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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205
【发布文号】合政[1993]235号
【发布日期】1993-12-05
【生效日期】1993-1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政[1993]235号)
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部属、省属在肥各单位,驻肥部队,大专院校:
现将《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五日
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强直管公房的管理,保护国有房产不受侵犯,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属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三县)直管公房的管理,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系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屋。
本规定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依法取得《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建设、修缮以及租赁管理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直管公房均属侵权行为。
第二章 租赁
第五条承租人承租住宅房须持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单位(或街道)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
承租人承租非住宅房须持法人证件(或营业执照)、单位(或街道)介绍信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
第六条租赁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契约(以下简称租约)。租约应载明房屋状况、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交纳期限、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住宅房租赁期不超过三年,非住宅房租赁期不超过二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出租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续租手续。
第八条办理承租手续,需一次性交纳租赁定金。租赁定金根据房屋状况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20元的标准收取,解除租赁关系时一次性退还。
第九条租赁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拆迁,承租人回迁时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证件)和回迁安置证办理续租手续,并实行新房新租。
第十条交租方式:
(一)承租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代扣;
(二)承租人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自交;
(三)承租非住宅用房,由银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实行“见单付款”。
第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义务:
(一)按租约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二)保护房屋及其设备,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和附属设备;
(三)不得擅自互换、转让、转借和转租(含出租柜台);
(四)必须在每月25日前交纳本月房屋租金,不得拖欠和拒交;
(五)租赁期满及时办理退租或续租手续。
第十二条出租人有下列义务:
(一)保证承租人依照租约使用房屋;
(二)履行租约规定的出租人义务;
(三)保障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四)组织收缴租金。
第十三条单位办公、学校教学和社会福利等用房,承租人须办理承租手续,交纳租赁定金,并按生产、营业用房租金标准的15%交纳租金。
第十四条经民政部门认可的“五保户”,每户月收租金0.5元,“五保户”死亡后,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十五条承租人分户、过户承租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交验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原租约和租赁证以及个人申请、单位(或街道)证明;
(二)经辖区房管所审核,报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标准交纳租赁定金;
(四)办理发、换租赁证手续。
第十六条承租人互换承租房审定程序:
(一)交验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原租约和租赁证、单位介绍信及市房地产管理局交换站开具的互换介绍信;
(二)经辖区房管所同意,报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互换手续;
(三)互换承租房发生的工本费和管理费,实行有偿服务,其标准报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四)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交纳租赁定金。
(五)办理换发租赁证手续。
第十七条宣布破产的非住宅用房承租人,自破产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八条承租人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直管公房作价入股或充作联营、合资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凡本规定发布之日前,以“平调”方式将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自管的房屋,均须归还产权;无法归还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实行有偿划拨。
第三章 拆迁
第二十条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前,须持《合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与被拆迁人(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定拆迁协议,在规定拆迁时间内,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支持拆迁人做好承租人拆迁安置工作,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拆迁范围内直管公房住户基本情况提供给拆迁人,双方进行资料核对。
第二十二条拆迁范围内的直管公房,在办理回迁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派员参加,并同时办理停租手续,承租人不办理停租手续,视为自动解除租赁关系。
第二十三条凡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必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归还产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出售或出租;拆迁非住宅房应在原地或就近归还产权。
