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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

《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为一部地方性法规,由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从2000年6月起施行。

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砂石灰市场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用材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砂石灰是指海砂、河砂、山砂、卵石、塘渣、块石及块石的加工产品,生石灰、熟石灰、水石灰。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砂石灰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砂石灰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技术监督、城建、水利、物价、地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砂石灰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公平、合法经营,诚实、文明服务。

第六条 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规定的发票。

第七条 临时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经营地的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办理销售手续;临时租用场地、码头经营砂石灰的,还应当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的项目亮证经营。

第八条 从事海砂淡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经有关部门鉴定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地的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申领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海砂淡化经营。

第九条 跨县(市)临时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再到经营地的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办理销售手续。

第十条 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营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范围经营,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二)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

(三)不得哄抬物价、低价竞销;

(四)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短秤缺量。

在市区临时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和城建规划、公安等部门规定的临时经营点经营,保持市容整洁,不得乱堆乱放。

第十二条 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计量器具。

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砂石灰的质量、计量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购买砂石灰的单位应当向经营单位和个人索取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并按规定入账,不得弄虚作假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

第十四条 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可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依法代征砂石灰市场有关税收。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临时经营砂石灰未按规定办理销售手续的,由市、县(市)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砂石灰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短秤缺量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或由其会同市、县(市)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从事海砂淡化经营的,由市、县(市)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出租、出借、转让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县(市)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

(五)从事海砂淡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或由其会同市、县(市)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砂石灰管理机构吊销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单位购买砂石灰不按规定入账、弄虚作假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的,由财政、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由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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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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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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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配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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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流箱01(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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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农贸市场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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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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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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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含税费 | 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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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废止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废止《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废止《规定》的主要理由

1999年,为加强砂石灰市场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用材质量,我市出台了《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自2000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砂石灰市场秩序、满足宁波建设用砂需求、保证建筑工程用材质量安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十多年的发展变化,《规定》中的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砂石灰管理的实际情况:一是《规定》中明确的管理物——河砂、山砂已几近枯竭,生石灰、熟石灰、水石灰等早已退出市场;管理对象——如临时经营砂石灰的个体运销户,经过多年发展积累已转为公司等企业性质,当时砂石灰管理机构为个人办理销售手续、发放准销证等工作职能,随着管理对象消失早已停止;二是原《规定》中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砂石灰市场有关税收的工作,也于2010年10月终止;三是近年来,宁波、舟山海域无证非法开采海砂或有证越界违法开采海砂问题突出,造成了海砂资源的过度开发,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影响了海域主导功能发挥,对港区、航道和海上作业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同时也对建设工程质量造成了一定隐患。为彻底解决这些问题,2010年4月,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宁波海域海砂禁采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124号),明确在宁波海域实行海砂禁采。今年7月份以来,市政府作出了禁用海砂的决策部署,市住房城乡建委、交通、城管、水利、电力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制定了在建设工程中全面禁用海砂及其制品的规范性文件,于2011年9月30日起实施(为确保海砂禁用工作顺利推进,同时兼顾广大企业利益,海砂禁用后允许一个月的宽限期以消化库存)。鉴此,《规定》中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职能也将终止。

二、《规定》废止后相关工作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禁用海砂及其制品后,近期(1-2年内)全市建设用砂将以调运外地河砂为主、本地机制砂为辅;远期(三年后)将建立以机制砂为主、外地河砂为辅的建设用砂格局。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设用砂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建设砂石供给,市政府正在抓紧制定《宁波市机制砂生产管理规定》。该规定实施以后,将对规范和发展我市机制砂产业,培育发展机制砂龙头企业,有序实现我市建设用砂结构调整,以及保障我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等起到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为配合全市范围内全面禁用海砂及其制品工作的展开,有必要对现行的《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予以及时废止,为禁用海砂及其制品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废止《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的议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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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1999年5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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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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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海砂de管理规定(试行)-2003 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海砂de管理规定(试行)-2003

