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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佳木斯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城乡建设令第 13 号,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09-8-14  。

佳木斯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佳木斯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隧道排水板(HDPE)

  • 厚度(mm)凸壳高度 10mm;规格:板厚1.5mm;执行标准:TB∕T 3354-2014
  • 凯伦
  • 13%
  •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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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排水板(HDPE)

  • 厚度(mm)凸壳高度 10mm;规格:板厚1.0mm;执行标准:TB∕T 3354-2014
  • 凯伦
  • 13%
  •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2025-07-22
查看价格

隧道排水板(HDPE)

  • 厚度(mm)凸壳高度 10mm;规格:板厚1.2mm;执行标准:TB∕T 3354-2014
  • 凯伦
  • 13%
  •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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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J透气排水防护回用系统

  • HWJ系统14/100
  • 华畅科技
  • 13%
  • 河南华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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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阻燃型PE防排水

  • 厚度(mm)凸壳高度10mm;规格:1.2mm×4m×长度订制;执行标准:Q/CR 562.3-2018
  • 凯伦
  • 13%
  •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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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排水

  • C型
  • m
  • 珠海市2011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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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排水

  • B型
  • m
  • 珠海市2011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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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排水

  • SPB100-B型,厚度≥ 4.0mm
  • m
  • 珠海市2025年5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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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排水

  • SPB100-C型,厚度≥4.5mm
  • m
  • 珠海市2025年4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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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排水

  • SPB100-D型,厚度≥5.0mm
  • m
  • 珠海市2025年4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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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管理

  • 建立设备实施管理体系,包含资产类别、资产类型、设备状态、设备位置以及关键程度等管理.包含设备设施操作管理、设备树、设备二维码管理等模块;设备设施管理是设备资产维护管理的基础,通过上述的功能构架合理的
  • 1
  • 1
  • 光格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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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报警管理设施

  • 包括:红外探测器、采集模块、安装调试及线材配件、入侵报警管理设施软件接口、需集成至智慧档案库综合管理系统平台;
  • 3
  • 5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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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膳服务管理设施

  • )可根据学校实际运用情况调整报表格式及内容6.权限管理:可按模块及页面分配管理员权限.7.可扩展性根据学校发展,团膳食服务管理设施所包含的软件硬件,预留
  • 2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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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运维管理

  • 各单位的设施设备管理运维平台,可实现设备管理,报修,统计等功能.
  • 1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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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管理系统

  • IDS管理基本软件 每25智能节点接入,3年支持服务
  • 2
  • 0
  • 华为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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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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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格式:pdf

大小:23KB

页数: 2页

资料属性: 地方性法规规章 部门分类: 水利设施管理 制定机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 重府令第 88号 颁布日期: 1995年 12 月 19日 施行日期: 1996 年 01月 01 日 时 效 性: 有效 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 第三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四章 排水监测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充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功能,适应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根据《重庆市市政 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城市建设局是全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市管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并对其他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实行业务指 导、监督检查。 区市县城乡建委(局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队领导事迹材料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队领导事迹材料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队领导事迹材料

格式:pdf

大小:73KB

页数: 12页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队领导事迹材料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队领导事迹材料 *同志是区城市排水设施维护队的党支部副书记兼队长。他在这个平 凡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奋工作,以他扎实的工作作风,正直率真的 人格魅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始终以饱满的热情和认真负责的态度, 默 默无闻,任劳任怨,赢得了全局上下一致好评。作为一名党员,他能 严格要求自己,注重个人的党性修养锻炼, 自觉站在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高度, 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在平凡的岗位上无 私奉献: 一、坚持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他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为时刻 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坚持学习马 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参 加区委、局党委和支部的各项学习,在学习期间做好学习笔记,认真 撰写心得体会。坚持每天研读报刊杂志,特别是党报党刊,深刻领会 党在新时期所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

西宁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简介

【发布文号】宁政[1992]158号

【生效日期】1992-10-14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西宁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1992年10月14日宁政〔1992〕158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排放城市废水、污水的管道、明渠或暗渠以及河道沟渠等设施。所称有偿使用是指单位或用户按本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后,方能取得城市排水设施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由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征收排水费。

