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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固本强基、创新突破、稳中求进、务实发展,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全面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基础、公共消防设施基础、社会防控能力基础和消防法治基础建设,持续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省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基础建设
1.落实政府主导责任。
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目标管理、文明创建体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问题,逐步形成以法规政策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准绳、重在执法社会效果、重在火灾防控实效的消防安全责任导向。
2.突出公安消防部门专业责任。
公安消防部门是消防工作的执法主体和专业机构,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忠诚履职,公正执法。要加强源头管控,依法严格各项消防审批;对火灾事故易发多发行业和单位,要勤督查、勤监管;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列出清单、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该关停的关停,该取缔的取缔;对隐患严重的场所,要依法查封;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3.明确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制定出台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完善消防工作联管联查和信息互通制度,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协调沟通,依法联合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4.强化社会单位主体责任。
社会单位要深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开展常态化自查自纠,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火灾高危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60%以上的单位达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户籍化”管理要求,网上建档率和备案率达到100%。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严格落实“一卡两证”(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责任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资格证)制度,2014年3月底前消防控制室100%达标,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集团化和连锁经营企业要实行标准化消防管理,统一管理组织形式和制度。
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基础建设
1.规范消防规划编制。
市、县级政府要将公安消防部门主要负责人列为当地规划委员会成员,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2014年18个省辖市、10个省直管县(市)全部完成消防专项规划修编、评审、报批工作,其他98个县(市)和115个国家级重点镇全部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按规定报批,同时制定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
2.加强消防水源建设。
各地要加大市政消火栓建设力度,全省城市建成区缺建的市政消火栓2014年要全部建设到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密集的区域要根据需要建设消防水鹤,老城区、城中村改造要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乡镇建成区要按照规划建设公共消火栓,主要街道必须建设达标;未铺设供水管网的产业集聚区、城市开发区乡镇(街道),每条道路、每个行政村至少建成1处消防水源。要强化市政消防水源日常维护管理,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供水和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具体职责,督促其履行维护保养责任,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率达到100%。
3.加快消防队站建设。
加快省级应急救援特勤支队建设进度。2014年全省建成普通消防站57个、特勤消防站5个,在城中村改造区、城市商业密集区和条件成熟的产业集聚区建设小型消防站23个。焦作、信阳、濮阳、周口、济源市消防训练基地建成并验收达标,三门峡、鹤壁市消防训练基地主体完工,洛阳、新乡、安阳、南阳、漯河市消防训练基地开工建设,平顶山市消防训练基地完成征地工作。开封、洛阳市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完成征地工作,安阳、驻马店市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开工建设。濮阳、周口、济源市战勤保障消防队建成并开始工作,新乡、三门峡、鹤壁市战勤保障消防队基本建成。
4.加强消防装备建设。
各地要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行〔2012〕464号)规定的实物消耗保障标准,更新配备灭火救援和个人防护等装备器材。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达标活动,2014年各省辖市、县级市消防装备评估成果转化率达到100%,省直管县、其他县消防装备评估完成率分别达到100%、50%。全省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配备率达到70%,举高消防车配备率达到80%;公安现役消防队主战消防车和特勤消防队重型泡沫消防车配备率达到100%。
加强社会防控能力基础建设
1.提高公众自防自救能力。
各地要将消防宣传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平安建设和全民普法教育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制定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年度实施计划。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开设消防专题和专栏,及时报道消防工作动态,义务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教育教学内容,落实消防知识“进教材”工作。民政、文化、卫生、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制定出台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广泛参与消防宣传。公安消防部门要利用消防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培训,2014年通过职业鉴定人员不少于6000人。
2.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
各地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制度,找准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发动各行业、系统及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物业管理单位等基层力量,开展针对性治理。公安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紧盯重大节日、重点时段,持续开展消防安全集中行动,依法强力整治消防违法行为。要完善、落实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即时发现,即时挂牌督办;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等火灾隐患突出的区域,逐一制定整治规划,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限期整改。
3.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立公安消防、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环保、气象、地震、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卫生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制定应急队伍年度培训计划,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市、县级政府分别至少每半年、每季度开展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全省消防部队要大力加强基层消防队伍建设,强化基地化、模拟化、实战化训练,全力打造中原消防铁军,持续提升攻坚实战能力。
4.升级改造乡镇政府消防队。
2014年全省公安消防队保护范围外的36个国家级重点镇全部按标准建成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60%应建二级消防队的乡镇建成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60%的其他乡镇建成志愿消防队,全省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达到5000人。
5.发展壮大网格管理力量。
各地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台,加强基层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建设。2014年全省2404个乡镇(街道)全部配备消防专管员,所有社区(行政村)“中网格”明确“一长三员”(网格长、协管员、监督员、联络员),并严格落实备案登记制度。经济发达镇要建立专门的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全省消防部队要加强消防监督队伍建设,推行消防监督网格管理,加大督查力度,落实执法职责。
加强消防法治基础建设
1.强化法治工作理念。
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要树立法治意识,强化法治理念,增强依法办事能力,运用法治手段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消防安全工作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可持续发展。
2.依法加强源头管控。
要强化消防安全源头治理,各级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文化、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依法从严把关。质监、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大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落实“黑名单”制度。
3.严格消防责任追究。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对消防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实施事前追究;对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实施事后追究;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和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取消相关单位消防工作评先资格,并倒查有关人员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增强诉讼意识、证据意识,提高侦查技能和办案水平,依法开展工作,对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相关意见内容是什么
