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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地质工程协会煤矿防治水专业委员会、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晋能集团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忻州神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能源学院。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炭企业、煤矿及为煤矿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煤矿防治水工作。 2100433B
裴世红、李先贵、刘永胜、张林山、武有才、张华、梁玉文、王芳、王育伟、王马峰、郭子华、马鹏程、刘少华、刘最亮、齐振洪、李建文、王鹏云、段彦飞、孙成祥、魏军贤、任德平、迟占国、刘树森、靳吉祥、李宏宏、赵建忠、曹海长、王文军、林培军、马宏华、周鹏、吴晓明、武俊文、张成云、聂国君、彭虎、孙占明、杨运锦、弓远程、李高鹏、刘凯、武志高、成靖、霍立江。
3XXX综放面初次放顶及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一、说明: 3XXX工作面是一次采全厚综采放顶煤工作面。本面开采山西组3(3上)煤。工作面走向长633m,倾斜长为194.5m,平均采放厚度8.5m,工作面...
XX矿业集团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凡是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瓦斯监控系统,低瓦斯没有装备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
矿长岗位责任制 1.矿长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听取矿总工程师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
采煤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办法
采煤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煤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工作,预防和避免采煤工 作面水灾事故发生,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及《 XXXX<煤矿防治水 规定>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义煤发【 SS】SS号文《 XX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采、掘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办法(试行) 》,结合本矿井水害类型 特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煤工作面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 采前评价、采中查异、 有异必探、有水必治、有治必评 的原则,采取 探、防、疏、排、堵 的 综合防治措施。 做到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不回采, 水灾隐患不解除不 回采,防排水系统不完善不回采。 第三条 总经理对本矿采煤工作面防治水工作负领导责任, 分管 采煤的副总经理对本矿采煤工作面防治水工作负主要责任, 总工程师 负技术责任,地测科具体负责采煤工作面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 其 他防治水岗位职责按照《 XX 有限公司矿井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度》
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
息烽湘联煤矿 防治水管理制度 目 录 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一、法人岗位责任制 二、矿长岗位责任制 三、总工岗位责任制 四、生产矿长岗位责任制 五、安全矿长岗位责任制 六、机电矿长岗位责任制 七、水文地质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八、生产技术科 九、调度室 十、探放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探放队长岗位责任制 (二)探水工岗位责任制 防治水预测预报制度 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一、法人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 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2、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相关文 件的要求,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3、定期组织召开防治水会议, 确保矿井防治水所需的资金到位。 4、积极引进矿井探放水所需的新设备,从资金上保证防治水工 作的开展。 二、矿长岗位责任制 1、矿长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2100433B
本书将2009年出版的《煤矿防治水规定》和2018年修订的《煤矿防治水细则》内容进行分页交错排版,形成逐条对比。老版本内容铺浅网与新版本内容形成明显视觉区别。条文对比包括新版本8章内容:总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井下探放水、防治水技术、露天矿防治水、水害应急处置、附则;老版本10章内容:总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矿井防治水、井下探放水、水体下采煤、露天煤矿防治水、水害应急救援、罚则、附则及附录。
《煤矿防治水规定》介绍了煤矿防治水规定,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四章矿井防治水,第五章井下探放水,第六章水体下采煤,第七章露天煤矿防治水,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第九章罚则,第十章附则来进行细致讲解。
一是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教训,需要对原《规程》和《条例》进行补充;二是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不少煤矿已经在湖底下、水库下、河流下甚至在海底下进行采煤,急需对相关防治水工作作出规定;三是近年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制定《防治水规定》,提升为部门规章,有利于加强对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