许可和变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级以上政府的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相关证明、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或道路刨掘手续。

第十三条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与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变更后的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规划核实和归档

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开挖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测绘单位进行验线,根据测绘单位出具的验线报告,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验线确认书,建设单位方可开工。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测绘单位对该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十七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加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维护、更新和动态管理,并实行资源共享。

地下管线产权、管护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存储、动态更新本单位地下管线信息。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的数据要求,并采用定期补测补绘的方式及时更新地下管线数据。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采用竣工测绘的方式更新数据,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并对管线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工业区、物流仓储区、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绿地广场等建设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馆(室)获取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明或者不齐全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查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并将探测结果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和保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具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具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未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管线信息数据或者报送的数据不准确,导致其他单位在施工中损毁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或道路刨掘手续,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下管线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乡村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权限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

第二十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安陆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路灯、交通信号、有线电视、人防、工业管道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市规划、通讯、电力、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人防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纳入业务管理程序,相互配合,严格把关,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进度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路灯、交通信号、有线电视、人防、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改补充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图。

第十六条 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接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补正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

第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管线抢修工程,需调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随时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对接收的地下管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划分利用范围,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或报送的档案不准确,致使地下管线损坏的,其损失由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自行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清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而擅自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即自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23-1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