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海砂de管理规定(试行)-2003

格式:pdf

大小:34KB

页数: 6页

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海砂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理使用海砂,保证建筑工程用 材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 理规定》、《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 、《宁波市预拌混凝 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与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 附属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 。本规定所称淡化海砂是指海砂经 过专用设备进行淡化处理并符合使用标准的建筑用砂。 第三条 宁波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海砂必须是经过专 门处理的淡化海砂,未经淡化的海砂一律不得用于建筑工程 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浆。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四条 积极稳妥发展淡化海砂生产企业,扩大淡化海 砂生产能力,对淡化海砂生产企业实行持证生产经营和年检 制度,保证淡化海砂产品的质量可靠与稳定。 第五条 淡化海砂生产企业逐步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

格式:pdf

大小:30KB

页数: 2页

1 / 2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 决定 (2012)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 196号 【发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2.05.14 【实施日期】 2012.07.01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 196号) 《关于修改<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 2012年 5月 3日市人民政府 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年 7 月 1日起施行。 市长:刘奇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 2 / 2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 146 号)作如 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

宁波市砂石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宁波市砂石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宁波市砂石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以砂石行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和自我服务性的全市专业性行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促进技术进步,推动行业经济持续性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宁波市经委、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宁波市江北区大闸路58号财富中心5号楼3楼西。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为政府提供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经济立法、重大技术引进投资等方面的建议和可行性论证;

(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抵制哄抬物价、低价竞销等不规范活动,制定本行业的行约行规,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四)加强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部门、协会与社会间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共同性政策问题和合理化建议。并根据会员企业的需求,开展组织人才、职业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建立和健全信息网络,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信息、技术、管理资源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收集、分析与交流行业信息,编印出版会刊,发布市场信息;

(六)促进对外开放,开展与同行业的国内外的联系和经济技术交流活动;

(七)保护砂石资源,促进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八)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接起草行业标准、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初审、科技成果鉴定、行业统计等管理工作。

(九)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和关系会员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砂石产销密切相关的建筑、运输、技术研究、设计单位或中介服务、咨询服务机构。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协会领导层五年为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经委、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

(三)通过或罢免会长提名的副会长及秘书长人选和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的事宜;

(十一)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宁波市经委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宁波市经委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或推荐副会长及秘书长人选;

(五)组织研究解决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行约行规,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员资助;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产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宁波市经委和宁波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宁波市经委审查同意,并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经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宁波市经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经委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届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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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砂石行业协会协会宗旨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砂石相关企、事业单位为服务对象,协助政府完善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公平竞争秩序,行业自律,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行业服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提升行业的经济、技术及管理水平,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推动行业创新发展,促进全行业的持续、有序、健康发展。

本团体接受民政局和宁波市经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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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砂石和青砂石哪个贵

一、红砂石与青砂石的特性


红砂石和青砂石都是天然石材,有着良好的耐磨性和抗压性。红砂石呈现红色,主要是因为含有氧化铁等矿物质,质地坚硬、耐磨,色彩鲜艳,非常适合用于建筑装饰。青砂石呈现青色,主要是因为含有绿泥石等矿物质,质地细腻,色泽柔和,常用于园林景观和建筑装饰。

二、红砂石与青砂石的价格对比


红砂石和青砂石的价格主要受到产地、开采成本、运输成本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红砂石的开采成本较高,因此价格比青砂石要贵一些。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具体的价格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三、红砂石与青砂石的适用场景


红砂石因为色彩鲜艳,非常适合用于建筑装饰,可以为建筑增添一种独特的美感。青砂石因为色泽柔和,常用于园林景观和建筑装饰,可以给人一种宁静、舒适的感觉。

四、红砂石与青砂石的采购建议


在选择红砂石或青砂石时,除了要考虑价格因素外,还需要考虑石材的质地、颜色、纹理等因素。此外,还应该选择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以保证石材的质量。

工程项目经验


在我从事建筑行业的多年经验中,曾经参与过一个大型的工程项目。这个项目的建筑装饰部分大量使用了红砂石和青砂石。在采购石材时,我们综合考虑了价格、质地、颜色、纹理等因素,最终选择了优质的红砂石和青砂石。在施工过程中,我们严格控制石材的质量,确保了工程的质量和效果。这个项目最终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评价,这也证明了我们在石材采购和施工方面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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