琼府办〔2022〕2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带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低碳绿色发展,助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经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更多信息和资讯。
答:在农业收获季切、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3]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结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文件全文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竞争择优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投标已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从总的情况看,我省招投标市场发展较好。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人为分割招投标市场,实行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有的项目业主以各种名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人为干预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以出具假资质、假保函、假业绩、假信贷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之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一些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乏力,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有的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行贿受贿、贪污腐败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提高认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改进招投标办法,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二、进一步放开招投标市场,促进招投标市场有序竞争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有关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办发〔2004〕56号文件相抵触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方、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本系统市场;严格禁止以获得本地、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
要进一步拓展招投标领域,严格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三类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规范政府采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三、改进资格预审办法,强化资格预审作用
资格预审阶段要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要调整资格预审内容,将投标阶段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企业信用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以往业绩信誉和有无不良记录等的审查工作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评标阶段不再对上述内容进行评审。为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资格预审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打分制。只要满足资格预审条件,通过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通过资格预审,不得限制通过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为保证充分竞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
为切实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专家从全省统一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跨省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的数量不少于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要对照资格预审文件的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独立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招标人辅助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具体评审工作。招标人要依法公示资格预审结果,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接受社会监督。
四、改进评标办法,克服人为因素影响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评标工作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积极推行合理低价评标法,恰当实行最低价评标法,限制采用综合评分法。
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时,在评标阶段仅对投标要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审查,主要对投标人报价进行评审。
对于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或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但要通过提高履约保函额度或者保证金的形式防止恶意低价抢标。
对于技术复杂、性能标准特殊的工程项目,可实行综合评分法。
五、改进开标、定标方式,实行“阳光运作”
要按照法定程序在规范严密的场所公开进行开标、定标。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应采取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调整系数的方式形成标底,现场公布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依据投标人报价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优先中标资格,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另行选择中标人。评标结果要及时公布,并进行公示。
创新招标方式,积极探索网络招标、电子招标等多种招标形式,逐步实现无纸化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建立招投标活动网上监察系统和预警机制,全过程监控开标、评标、定标。
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健康开展
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管理。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公开招标信息,按要求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使潜在投标人能够了解项目情况、招标时间及地点、评标标准和方法,并有充足时间做投标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要采用国家统一标准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得在文件中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含有地区或行业性限制条款,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超出国家范本增加的废标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显著位置以黑体字标出。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超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不得背离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再行订立其他协议。
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吸收一定比例的省外优秀评标专家进入专家库。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其资格,不得再参加本省项目的评标活动,同时建议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七、强化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依法监管招投标行为
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实行实名举报制度。重点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进行投标等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加快建立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有关部门要对从业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准确、公正的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建立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和廉洁准入制度,将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的从业单位和人员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变“人盯人”为“计算机盯事”。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在严厉惩处受贿行为的同时严厉惩处行贿行为,依法受理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投诉,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切实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推动我省招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日 2100433B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改善城镇环境面貌,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生态强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以“增加绿量、提升品质”为主线,大力实施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着力构建分布均衡、结构合理、环境优美的城镇园林绿地系统,增强城镇园林绿地“净化空气、涵养水源、增加碳汇、美化环境、传承文化、防灾避险”等功能,推动全省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加强对城镇及周边山体、水系、植被、生物物种等生态资源的保护,坚持适地适树,注重运用乡土树种,形成地域特色鲜明的景观风貌。
——量力而行,绿色惠民。坚持节约集约建设,不贪大求洋,避免大拆大建,不搞形象工程,注重保护利用自然生态系统,立足实际扩大绿化面积,努力营造宜居宜业的城镇生态环境。
