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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以建立健全节水型社会管理制度、形成节水减排机制为根本,从实际出发,综合采取法律法规、行政经济、工程技术、宣传教育等措施,通过示范带动和典型引路,转变用水模式,创新用水机制,全面提升水资源现代化管理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优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创新发展模式,转变增长方式,改变用水观念,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是坚持制度创新,规范用水行为的原则。建立完善的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的制度,实现水资源的有序开发、有限开发、有偿开发和高效利用。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同参与的原则。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主导作用,将节水型社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目标责任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市场引导的节水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形成自觉节水的良好风尚。
四是坚持节水减污,促进循环使用的原则。坚持源头控制与末端控制相结合,以节水促减污,以减排促节水;按照多循环少排放、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建立全社会的水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抑制用水过快增长,减少废污水排放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水环境和生态恶化的状况。
五是坚持科技创新,促进高效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科技的先导作用,用先进的节水技术改造现有的水资源利用工程设施;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淘汰落后、低效的用水设备和技术,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
六是坚持统筹规划,加强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和不同用水对象,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合理配置水资源,因地制宜地采取合理的节水措施。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4年6月底,完成屏山街道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与本地相适应的节水管理制度,建立先进节水技术和管理方法广泛应用的水资源管理体系。促进产业结构、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更加协调;水资源配置工程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社会形成自觉节水意识和合理用水方式,在维系良好生态环境基础上实现水资源供求平衡。
(二)主要指标
到2014年底,全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75%;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农业节水灌溉面积达3万亩,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降至到12%;新建住宅小区节水器具普及率达95%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85%,城市污水回用率达到15%以上;城镇居民人均日用水量降至120升以下 。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建设
1、制定出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通过建立完善我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对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工作进行系统规范。
2、制定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相配套的制度,制定计划用水管理、水平衡测试管理、节水器具管理等管理办法,使具体的节水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提高管理效率。
(二)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
1、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搞好水量分配和取水总量控制。依据省、市主管部门水量分配方案,提出我县、乡镇(街道)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加强取用水管理。
2、强化计划用水管理,制定重要工业行业用水定额,加大水平衡测试工作力度,改进和完善计划用水考核方式,扩大计划用水管理范围。
3、落实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与节水主管部门落实“节水措施方案”联动会审制度,确保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加强宣传教育
1、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节水宣传周”、“节约用水宣传月”等活动,充分挖掘宣传载体,创新宣传手段,多形式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工作,增强市民“节水、爱水、护水”的意识。
2、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社区。根据有关标准,制订创建标准和办法,加快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的建设。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以点带面,推动节水工作开展。至2014年底,计划建设1个节水型示范企业,1个节水型示范单位,1个节水型示范社区,1个节水型示范乡镇(街道)。
3、将节水型社会教育纳入全面素质教育、义务教育体系中。县教育部门要把节约水资源和保护水环境内容纳入日常教学,从小培养儿童的“水资源忧患意识”、“节约和环保意识”。
(四)推进节水项目建设
1、农业节水灌溉项目
紧紧与县水务局、县农业局规划建设项目结合,大力实施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小型雨水集蓄与旱作节水灌溉项目,通过实施农业节水项目,全面推广和使用先进的节水灌溉技术,新建、规范和改造节水灌溉工程。
2、工业节水项目
工业节水主要是采用先进的用水工艺和水处理技术提高重复利用率,严格控制耗水多且污染大的项目发展,重点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节水工作,逐步推广国内外先进的节水工艺、节水技术和节水设备。2014年底,完成县城区20家企业用水状况调查,开展水平衡测试。
3、城市生活节水项目
(1)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
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加大新型防漏、防爆、防污染管材的更新力度。完善管网检漏制度,推广先进检漏技术,提高检测手段,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减少二次污染,提高供水质量。防止和严惩盗水行为。
(2)节水器具标准化及应用示范项目
对新建、己建各小区制定生活用水节水器具普及规程,完善节水器具管理制度。新建建筑全部采用节水器具,逐步改造已建建筑中老式用水器具。
4、中水利用示范项目
推进县城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回用工程建设,集中用于河滨公园绿化、景观、部份农田灌溉、就近居民小区冲厕绿化等,推动再生水源规模化利用。
5、能力建设工程项目
(1)配套完善县自来水公司水质监测中心的检测化验设备,扩大监测项目和范围。
(2)加强节水知识培训,提升节水管理人员管理能力。
(五)完成《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节水型社会建设是一项全社会参与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工程涉及面广、任务重,目标明确且时间紧迫,必须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节水办,具体负责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履行好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强用水管理,重视基础工作
加强和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的配备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公平、可操作性强的用水定额管理;通过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制定科学、合理的水价;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为合理用水制定节水整改目标和完善用水定额提供依据;建立严格的“三同时”制度,使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与节水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卫生器具,并建立起相应的制度和标准。配套完善水质监测中心的检测化验设备,加强水质监测中心检测能力建设,提高全县水量、水质监测、预报和应急管理能力。
(三)加大政府投入,拓展融资渠道
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节水灌溉和灌区节水改造的投入及对工业节水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完善对水利和节水工程项目的投入机制,使建设节水型社会有稳定的资金投入。在争取中央、省、市级财政投入的同时,县级财政保证按一定比例足额、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同时,采用更多灵活的方式和优惠的政策,吸纳外资、民间资金的注入,以加大对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
(四)依靠科技进步,推广节水新技术
重点围绕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开展技术创新,加快开发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回用,加速节水产品技术应规用范化进程。建立和完善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提高节水技术和服务水平。
(五)完善法规建设,强化执法监督
完善节水法规体系和各项制度,制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加大节水型社会建设管理执法力度,强化节水执法监督管理,努力打造一支适应节水型社会建设新形势的水行政执法队伍,逐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执法机制。
(六)鼓励公众参与,严格考核制度
全面落实节水型社会建设责任制。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将主要的约束性指标和硬性的工程项目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纳入其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公众参与制度,推进社会公众参与节水,鼓励举报各种浪费水资源、破坏水环境的行为。对涉及群众用水利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七)加强市场监督,严格市场准入
依法加强对节水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节水产品的市场秩序,强化节水产品的质量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加快淘汰落后用水工艺、设备和器具。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及节水产品认证制度,扩大节水产品认证范围,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生产、购买和使用高效节水产品 。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全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洗手时,用盆洗比用水长流的方法更节省水,洗涤蔬菜水果或洗碗时也一样,开着水龙头不间断的冲洗非常费水,间断冲洗就能节约水。把用过的水存下来还可以再次利用。 家庭中洗衣机的用水量大,为了节水,生产厂家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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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资料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 年 4 月 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 年 5 月 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8 年 6月 11日海口市第 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 号公布 自 2008 年 9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 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 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整理)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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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动全市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推广使用西安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突出解决行业监管信息化滞后、数据标准不统一、总承包企业现场管理手段落后、标准化程度低、劳务企业发展“空壳化”、薪酬纠纷时有发生、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等问题,西安市根据《西安市建筑劳务用工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安排,扎实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订了《西安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根据《方案》要求,在实名制工作的推进过程中,西安市细化各阶段完成标准,制定了明确的时间表。计划通过调研学习阶段、工作展开阶段、示范观摩阶段、推广普及阶段、检查验收阶段5个阶段,逐步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实施。
