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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培训、管理仲裁员;
(三)受理仲裁申请;
(四)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_____市/县/区_____【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审查仲裁申请;
(二)监督管理仲裁程序;
(三)编制仲裁员名册;
(四)组织仲裁员培训;
(五)管理仲裁文书和仲裁档案;
(六)管理仲裁工作经费;
(七)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国家林业局
2010年 第 2号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 业 部 部 长 韩长赋
国家林业局局长 贾治邦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_____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在_____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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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仲裁员辞聘,应当提前三个月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辞呈。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在仲裁程序结束前不得辞聘。
第十八条 本仲裁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予以解聘:
(一)故意隐瞒应当回避事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第十九条 本仲裁委员会对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仲裁员,予以除名,且不再聘为仲裁员。
第二十条 本仲裁委员会不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仲裁委员会____年____月____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____年____ 月____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员,颁发聘书: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一条 本仲裁委员会定期组织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第十二条 仲裁员聘期____【注:一般为三】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员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仲裁员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主动报告是否有回避情形。
第十六条 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记录人员、翻译人员等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仲裁程序进行的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示范章程制定本委员会章程。
______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五条 本仲裁委员会由_____市/县/区人民政府及_____【注:有关部门】代表、_____【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_____【注: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成员人数为____人【注:总数为单数,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本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____【注:一至二】人,委员____人。
第六条 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为____【注:三至五】年。
仲裁委员会换届,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内因故更换的,由仲裁委员会组织重新确定人选。主任、副主任更换的,由本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
第八条 本仲裁委员会每年召开____【注:不少于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主任、副主任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章程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全体会议主要负责议决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的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
(二)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四)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五)审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重要事项。
仲裁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总结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7 仲裁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总结 一、农村土地纠纷基本情况 近年来, 随着国家惠农补贴力度的逐年加大和新农村建设 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逐年升值,我市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纠 纷的信访事件呈上升趋势, 已经成为农村信访案 (事)件的主 要因素之一。针对这一现状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和《农 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 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精神,依据《农村土地承包 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 作。今年我市共发生土地纠纷 1451 起,其中涉及土地流转 的 1106 起,已调解处理 1301起,其中市级复核调解 22起, 仲裁委调解 298起,乡村调解 981起,其余正在调解处理中, 结案率为 %。 二
解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解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一、仲裁法出台背景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现代农业建设, 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 力转移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量不断增多, 纠纷形式多样化, 纠纷领域不断扩大,纠纷表现出的矛盾十分复杂。 因此,建立适合国情,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制度提到议事日程。自上世纪 90年代以来,中国一些地方开始尝试 运用仲裁的方法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各地在 仲裁机构设置、工作程序、 裁决执行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问 题。农村基层干部群众迫切要求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 呼声十分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听取民声、 掌握民意的情况下, 于 6月 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 2010年 1月 1 日起施行。 二、立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的纠纷不是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