第四条凡在本市区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或用户以及利用自备排水管道、沟渠等排水设施,直接或间接将污水、废水排入市区河道以及其它沟渠的单位或用户,均应缴纳排水费。

第五条缴纳的排水费,国家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可从行政事业费内列支,企业可从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六条排水量依据市自来水公司提供的各单位、用户用水量90的%计量。

使用同一自备水源的排水户,有水表装置的,按用水量90%计量,无水表装置的按水泵功率的90%计量。

生产、生活合用同一计量装置的单位或用户,按生产用水量计量。

第七条排水费以生产或生活用水计量后按自来水价的50%收取。

第八条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用户,排水费由市政工程管理处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收取。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或用户排水费由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统一向市政工程管理处缴纳。

第九条排水费按用征收。各单位或用户,应按收费通知单在指定日期内缴纳。逾期十日内不交的,追缴原排水费1%的滞纳金,逾期十一日至三十日的追缴5%的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以上仍不缴纳的停止使用排水设施。

第十条对拒缴纳排水费的单位或用户,由市政工程管理处从银行直接划拨,并可以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向该单位或用户发出停水通知。

第十一条收取的排水费按季解交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西宁市建设银行开设专户储存,实行专款专用,作为城市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与道路建设的专项资金,或用以补助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使用城市排水费,须由市城乡建设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监督使用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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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86-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

(1986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量,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维护运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系指接纳、输送和处理城市废污水、雨水的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整治的接纳城市排水的明渠、河、浜等,视同城市排水设施。

第三条除居民、普通中小学校(不包括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外,凡向市区的城市排水设施,市属跨县的西区、南区、桃浦工业区污水总管以及八号、九号污水支管排放废污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均须按本办法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单位并不免除按规定应缴纳超标排污费的责任。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排水设施使用单位的排水量,按用水总量(包括自来水、深井水、自备水源)的百分之九十计算;其中,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企业,其排水量按总用水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由排水设施使用单位提出,报征收单位核定。

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每吨人民币一角二分计征。

第六条排水设施使用费统一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所属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负责征收。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可按收取的排水设施使用费的百分之一提取管理费,用于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排水设施使用单位应向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如实申报本单位的废污水排放量。使用城市自来水和深井水水源的,每月以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的抄表数为基准计算,自取地面水源的单位,由征收单位派员核准计算。

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应按月向排水设施使用单位发出排水设施使用费缴纳通知单,排水设施使用单位应按期缴纳或通过银行托付。

第八条对逾期不缴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单位,从滞缴日起每日增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排水设施使用单位的排水量有变化时,应及时提出;对瞒报少报的,从瞒报或少报之日起,按应缴排水设施使用费的三倍追缴。对屡催不付的,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有权停止该单位使用排水设施,采取停止使用排水设施措施,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企业缴纳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列入生产、经营成本,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列入事业费。

第十条城市排水设施使用单位排放废污水,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超过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而损坏排水设施的须加缴损害排水设施赔偿费。废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标准的监测工作,由上海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执行。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收好、管好排水设施使用费。收取的排水设施使用费作为预算外资金交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补助城市排水设施的维修、运行和更新改造。排水设施使用费当年有积余的,可连年结转。

第十二条凡排入县属排水设施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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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及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项目,应严格按照雨污水分流的技术要求设计和建设。

原有雨污水混流的排水设施,排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维护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维修管理和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设施完好和公共安全。

自建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养护、维修,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下列防护范围内不得埋设电杆、植树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需敷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得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一)排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5米以内,排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1.5米以内;

(二)排水沟护坡两侧各1米以内,排水渠护坡两侧各3米以内;

(三)再生水管道边缘两侧各2米以内。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堵、疏通城市排水管道或打开雨、污水井盖,确需实施上述作业的,应当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排水户的化粪池或其它排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掏和疏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堵塞、冒溢和损害的,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掏和维修费用。

不得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因意外事故,造成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进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报告城市排水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维修管理的车辆和机具进行管理或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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