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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的意见
六政办〔200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锅炉是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的特种设备,据不完全统计,我市现有各类承压锅炉近两千台。由于锅炉数量多、分布面广,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因此在使用中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尤其是分布在“小浴池、小工厂、小学校、小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小型锅炉,安全状况极差,拒绝检验登记、擅自挖补、无证上岗等问题普遍存在,是当前不容忽视的安全生产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锅炉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以下简称《规定》),防止锅炉爆炸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锅炉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锅炉是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极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锅炉安全问题,要把锅炉安全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内容,分管领导亲自抓;要对照《规定》,认真分析辖区内锅炉安全状况,制定锅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精心安排,周密部署,明确责任人员,立即行动起来,开展锅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明确要求,确保锅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任务按时完成。各地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作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锅炉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检查,弄清锅炉的分布、数量和安全隐患情况,力争做到边检查边登记边治理。要将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城镇街道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锅炉列为此次锅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并依据《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锅炉,该停用的要停用,该查封的要查封,对于发现的土锅炉要坚决予以销毁,确保今年(2008年)七月底锅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五个100%,即锅炉安全排查100%到位、隐患整改100%完成、法定检验100%落实、司炉工100%持证上岗、锅炉100%实现使用登记。
三、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作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锅炉安全综合治理活动,把锅炉安全问题纳入对下级政府实行安全生产督察和考评的内容;各级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阻挠锅炉安全监察的违法行为,为有效实施锅炉安全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锅炉检验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和定期检验工作,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锅炉安全隐患或者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锅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书面告知锅炉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并要求锅炉使用单位签定《锅炉安全使用承诺书》。同时要向锅炉使用单位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锅炉安全使用常识,提高锅炉使用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预防事故能力。要把贯彻《规定》作为长期的任务,落实齐抓共管、适时监管的长效机制,努力确保各类锅炉的使用安全。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2008年5月2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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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洛政办[2007]89号2007年7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现就我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节水型城市建设的意见
<正>延政办发[20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延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建设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意义(一)重要意义延安是一个水资源总量不足,水资源十分贫乏地区,资源型缺水、工程型缺水、水质型缺水、管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安全监察工作。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宾馆、浴室、文化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锅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锅炉安全监察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并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锅炉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锅炉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油桶或者其他容器改装、用劣质材料卷制焊接或者制造简陋锅炉,不得将报废锅炉翻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使用简陋锅炉、翻新的报废锅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者通过改变锅炉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等方式,将常压锅炉改装成承压锅炉。
第六条 锅炉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房不得聚集多人或者与聚集多人的房间相毗邻,并与疏散通道保持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锅炉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七条 从事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并附锅炉房平面位置图等材料,告知后方可施工。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对锅炉房位置进行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锅炉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 锅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查验锅炉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锅炉安全管理制度。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锅炉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二)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
(三)锅炉安全巡回检查制度;
(四)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以及定期检验、校验、检修制度;
(五)锅炉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六)锅炉交接班、水处理、运行及化验制度。
第十一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锅炉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对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以及定期检验、校验、检修等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锅炉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组织开展对锅炉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锅炉作业人员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锅炉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锅炉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生产、使用锅炉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锅炉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均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锅炉或者其主要部件,有权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前款所称严重事故隐患是指: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锅炉的;
(二)超过锅炉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三)锅炉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四)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为不合格锅炉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的锅炉的;
(六)锅炉发生安全事故不予报告,仍继续使用的。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执行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单位负责人到场,对查封、扣押的锅炉或者其主要部件应当清点、登记,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有关锅炉生产、销售、使用的执法监督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锅炉生产、销售、使用的执法监督信息。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锅炉安全状况。
