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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冈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56号)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黄冈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黄冈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简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第四条 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结合黄冈市实际情况制定管廊技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权具有资质的单位投资建设和负责黄冈市地下管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采取特许经营、投资补贴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本市管廊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的审批;市住建局为本市管廊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对建设行为的监督指导,协调供水供气专业管线按需求进入管廊;市发改委负责管廊立项审批,并负责协调供电管线按需求进入管廊;市财政局负责PPP项目物有所值论证、财政承受能力评估、PPP整合信息平台录入申报、预算资金安排等工作;市经信局负责协调市通信行业共建共享管理办公室,推进通信管线按需求进入管廊;市公安局负责交通和治安监控管线按需求进入管廊;市城管执法委员会负责并对损坏地下管廊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住建局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管廊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电力、供水、燃气、弱电等各专业管线的专项规划由各自对应的主管单位组织编制,经管廊专项规划主编单位综合平衡后纳入管廊专项规划。

第八条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城市未来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管廊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或管线综合规划应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各管线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 市住建局在制定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及整治计划时,应按批复的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公布管廊建设计划,提前告知潜在投资人和管线单位;如无潜在投资人则先行按管廊专项规划进行管廊建设,管廊建设应与道路同步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竣工档案。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管廊的,不得擅自变更或改变管廊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管廊线位规划设计应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管廊施工前应依法进行地下文物考古调勘、发掘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的必须立即停工,报告市文化和旅游局,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二条 已建设管廊的区域,除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按规划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发改、规划、建设、城管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既有管线包含电力、通信、自来水等规划入廊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管廊。

第十三条 管廊建设依据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由市政府以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投资。市政府鼓励国有企业、管线单位、社会资本以各种合作方式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市政府在道路开挖、融资、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实施机构应依据相关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履行协议中的义务和权利,并有权对管廊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建议与意见,对设计图纸提出审查意见,根据规划对管廊依法进行投资、建设与管理。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和建设监督管理,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测绘、竣工测量成果、成果入库意见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符合要求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委托代建的管廊项目,工程建设方应当邀请特许经营者参加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的内容提出整改意见,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后方可接收。

第三章 运营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特许经营者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使用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并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按《特许经营合同》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九条 综合考虑管廊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的使用成本等因素,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由特许经营者与管廊使用单位协商确定管廊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费用价格,收费价格报市发改委审核批准后执行。对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适当优惠,并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管廊使用费由基本建设成本、项目财务成本、投资回报三部分组成。日常维护管理费由管廊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费、设备设施日常维修与折旧、抢险处突预备金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 各管线单位分摊比例按相关管线在管廊内空间占比、管廊附属设施使用强度、常规建设成本、行业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二十二条 管廊出售、出租年限到期后,特许经营者可续租或续售。特许经营者和管线单位在协议执行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无收益来源的城市公益性管线进入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管廊,需报请市政府批准,减免费用应计入建设成本;进入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管廊,由政府与特许经营者签订政府购买协议后有偿使用管廊。

第二十四条 管廊的日常维护主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者与管线单位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管廊内公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组织制定管廊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确保管廊运行安全;

(六)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市住建局的监督检查;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并取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同意;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七)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紧急抢修时,管线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报告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员会和市公安交警支队,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抢修后按照规定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经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同意后,向市城管执法委员会依法办理手续,并将设计图纸报市住建局备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和安全控制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市城管执法委员会、市水利和湖泊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浅埋暗挖施工;

(七)在水域地下综合管廊段疏浚作业、河道堤岸整修或拓宽河床;

(八)取土或非法动火;

(九)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

(十)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安全保护区是距综合管廊两侧沿线结构外边线3米内;安全控制区,明挖法施工的综合管廊是距管廊两侧沿线结构外边线15米内,顶管(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是距管廊两侧沿线结构外边线50米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市城管执法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规建设施工造成管廊破坏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黄冈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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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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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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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思考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思考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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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2016 年 10 月下【城市建设】 住宅与房地产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思考 卢 飞 (重庆社会科学院,重庆 400020) 摘 要: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 21 世纪新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正逐渐成为未来城市建设的热点。文 章从建设综合管廊的意义出发,就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地下综合管廊;意义;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 TU9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6-6012(2016)10-0252-01 1 建设综合管廊具有重大意义 (1)提高管线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管线直埋在地下, 或者高架裸露在空中, 容易受到外力、水、温度等的作用造成 损害和老化。 这种损害和老化难以监测, 往往只有累积造成地面坍塌和爆炸等事 故,才可以被知晓。 管线纳入综合管廊, 可以有效地避免外力的损毁,稳定的外 部环境可以极大地延缓管线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综合效益分析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综合效益分析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综合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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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 www.19baogao.com 1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综合效益分析 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 地下综合管廊,又叫综合管沟或共同沟,是通过将电力、通信、给水、供热、制冷、中 水、燃气、垃圾真空管等两种以上的管线集中设置到道路以下的同一地下空间而形成的一种 现代化、科学化、集约化的城市基础设施。 由于管线自身特点以及相应的建设成本的影响, 目前已建成的综合管廊中, 大都包括电 力、通信、给水、供热和中水管道,较少包括燃气(必须单独建立舱室并添加专门的配套设 施)、污水、雨水管道(若为重力管道,需有一定的坡度,并且添加专门的配套设施) 。管廊 一般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系统,包括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管理系 统、排水系统、标识系统等。 国家发改委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发改办财金【 2015】755 号)中指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实施统

