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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如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部分: 术语 1、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 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 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 筑 。 注 :建 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的规定 2、 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 ,与 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m 的 附属建筑 。 3 、 重要公共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 4、 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 二 层 ,每 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 的 商店、 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 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大于 7m 且 采用机械化操作或 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 6、 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且 不大于 1/2 者 。 7、 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近日由中国计划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将作为防火设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可靠依据。据了解,我国建筑防火设计主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这两部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发展需要,且两部规范中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条文约占总条文数的80%,还有些规定相互不协调。为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重特大火灾的教训、适应工程建设发展需要,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上述两部规范进行合并,并对内容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1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
电气标准规范汇编:1999年版,ISBN:9787800587382,作者:中国计划出版社编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