第二十四条回迁安置时,因承租人个人增购或承租人所在单位代增购房屋面积形成产权交叉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承租人增购的面积,由承租人委托出租人管理。承租人也可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直管公房产权;
(二)承租人工作单位代增购的面积,由承租人工作单位委托出租人管理或将增购面积的产权移交给出租人;
(三)非住宅承租人增购面积可以委托出租人代管,也可自行管理,但必须服从出租人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直管公房占规划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40%以上的,规划部门在规划该地块时,应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意见,且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使用该规划用地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凡接管、归还、移交房屋,按建设部ZBP 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修缮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应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检查、修缮,房屋修缮执行建设部颁发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损坏以及因阻碍出租人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更换房屋设备、装修、改建、扩建等应征得出租人同意,改造后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国家,并按新的面积、租金标准办理续租手续。
第三十条拆迁人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其拆迁范围内直管公房的修缮责任由拆迁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凡属产权交叉的公有房屋由产权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有偿信托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具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均属强占直管公房,除责令限期退出房屋外,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一)未办理租赁手续或回迁未办理续租手续占有直管公房者;
(二)非法破门、撬锁占有直管公房者;
(三)擅自互换、转让、转借者。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长期不住或偶尔居住的住房为空闲房,无故空闲累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视为自动解除租赁关系,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凡租赁期满超过三个月未办理续租手续或拖欠房租累计达六个月,视为自动解除租赁关系,限期退出房屋。
第三十五条凡倒卖、转租(含擅自出租拒台)直管公房以及出卖房屋使用权的,除限期退出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其非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设备,除限期恢复原状外,并收缴房屋现值5-15%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出租人因修缮不当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漫骂、殴打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组织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市辖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现在直管公有住房租金调整范围、租金标准、调整时间、租赁证换发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你可以去相关部门看一下的,地址在开封市迎宾路2号。
公房是不允许继承的。公房依法拆迁,拆迁补偿款可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进行继承。
自管公房是国有单位自管的公房,改革发展后,会纳入直管公房直管公房是政府房屋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房。
机房管理规定
机房管理规定 一、目的与意义 为了公司信息化工作有序、正常的开展,保障机房设备与软件系统的安全、 稳定、高效运行,就公司机房管理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二、机房人员与出入管理 1)机房必须设置专人管理,并建立机房出入登记制度。未经批准,严禁非 机房工作人员随意无故地进入机房作业。 2)非机房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作业的,应该经所在单位责任人批准 并认真填写登记表后方可进入机房开展相关工作。 机房相关的工作人员 应负责该客人的安全防范工作。最后离开机房的人员必须自觉检查和关 闭所有机房门窗、锁定防盗装置。应主动拒绝陌生人进出机房。 3)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区域前,应保证工作区域内保存的重要文件、资料、 设备、数据处于安全保护状态。如检查并锁上自己工作柜枱、锁定工作 电脑、并将桌面重要资料和数据妥善保存等等。 4)任何人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 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
机房管理规定
机房管理规定 1、 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及安全管理工作。 机房为 涉密计算机系统,实施专人、专用、专管。 2、 机房使用者应遵守国家安全保密有关法规及有关制 度。 3、 机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 进入机房人员要保持机房安静,禁止大声喧哗。 5、 机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堆放杂物,禁止将 各种食品和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不得存放各种易 爆、易燃及放射性物品。 6、 机房内电源、服务器、网络等设备的开启、运行和 关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开关机操作规程,严禁各种违规操 作,确保系统可靠运行。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和 移动计算机;严禁随意拆卸计算机上的任何接口;严禁擅自 修改计算机系统设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机 房内任意拉接网线、电源和连接设备。 7、 机房内应定期除尘,在除尘时应确保计算机设备的 安全。要保持计算机设备和机房的整洁,保持计算机所需环 境的温湿度。 8、
直管公房管理负责直管公房的租金核算与回收。
一、业务范围
1;
2、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与养护;
3、负责社会特困户住房的调剂;
