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一、为维护市容美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街道、巷道、河堤、广场、城市空地搭盖各种临时建筑和半永久性、永久性建筑。
二、不准在市区街道上堆放废土(料),建筑材料、拴系牲畜,或堆放其他有碍观瞻的物品。
三、市区主要道路和新建小区竣工后的道路,原则上不准随意开挖,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到规划、城建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四、市区主要道路的车行及人行道不准随意摆摊设点。经批准设置的各种临时货棚,摊点,应按规定输有关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设置,并注意保持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五、张贴或设置广告牌(栏)(含霓红灯、灯箱广告)、报栏、标语(宣传)牌、路标、指示牌等,均应报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和要求设置。
六、车辆、行人要各行其道。各种车辆应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进入城区的机动车辆应保持干净整洁,运送建筑材料、煤灰、垃圾的车辆,不得沿街泼撒、遗漏。
七、临街住户不准在阳台上堆放各种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得在人行道或行道树上凉晒衣物。
八、临街施工应遵守市政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文明施工的标准施工,保障交通安全,维护市容观瞻,并做到人走场地清。
九、临街两侧的单位和住户,要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搞好各自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工作及社会秩序。
十、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违者予以罚款。
十一、违反本通告的,由市、区城建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并按市容、市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
(1986年10月29日昆政发〔1986〕217号)
为加强我市市容、市政管理,保持城市文明整洁、美观和有秩序,根据我市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文件精神,...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主城核心区规划管理的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主城核心区规划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主城核心区规划管理工作, 提升主城功能, 完善市政设施、 公共设施配套 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现就加强昆明主城核心区规划管理 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昆明主城核心区范围和规划管理的主要目标 昆明主城核心区是指主城二环路内的区域,面积 45.1 平方公里。 严格控制主城核心区范围内的建设行为,继续优化主城核心区作为金融、商业、商务、 信息中心的功能,强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推进 "城中村 "的改造,降低主城人口密度、增加 公共绿地, 改善交通环境, 促进建设项目向主城二环路外和呈贡新城发展, 实现现代新昆明 建设和高原湖滨生态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 二、昆明主城核心区内禁止建设的项目 (一)用地功能不符合《昆明城市总体规划( 2006-2020)》(大纲)和《昆明主城 55 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txt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 年 04 月 16 日 16 时 36 分 94 主题分类 : 商贸服务 公安安全
当前,全市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3·29”森林火灾对我市的森林防火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级政府采取超常规措施,坚决遏制住森林火灾的高发势态,切实保障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特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部署森林防火工作,确保领导到位、宣传防范到位、经费人员到位、指挥扑救到位。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工作组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进行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检查,排查火险隐患,对火灾多发区蹲点督察。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到挂钩单位履行职责。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区和公园、林区施工单位要切实做好森林防火的防范和扑救工作,确保管区森林安全。
三、各级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及防扑火知识,播放森林火灾典型案件,发布公益广告及预警信息,不断提高全市人民,尤其是林区群众防火责任的意识。
四、武警森林部队、森林消防部队和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应急状态;驻昆部队、武警部队、公安、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响应要求,随时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准备。
五、全市森林防火实行“五个责任”和“五个一律”。“五个责任”即戒严期严禁林区、林缘地带一切野外用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责任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五个一律”即对因防范和扑救措施不力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防火责任人,一律追究责任;对违反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一律实行处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巡山护林人员,一律开除;对在野外违规用火和吸烟而造成损失的公职人员,一律实行处罚和给予行政处分;对抢险救灾中不听从指挥而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一律予以查处。
六、林业、财政、气象、通讯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森林防扑火工作职责。公安、林业部门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严惩肇事者;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防火经费不到位、组织扑救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通告自2006年4月9日施行。
二00六年四月九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根据《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区域为禁采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天然林保护范围;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航道整治工程、航道构(建)筑物、航道配套设施、水库枢纽、水文监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河道险工、险段和浅窄航道附近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禁采区全年为禁采期。
二、我省长江上游干流段禁采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和寸滩站流量大于2.5万立方米每秒的时段;长江中游干流段禁采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汉江中下游干流(丹江口大坝以下河段)及东荆河禁采期为7月15日至10月15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其他河道禁采期依据各自采砂规划确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告。禁采期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航道应急抢通除外)。
三、河道采砂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并经审批许可。河道采砂规划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等要求科学合理编制,并按程序报批。河道采砂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程序审批许可,并落实现场监管制度。严格规范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涉水工程等所产生砂石的综合利用工作,严禁借整治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严厉打击“蚂蚁搬家”等形式的零星非法盗采行为。
四、任何采砂船舶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不得在可采区滞留。我省水域“三无”采砂船舶一经发现,由水域所在地政府组织,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牵头,公安、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2023年底前,我省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采砂船舶无正当理由,均应全年停放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各地实行采砂船舶总量控制制度,引导合法采砂船舶转产转业,减少过剩挖力;未经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新建、改装和新增注册登记采砂船舶,禁止外省采砂船舶转籍过户到我省。严厉打击非法建造、改装隐形采砂船舶等行为。
五、未按规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或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自2021年3月1日起,我省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法查处。未依法持有合格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必要航行资料的采砂船舶(机具)在河道违法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销售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依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查处。
六、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河湖长制要求,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保障,组织水利、交通运输(海事)、公安、船舶工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做好河道采砂及涉砂船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七、因责任不明、管理不严、失职渎职导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乱、引发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八、对于非法采砂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等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通告
(1987年6月11日昆政发〔1987〕120号)
我市河流起着防洪、保障城市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美化环境、调节气候的重要作用。为维护河流堤坝的完整,充分发挥河流的防洪、抗洪作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造福于人民,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人民要保护好河堤上的桥梁、涵洞、闸门、测标、里程标、防护堤、护堤林和花坛等设施。对保护设施有功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损坏、偷盗、擅自拆除设施的,除追回原物外,令其修复或赔偿;触犯法律的,依法令论处。
二、不准在堤顶近坡(含迎水面、背水面)、河堤林带和绿化地范围内挖沙取土、铲取草皮、砍伐树木、践踏树苗、种植作物、堆放物品、凿井和挖堤排灌。
三、禁止在河堤上建盖各种永久性,半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违章搭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限期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建或水利部门强行拆除。
四、禁止擅自动用防汛设施,或撬用护坡石、闸门板等设施。
五、未经城建或水利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覆盖、截断河堤和堵塞水体。
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废土、垃圾、粪便、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七、严禁向河道内排放未经处理的各种生产废水,已排放的,由排放单位限期处理。
八、若因施工需破堤、修建穿河工程及其它防护设施时,须经当地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并按城建部门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九、全市各单位和全体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切实监督本通告的贯彻实施。违反本通告的,市区由城建管理部门、郊区由水利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并按市政府有关市容、市政的管理规定处理。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