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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03〕96号)。

连云港市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连云港市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消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国家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消防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由本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规划、建设、电信、供电、交通、新闻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危害社会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

第七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网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为本级防火委员会的办事部门。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下属生产组织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国内生产总值超3亿元的乡(镇)和距公安消防站较远、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企业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或联合建立的单位共同负责。

乡(镇)专职消防队可以与公安派出所联防队合建,其费用由乡(镇)政府和受益单位共同承担。

不设专职消防队的单位、街道、乡(镇)、村、社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九条下列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

(二)职工在500人以上的企业;

(三)易燃易爆物资专储仓库(场、站)和储存物资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仓库;

(四)年营业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商店;

(五)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市级以上的医院;

(六)宾馆、饭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八)高层建筑单位;

(九)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

(十)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稳定,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单位在任免、调动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时,应当报本级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三章消防装备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消防规划。消防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编制。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查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当吸收同级公安消防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队(站)的建设与维护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以及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由城建、邮电等有关部门负责。

原有消防设施不足或者损坏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增设、维修或更新。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队(站)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队(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并逐步建立现代化火灾报警和通信调度系统。

城镇规划确定的公安消防队(站)建设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财力状况,确定消防经费的标准和基数,逐步达到消防设施、装备建设与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十五条消防装备和消防队(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基本建设所需经费,除地方财政拨款外,可以采取以下方法筹集:

(一)从保险公司防灾费中安排适当资金;

(二)购置扑救化工、水上、高层建筑等火灾所需的特种装备,由相应的受益单位承担一定的费用。

(三)筹集的经费应当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

设有自动报警、灭火装置等固定消防设施的单位,必须定期对其消防设施进行检测,保持完好。

第四章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动员和组织村(居)民做好消防工作。

承包、租赁建筑物或者场所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防火责任和消防安全工作等。

第十八条公安、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将志愿消防站(点)、治安消防岗亭、消防器材、水源和消防通讯与社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社区消防管理应当建立以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驻区单位、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的社会消防管理运行体系,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和防火检查,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或者其他大型建筑,其消防安全由产权所有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成立的专门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制度。从事涉及消防安全的作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和高层、地下等建筑物的通道、安全门和安全疏散楼梯,必须保持畅通,并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设备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三条电、气焊(割)等明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动火制度,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四条举办大型商贸展销、节庆娱乐等活动,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制定消防安全方案,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生产、使用、贮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技术规范。

严禁在燃气管道上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设计时,要将设计方案、施工图交消防部门审查,并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和火灾危险程度,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并按照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审查意见》和设计修改意见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工程防火设计内容。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招标,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项目在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重点建筑工程和甲、乙类危险性工业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应当有公安消防部门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有公安消防部门参加验收,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使用性质和防火设计,消防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修,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二十九条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工程安装的单位,在从事安装业务时,对承接的工程应当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由具备检测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报告。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建筑工地防火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生产防火建筑材料和新型建筑材料的单位,必须由法定检测部门对产品的燃烧性能或者耐火极限进行测定,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许可。

生产、维修、销售和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对消防产品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有检查投保单位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对于消防组织健全、消防设施完善、防火效果明显的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应当给予优待或者奖励。

第三十四条各级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章火灾扑救

第三十五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责任区情况,制订灭火预案,并组织演练。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应当制订灭火、应急疏散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必须迅速报警。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扑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火灾报警和扑救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灭火组织指挥,并由在场的消防最高领导担任火场指挥员。

第三十八条火场指挥员根据灭火救灾需要,可以划定警戒区,限制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限制用火用电,疏散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拆除或者破损某些建筑物,有权紧急调动专职、义务消防队以及交通、环保、救护、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的力量和灭火救灾物资。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公安消防队使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埋压、圈占、损坏、使用消火栓。

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码头上设摊、停放车辆、设置障碍或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四十条因灭火救灾而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安置等。

第六章消防监督

第四十一条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消防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军事设施、核设施、国有森林、地下矿井、远洋船舶和铁路运营系统、民航系统等方面的消防工作,按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由军队和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协助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领照的军办企业的消防工作,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涉及城镇建设规划的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其防火设计内容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参加验收。

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公安消防部门发现火灾隐患,应当依法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并责令有关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个人整改,必要时可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火灾事故的原因、损失、责任,组织调查、鉴定和认定,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职工伤亡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调查处理。

起火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灾后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灾后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干预、阻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举报火灾隐患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又产生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已作出的同意该场所投入使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将撤销决定抄送工商、文化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5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连云港市消防管理办法》(连政发[1995]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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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信息

【发布单位】连云港市

【发布文号】连政发〔2003〕96号

【发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2003-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连云港市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0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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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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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政府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连云港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2日经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项雪龙

2018年2月6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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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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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市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通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建价管〔2015〕1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管理办法(试行)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5年5月21日

连云港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和《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建价站[2006]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验证范围

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需进行验证。凡在我市登记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证书有效期最后一年,到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进行验证。

二、验证受理

验证受理时间为每年 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受理部门为市造价站市场监管科。

三、验证程序

1、登录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www.jszj.com.cn)造价员管理系统,点击“资格验证”栏登陆,填报验证信息和造价工作业绩等信息,打印验证申请表,网上提交验证申请;

2、持造价员资格证、验证申请表(表中已含工程造价业绩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等书面材料到市造价站办理验证;

3、经核验书面材料合格后,由市造价站在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并在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加盖“xxx年验证合格,有效期至xxx年12月31日”印章;

4、造价员专用章按全省统一式样,由市造价管站委托有资格的专业厂商刻制。市造价站统一发放新印章,旧印章交回市造价管理站集中销毁。

四、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1、验证期无工程造价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的;

2、验证期参加继续教育学时不满40学时的;

3、验证期在工程造价从业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4、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市造价管理站将在连云港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公告,公布需限期整改的造价员名单,整改期限为60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验证并注销造价员资格;

1、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2、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超过70周岁原则上不予验证。

六、造价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根据中价协的规定,造价员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个学时,即每四年验证周期内要完成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省造价管理总站已委托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可以采用面授或网络教育的形式。同时具有造价师资格的造价员,在规定的年度内完成的造价师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可。

造价员继续教育采用以下形式进行:

1、参加本省以及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会议,每课时计1学时(会议按每半天计4学时);

2、参加部、省级以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会议,每课时计1学时(会议按每半天计4学时);

3、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课时计1学时;

4、参加本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中价协组织的网络教育,每课时计1学时;

5、在市级刊物上发表造价专业论文每篇计10学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造价专业论文每篇计20学时;

6、编制一项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认可的补充定额,计20学时;

7、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可计为造价员继续教育学时。

七、造价员证章的管理

根据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管理办法》和我省的实施细则,造价员的证章由本人管理和按规定使用。

八、附则

1、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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