在工作开展阶段,西安市下大力气组织西安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操作培训、基础数据录入、加强银企合作、制作实名制“一卡通”等工作,确保各试点项目运用西安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在示范观摩阶段,在中建八局西北分公司承建的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项目,组织召开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观摩推进会,并由各试点企业介绍本单位建筑劳务用工改革工作经验,中建八局西北公司介绍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经验。
下一步,西安市将指导全市全面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推广普及,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的硬件配置标准,自行采购并安装门禁系统和室内外辅助设备,并安装调试到位。邀请平台开发机构,分批次在城建干校组织总承包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集中进行平台操作使用培训。同时由各区县、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本辖区内在建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对未落实的在建项目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督促落实。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普及使用列入日常建筑市场监管、文明工地评选范畴,对全市在建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督促巡查,确保推广普及全覆盖。同时,在组织验收阶段,西安市还将主要对全市在建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逐区县、逐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各区县、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总结梳理本辖区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经验,力争在全省全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西安市要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和建筑业企业要充分认清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站在推动行业发展和维护企业、建筑工人权益的高度,积极主动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大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普及推广力度。尤其是总承包企业要落实牵头作用,在搞好本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指导本企业在建项目专业作业企业(班组)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真正形成一盘棋思想,逐步实现项目全覆盖。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当前用水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取水或者直接从河道、水库、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水利局主管全市节约用水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和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节约用水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每个年度,市水利局依据本市水资源情况,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用水计划。各级节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向各用水户下达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第五条 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节水的科学水价体系,对生产、生活等不同类别的用水实行不同的水价。对超计划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
第六条 对年度用水计划外的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新上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本市逐步实施用水定额管理。市水利局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研究制定各行业用水定额指标,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确需开凿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划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先征得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八条 因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确需增加临时用水的用水户,应当提前30日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用水计划。经核定后,方可用水。节水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5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原料水的利用率。生产后尾水必须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饮用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低于70%的,由节水管理部门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停止供水。
第十条 洗浴业、 洗车业的用水户应当制定并落实节约用水措施,洗车业等直接耗水的企业必须安装并使用循环用水措施。节水管理应当经常检查其节水设备、节水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应当制定使用中水的方案,并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使用中水工程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本市有关建设用水设施的规定,已经建成的中水设施必须投入使用,并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企业因开工不足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须向节水管理部门备案。对已安装中水设施并正常使用的用水户可减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三条 鼓励用水户进行污水处理和使用中水。已接通中水的地区、工业用水和无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当使用中水。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市政工程,必须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律不得使用螺旋升降式水龙头、一次性冲水量超过9升的便器水箱。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安装使用的,产权人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更换。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选用耐旱型树木、花卉。
公园和单位院内的绿地、树木、花卉逐步使用滴灌、微喷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暂时不能改为滴灌、微喷等节水浇灌方式的,不得大水漫灌。
第十六条 绿地、道路应当应当建设低草坪、渗水地面,使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城镇地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院内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的设施。
鼓励单位和居民庭院建设雨水利用设施的渗水井。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同市技术监督部门确认“节水型用水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名录”,向社会公布并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供水部门不得供水。
用水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节水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饮用水生产企业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直接排放一吨尾水处以1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从事洗车业的用水户未正常使用节水设备或者节水措施不落实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安装循环用水设施的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供水单位停止供水。从事洗浴业的用水户无节水措施或者节水措施不落实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已建成的中水设施未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投入使用,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因开工不足,中水设施未投入使用,也未向节水管理部门备案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四)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市政工程安装、使用螺旋升降式水龙头、一次性冲水量超过9升的便器水箱的,责令限期更换,更换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要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更换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以大水漫灌方式浇灌绿地、树木、花卉的,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浪费用水行为的,由节水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节水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每套(件、台)处以50元以下10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销售“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名录”中的用水器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按每套(件、台)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12月20日起施行。《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同时废止。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实施。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节约用水有关的工作。
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政府引导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鼓励、扶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实行节约用水绩效考核制度。
节约用水实行政府和社会投入相结合,逐步实现社会投入占主体的节约用水投融资体制。
本市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其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