第十九条 锅炉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锅炉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生产简陋锅炉或者翻新报废锅炉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销售简陋锅炉或者翻新的报废锅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使用简陋锅炉或者翻新的报废锅炉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者拆除、销毁,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者通过改变锅炉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等方式将常压锅炉改装成承压锅炉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锅炉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发现在用的锅炉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简陋锅炉是指不按照国家标准设计、不采用标准材质或者不按照规定工艺制造的产生蒸汽或者热水的承压设备。
(三)常压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省政府令第204号 2007.8.14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绿道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和生态强省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绿道建设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84号)、《安徽省绿道总体规划纲要》和《安徽省城市绿道设计技术导则》的要求,结合六安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幸福六安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统筹推进”的原则,结合省域绿色长廊工程、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美好乡村建设、旅游业态拓展、城市绿地系统,采取集约建设方式,打造绿色开敞空间,推动区域生态保护、生活休闲一体化,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按照“区域留绿道、城郊串绿道、老城连绿道、新区建绿道”的思路,到2016年,城市建成区建成绿道150公里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增长3个百分点,人均公园绿地增长1.5平方米。按照建成国内一流的区域景观绿道为目标,基本建成 “六安—金寨—霍山—舒城”的红色、绿色旅游特色绿廊。
到2020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城市绿道建设管理水平,全面建成市域绿道(包括江淮分水岭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三个级别的绿道网络。
(一)抓紧编制绿道规划。
市城管局要按照皖政办秘〔2012〕184号的要求,在《安徽省绿道总体规划纲要》和《安徽省城市绿道设计技术导则》的指导下,于2013年5月30日前编制完成《六安市市域绿道总体规划纲要》、《六安市城市绿道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后,由市政府批准实施。城市绿道规划应为详细规划设计,应具有可操作性;市域的绿道规划为纲领性总体规划,应具有指导性。市规划局要积极配合做好绿道规划编制工作。
各县、区要在《六安市市域绿道总体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在2013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各自行政区划范围的绿道规划和城市绿道详细规划设计,报市城管局组织评审后,由各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批准实施。
(二)尽快完成2013年城市绿道示范段建设。
市重点局要充分利用我市中心城区现有的园林绿地系统和城市道路系统,在2013年10月30日前,完成30公里左右的城市绿道示范段建设。
寿县、霍邱、金寨、霍山、舒城要按照要求,在2013年12月底前,分别规划建设不少于5公里的城市绿道示范段;叶集试验区要规划建设不少于2公里的城市绿道示范段。
(三)积极推进绿道网络建设。
1.城市绿道。利用现有的城市道路、公园道路系统、滨水绿地,将城市公园、公共交通枢纽、居住区、商业区等,通过绿廊串接起来,拓展道路两侧的绿廊宽度,大量栽植乔木形成绿廊,形成方便市民单车骑行、步行等非机动交通的绿色慢行通道,逐步形成绿道网络。城市绿道宽度不小于7.5米,其中:慢行系统道路宽度原则上不小于7.5米;单侧绿廊宽度不小于5米,绿廊以乔木为主,形成大绿量、多层次的景观。积极拓展各类城市绿道的连接线,新城区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3米,老城区不小于1.5米,慢行道宽度不少于1.2米。
2.城郊生态防护绿道。充分利用城市外围的郊野公园、风景区、风景林地、农业生态绿地、特色休闲旅游绿地、防护绿地,结合绿色长廊工程等,将城郊各类绿地进行串接,形成环状的绿色廊道,绿道宽度不小于50米。
3.市域绿道。按照省绿道总体规划纲要,结合市域道路系统、红色旅游、“美好乡村”建设,将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生态旅游区等串连起来,重点建设沿江淮分水岭的区域绿道,彰显六安的“青山秀水、将军摇篮”的自然人文景观,形成皖西靓丽特色的市域绿道系统。省域绿道宽度不少于18米,市域绿道宽度原则上不少于13米,其中:慢行系统道路宽度不少于3米,单侧绿廊宽度不少于10米。
4.绿道网络中,配置适当的服务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设施和醒目的标志。
(四)切实加强绿道管理。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绿道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中心城区的绿道管理养护由市城管局牵头负责,要制定城市绿道使用指南、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城市绿道使用注意事项,指导群众安全、文明使用城市绿道。市域绿道管养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管委)牵头负责。各县区要在坚持公益性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绿道建设、经营管理市场化。要加强绿道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巡查和维护制度,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高效推进我市绿道规划建设工作,市政府成立六安市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绿道建设工作。
协调委员会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规划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皖西日报社、金安区人民政府、裕安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等单位负责同志(名单附后)。以上各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全市绿道规划建设的日常管理和协调联络工作。
各县区要相应成立县区绿道规划建设工作领导组和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促属地各有关单位的绿道规划建设工作。
(二)保障经费投入。市、县(区)两级财政要设立绿道建设、管养专项资金。对于中心城区的绿道网建设,由市财政局安排绿道建设管理专项经费,用于绿道规划编制、示范段建设、绿道网建设、管养与对县区的奖励等。鼓励社会各界采取认建、认养、冠名、投资开发等形式积极参与绿道建设工作。
(三)优化审批手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区负责属地绿道建设的审批手续,要有绿道建设相关程序,提高建设效率。合理安排服务站点用地,绿道建设尽量不新增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绿道系统不纳入建设用地范畴。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将绿道建设纳入城镇化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市绿道建设协调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县区绿道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市监察局要健全绩效考评体系,对各县区、有关部门绿道规划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对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完成情况较差的实行问责。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宣传绿道建设的意义,宣传健康生活和绿色出行方式,提高广大市民的节能环保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市城管局:负责全市绿道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制定中心城区绿道的详细规划设计。负责制定绿道建设技术标准与绿道管理办法,定期对各区县绿道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建设进度,并做好迎接上级监督检查考核的相关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的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区域绿道和城市绿道的建设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负责绿道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投资计划下达工作。
市住建委:结合“美好乡村”建设,指导市域的绿道服务站点和服务设施建设。
市规划局:协调、指导全市绿道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解决绿道建设相关用地问题。
市重点局:组织编制中心城区绿道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并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公路范围内的绿道建设协调工作及交通接驳工作。
市农委:负责协调农业用地中绿道建设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统筹协调绿色长廊工程、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山体等范围内的绿道规划建设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统筹协调绿道建设涉及河道和水利工程设施、饮用水源保护等相关协调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绿道范围内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责任。 附件:市绿道规划建设指导协调委员会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