[湖北]黄冈:多家央企来我市洽谈市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10月10日,市住建委组织召开黄冈市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对接洽谈会,包括中冶、中建、中铁等央企在内的全国18家企业来我市进行洽谈。

会上,湖北广益咨询公司、北京大岳公司先后详细解读市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可研情况和实施方案情况。中建三局、中铁十六局、北京市政路桥等参会企业纷纷就项目前期手续、招标方式、项目入库等方面畅谈意见和建议,深入交流合作事项。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市政府已专题研究有关工作,明确了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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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探讨

综合管廊建设在国内仍处在研究探索和试验阶段。目前,国家针对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建设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综合管廊设计施工技术规范不明确,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经验缺乏,受建设资金、政策以及建成后管理等诸多问题困扰。

存在问题

目前综合管廊建设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的综合管廊建设主要靠政府的行政主导作用,推行建设综合管廊过程中,一些本该由法律来规范的行为以行政手段来执行,其力度必将大打折扣,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二是技术规范不完善。目前国家标准除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有关于设置综合管廊的条件外,仅电力行业在《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中有关于电缆隧道中电缆敷设技术要求。其他管线技术规范标准基本上都是针对直埋或者架空敷设制定,没有关于综合管廊的相关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各种管线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也不完全适用于综合管廊。三是综合管廊投资主体不明确。传统的城市道路管线建设模式是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由新建或改建道路的建设单位作为主持单位,各公用事业管线单位自行筹措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划部门的管线综合规划经审批后安排施工。在道路建成后,各管线单位如有需要维修或增设管线,需要向市政道路管理部门提出施工许可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一旦实施建设综合管廊工程后,势必要将相关公用事业管线纳入管廊敷设,而综合管廊主体土建工程一般与道路同步建设,其增加的建设费用与各公用事业管线取消直埋后减少的费用如何分摊,目前各地均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四是管理协调困难重重。目前国内没有综合管廊的建设规程条款,也没有专门的建设和管理机构。采用传统直埋敷设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线进入综合管廊,如果没有政府规定的建设费用分担措施,而作为综合管廊的建设单位又不具备管线综合、建设资金筹措及建设计划安排等协调管理职责的话,将会造成建设与管理上的混乱。五是综合管廊运营模式有待探讨。传统的直埋管线敷设完成后,其管理维修工作及其费用均由各管线单位自行负责。而管线进入综合管廊后,如果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管理和协调,必将造成各类管线维修养护或扩容增容之间的矛盾。综合管廊本身的管理维护费用直接影响到综合管廊的使用功能。各类管线的管理维修与综合管廊的管理维修由谁承担及相互协调问题,以及综合管廊管理维修费用的来源问题均应作进一步研究。

完善建议

一是立法推动。城市地下管线种类繁多,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8大类20余种管线。管理体制和权属复杂,涉及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30多个职能和权属部门。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地下管线基本上是各建设单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多头敷设、多头管理,涉及利益很多。建议借鉴一些地方做法,出台《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及工程技术规范和施工标准,打破部门之间管线管理利益关系,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同步实施。

二是多元投入。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多,建议自上而下组建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组织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多形式投融资机制。要统筹考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的使用成本,合理确定管廊租用价格标准,研究制定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管理等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以及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引导民营资本参与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

三是因地制宜。把城市地下管网全部挖了重来不太现实,最好是新城新布局、老城老办法。在新规划建设的城区,在道路施工同时完成综合管廊布设,所有地下管线必进入,否则不批准施工。在老城区或建成区,先在隐患较大的区域建设综合管廊,这些地方施工时要挖深一点,避开现有管网;近几年建设新区域逐步推进,最终全城形成综合管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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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升级“城市血脉”