4、负责直管公房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5、依法查处直管理公房租赁环节中的违规、违章行为。
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或文件
住户书面申请书;
住户租赁合同;
住户缴清租金的收据。
三、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四、服务承诺
1、立户、过户:程序公开、办事公正;
2、房屋维修:险情不过夜、小修不隔天;报修迅速,维修及时。
3、租金收缴:严格标准,按月清收,上门服务。
联系单位:安康市房管局城区房管所 2100433B
第二十条直管公房调整,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或因办公、生产、经营等需要,对其承租使用的直管公房或其内部职工作住房进行调整使用过程中,涉及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直管公房实行有偿调整使用原则。对单位调整使用直管公房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单位调整房屋涉及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调整单位须事前持介绍信、调整使用证明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新的直管公房承租人所在单位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交纳置换服务费后,方可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三条调整直管公房使用权时,原承租人必须交清欠租和处理完毕房屋的有关遗留问题;新承租人必须凭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直管公房迁入证办理租赁手续后方可承租使用。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擅自调整使用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可责令限期写明情况并补办调整手续。对拒不办理手续的,视为私自转租、转让行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可依法收回房屋使用权。
近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重点对加强直管公房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积极推动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腾退和修缮提出了具体办法。
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将被收回
《意见》严禁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违规转租、转借是指承租人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不在承租的直管公房内居住,擅自安排其他人员居住的行为。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承租人身份智能识别系统和日常巡查、举报核实等渠道,发现存在违规转租、转借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规劝、纠正;对拒不改正或规劝整改两次后仍违规转租、转借的,可依照合同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文件对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行为进行了界定,进一步解释为承租人本人、配偶、子女三方中必须至少有一人在承租的直管公房内居住。加大违规转租转借检查力度。充分利用承租人身份智能识别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和日常巡查、举报核实等渠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
推进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腾退
《意见》要求,有序推进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腾退。鼓励承租人自愿交回直管公房使用权;承租人申请交回直管公房使用权并由经营管理单位收回的,经营管理单位适当给予承租人货币补偿。承租人交回使用权后,可以申请购买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或承租公租房,符合条件的优先配售配租。东城、西城区政府可综合考虑区域规划、工作计划、申请腾退居民的住房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申请腾退家庭腾退顺序。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政策突出了居民自愿申请,没有强制性。坚持政府主导实施,与以往的市场开发模式相比,实施主体由企业变成了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单位。
《意见》鼓励通过平移置换实施整院腾退。东城、西城区政府制定鼓励承租人平移置换到其他院落直管公房居住的相关政策,实施整院腾退和修复。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实现整院腾退有利于更好地实施恢复性修建工作,更好地保护传统四合院和老城肌理。同时,考虑到有些居民在老城院落居住了一辈子,存在故土难离,留住乡愁的心情,区政府可以与这部分承租人协商,平移置换到其他修缮工作完成的房屋居住,改善其居住环境。
本市户籍无房户拆除自建房可配租公租房
《意见》要求改善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居民的居住条件。对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自愿拆除自建房并将户口迁出的,可由区政府直接配租公租房。
对此,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平房院落中还存在的居民自建房屋既不符合四合院传统风貌,也不符合规划要求。该条政策是面向居住在自建房内居民的鼓励措施,自愿提出腾退要求的居民,可按照《意见》提出的条件腾退自建房,解决住房困难。(记者 朱开云)
市住建委推出APP 试点手机投票选举业委会
过不了多久,北京市民将可以用手机投票选举业委会成员了。
按照《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小区共有部位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涉及到小区共同决策的事项通常都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表决,即在纸质选票上划票。投票过程需要核对业主身份、发放选票、回收选票、唱票计票,整个过程耗时费力,且选票真伪难辨,易对业主生活造成干扰。
为此,北京市住建委开发了手机端投票系统“北京业主”APP。其功能包括:投票表决、评价物业、投诉报修、通知公告。该APP依托北京市住建委房屋全生命周期平台,通过输入身份证号码和房产证编号实现业主实名认证,只有完成实名认证的客户端才能具备在本小区进行投票的资格,投票结束后系统自动计算结果。通过此种方式,有效降低投票成本且保障投票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位于朝阳区东湖街道的“上京家园”小区正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为“北京业主”APP的首个试点小区,经过市住建委、朝阳房管局、东湖街道和筹备组的工作,已有数百位业主登录“北京业主”并完成了身份认证,具备了实名制投票的条件。目前业主身份认证仍在继续,预计在7月份正式开启投票。试点期间,“北京业主”APP仅向“上京家园”小区业主开放数据,试点成功后将逐步向本市其他小区进行推广。(记者 朱开云)
作者:朱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