——分类指导,统筹推进。针对不同的自然禀赋、文化特色和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城镇园林绿化的技术路径和目标任务,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绿道建设等,循序渐进,持之以恒,不断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全省城镇新增园林绿地面积2亿平方米以上、改造提升1亿平方米以上,新增街头绿地(游园)1400个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8%、绿地率达到3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绿地率达到3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重点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绿地率达到2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初步形成科学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长效机制。
到2020年,全省城镇园林绿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态和人居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城镇建设与自然环境、地域文化相得益彰,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和园林城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取得突破。
(四)实施步骤。
全省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自2014年开始,到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到2020年基本完成,分3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全面启动。2014年,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并启动实施。
第二阶段:大力推进。2015—2017年,加快公园、道路、河道等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大幅增加城镇绿量,着力提升绿化品质,全面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2018—2020年,在巩固阶段性工作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园林绿化水平,促进园林绿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完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以及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园林城镇相关标准,编制(修编)本地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科学制定城镇出入口、主要道路和水系绿化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修编)规划应充分考虑各地自然文化本底条件,强化绿线管理,注重保护山体、水系、湿地、林地等生态敏感区域,注重历史文化传承;加强道路、铁路、河湖、高压走廊等防护林带建设,打造生态廊道;合理布局公园绿地,推广建设下沉式绿地;充分保护利用现有绿化成果,严格保护20年以上树龄的乔、灌木。2014年10月底前,各市、县完成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工作;2015年3月底前,重点镇完成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工作。
(六)增加城镇绿量。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和绿道建设,充分利用裸露地、空闲地等,大力开展城镇园林绿化建设。老城区要通过拆违还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营绿、破硬增绿、新(改)建生态停车场等多种方式增加绿量,并加强对现有园林绿地的改造提升。强化城镇空间管控,在城郊及城镇周边积极营造环城防护林带、楔形绿地等,改善城镇整体环境。
(七)建设城镇公园。按照300米见绿地、500米见公(游)园的标准,建设改造公园绿地,加快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均衡的公园绿地系统。设区城市老城区每年新增街头绿地(游园)10个以上,其他县(市)老城区每年新增街头绿地(游园)3个以上。重点镇应建有1座面积不小于2公顷的综合性公园绿地。公园建设要着力保护自然山体、水系、植被等地形地貌和生物物种资源,注重植物造景,体现植物群落形态,做到物种多样、季相丰富、景观优美。要突出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避免“千园一面”。严格控制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公园内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
(八)强化道路绿化。按照林荫路标准,重点建设改造城镇出入口和主要道路绿化。道路绿化隔离带、分车带和行道树绿化建设要增加乔木比重,路侧绿带要以植物造景为主、体现混交林风貌。新建主要道路行道树原则上应做到单侧2排以上,既有道路绿化改造应以补植或增植行道树为主,适当增加花灌木,解决“缺株断档”和“色彩不足”问题。乔木规格要科学适度,提倡大苗绿化,严控大树进城,防止盲目移植名贵树木。到2017年,城镇主要道路绿化达标率达到80%以上。
(九)整治水系绿化。合理划定城镇蓝线,充分利用城镇滨水区域的自然环境,构建滨水绿地,城镇主要河道岸线新建绿化单侧宽度原则上应达到50米以上,原有河道岸线绿化只增不减,体现风景林或防护林的建设风貌。城镇水体驳岸建设改造应以生态驳岸为主,充分考虑防洪、行洪安全,注重保持河道、湖泊的天然形态,强化与周边环境景观的协调。到2017年,城镇河道绿化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十)加强单位和居住小区绿化。积极推进园林式单位(小区)创建活动,提升单位、居住小区绿地建设管理水平。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利用现有空地、草坪等,增加乔木、花灌木比例。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应当以补植增植乔木、花灌木为主,改造后的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小区应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缺株断行,常绿树种和落叶树种种植比例合理,绿地率不低于30%。
(十一)打造园林绿化精品示范工程。坚持新建与改造提升并重,编制高质量设计方案,引进高水平施工队伍,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建设一批示范公园、示范路等园林绿化精品。示范工程应做到植物景观丰富,配套设施完善,园林小品、建(构)筑物地域特色鲜明,体现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理念。到2017年,设区城市至少建成3个以上综合性示范公园、10条以上园林绿化示范路,其他县(市)至少建成1个以上综合性示范公园、5条以上园林绿化示范路。
(十二)提升园林绿化管理养护水平。坚持建、管、养并重,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加大养护投入。在政府主导下,推行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监管相分离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全面实行“建管分开、管办分离”的模式。全面放开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市场,优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管理养护效率和水平。
(十三)积极开展创建工作。进一步拉高标杆,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已创建成为国家园林城市的,要努力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到2017年,设区城市园林绿化主要指标全部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其他城市全部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60%以上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县城标准。到2020年,要有5个以上设区城市园林绿化主要指标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其他城市全部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80%以上县城达到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十四)倡导社会公众参与。积极引导城镇居民认建认养园林绿地,广泛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及家庭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在街道、社区和物业小区组织星级示范单位、示范户评选,并给予示范单位、示范户适当奖励。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是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强化目标责任管理,保障资金投入,全面开展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建立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召集,省相关部门参加,负责指导、培训、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六)创新融资方式。积极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园林绿化投融资体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赋予冠名权等方式,拓宽园林绿化建设养护资金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采取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园林绿化建设。省政府统筹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绿道建设等资金,对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实施以奖代补。
(十七)注重人员培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组织编制园林绿化导则等相关技术标准,并作为省城镇化知识专题培训的重要内容,对市县政府负责同志及园林绿化工作人员实施培训。
(十八)严格督促检查。省政府将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目标任务,纳入生态强省建设和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任务内容,与各市政府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调查问卷、第三方评价、遥感监测等方式,定期对各地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将市民对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工作满意度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督查结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的重要依据。
(十九)强化信息通报。建立省级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宣传展示工作动态、接收反馈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等。对工作力度大、社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进行表扬,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任务完成不及时的进行通报。
(二十)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组织开展与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相关的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爱绿、建绿、护绿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良好氛围。
附件: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目标任务分解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
文化体育
豫政办8号
河南省政府
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