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升级“城市血脉”

——专访十堰市住建委主任张清甫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如同扎根在地下的“城市血脉”。十堰市作为全国首批10个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201512月启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近日,记者就十堰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概况、进度,为何要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等问题专访了十堰市住建委主任张清甫。

 

Q1:请介绍一下十堰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概况。

张清甫:201548日,十堰市顺利通过国家财政部、住建部评审和答辩,成为全国首批10个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之一。以此为契机,十堰市率先在湖北省内完成地下管线普查探测,建立了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联合各管线管理单位、权属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编制了《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按照规划,我市将在新城区、旧城改造核心区、重要工业区三类城区因势利导,科学安排管廊建设,力争在2030年末完成319公里的干、支线管廊和管沟建设任务,其中,近期(2015-2017年)规划实施55.42公里,中期(2018-2020年)规划实施70.93公里,远期(2021-2030年)规划实施192.80公里。

目前,十堰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近期(2015-2017年)已于201512月正式开工建设,全线共计21条观管廊,截至201610月,全线共启动14条管廊施工,累计完成沟槽开挖14公里、垫层浇筑12.3公里,管廊结构8.2公里,2017年年底完成项目建设,201811日开始运营。

 

Q2:十堰市为什么要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张清甫:必要性:十堰因车而兴,长期以来形成了以市属公用设施和东风公司公用设施并行的两套地下管网系统,这种政企二元管网系统的结构特征,决定了两套管网系统独立建设、独立运营,其结果不仅浪费管线资源,占用更多的城市地下空间,增加管网运行维护成本和维修难度;此外,十堰城区地下管线多达23种,涵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通信、电力等,管理体制和权属复杂,由于缺乏有效的统一管理,各类管线无序布局,竞相争夺有限的地下空间,给城市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如城市地下管网“跑冒滴漏”现象日趋频繁、城区道路不断被开挖等,这些问题不仅造成巨大的资源和财产浪费,也阻碍了城市的有序运行,而现有综合管廊老旧、设置和运行不规范等,远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势在必行。

效益性:十堰地下综合管廊建成投入运营后,从经济方面来看,可以降低管线更新和维修成本,节约路面开挖和修复费用,提高资源能源输送效率,减少施工占道造成的交通损失,降低管线生命周期内总费用;从社会效益来分析,可以节约城市建设用地、减少城市路面反复开挖,提高城市生活品质,延长管线寿命,提高服务能力,减少管线权属单位之间的纠纷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从环境效益方面来看,能降低管网漏损及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减少生态环境破坏,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美化市容市貌,增加城市绿化面积和植被覆盖率,增加城市碳汇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堰地通过综合管廊建设,将有效整合老工业基地政企管线二元体系现状,发挥综合管廊整体效益,未来三年,十堰将在十堰城区建成一个低成本、可复制、可推广的“山地城市集约化建设模式、生态敏感区绿色开发模式、老工业城市政企二元管线体系整合模式”的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示范样板。

 

Q3:十堰市管廊项目采用PPP模式组织实施,请问这种模式具体如何实施的?有什么优势?

张清甫:十堰市PPP模式的具体实施为: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合作建设,市政府授权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挥部作为本项目采购人,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选择资本实力雄厚、地下综合管廊投资运营经验丰富的社会资本合作方。由市管线处代表市政府与中选的社会投资人通过签署《十堰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资合同》,共同出资组建十堰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公司(简称“项目公司”),其中市管线处出资3亿元,持股33.33%,社会出资6亿元,持股66.67%。市住建委代表市政府与项目公司签署《十堰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和《十堰市地下综合管廊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项目投融资建设,管廊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技术管理等任务,同时与电力、通信、广电、供水等管线使用单位签订入廊协议,收取管廊空间使用费和运行服务费,保证综合管廊良好运行。

优势:

1PPP模式关键在于引入了社会资本金承担公共产品与服务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的大部分工作,与政府直接提供公共品与服务相比,PPP模式有助于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2PPP在项目初期实现了风险分配,政府和社会企业均承担部分风险,降低了项目融资难度,有助于项目融资成功,当项目发生亏损时,政府与社会企业共同承担损失,PPP模式分散了部分风险。

3、参与PPP项目模式的社会企业通常在相关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技术,在政府特定考核机制下,社会企业的收入与项目质量和服务挂钩,因此,有助于提高和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产品的品质。

4PPP模式能使得政府与社会企业彼此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互相弥补不足,双方能形成一个互利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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