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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意见,是为进一步加大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2018年省、市下达我县的棚户区改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城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作补充和完善而制定的法规。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意见基本信息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意见简介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D29000-0203-2018-0076 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麻源垦殖场,县直各单位:

2017年,我县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区棚户区改造加快城市更新的意见》(万府发〔2017〕4号),经过一年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征收房屋类型不全面等问题。今年(2018年),全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任务重、时间紧,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大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2018年省、市下达我县的棚户区改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城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作如下补充和完善:

一、货币补偿安置标准

(一)住宅套房的补偿

1.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同期商品房均价补偿方式安置的,按征收套房面积加上20%面积奖励,以同期商品房均价计算,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划拨土地性质,则在补偿款中扣缴按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2.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市场评估补偿方式安置的,由评估机构按该区域相应的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格货币补偿。

(二)住宅栋房的补偿

1.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同期商品房均价补偿方式安置的,按征收正房面积加上20%面积奖励,以同期商品房均价计算,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划拨土地性质,则在补偿款中扣缴按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2.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市场评估补偿方式安置的,则由评估机构按该区域相应的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格货币补偿。

3.被征收住宅栋房的正房面积认定按照吉府发〔20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商住楼的补偿

1.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同期商品房均价补偿方式安置的,一楼由评估机构按该区域相应的商铺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给予被征收人商铺评估价格货币补偿;二楼(含二楼)以上按征收房屋面积加上20%面积奖励,以同期商品房均价计算,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划拨土地性质,则在补偿款中扣缴按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2.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市场评估补偿方式安置的,由评估机构按该区域相应的商住楼市场价格进行实地评估,给予被征收人商住楼评估价格货币补偿。

3.被征收商住楼的认定。一楼认定为商铺,二楼(含二楼)以上认定为住房。

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标准

按“征一补一”原则实行同产权置换,如被征收人房屋的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拨,置换后的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缴纳出让金;如被征收人房屋的土地性质属国有出让,置换后的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由征收方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一)住宅套房的产权置换

1.选择由政府建设的国有划拨土地性质安置房。产权调换办法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根据“征一补一”原则,按征收套房面积进行等面积套房置换后,征收方按被征收套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的面积奖励,奖励后若征收套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超出面积由政府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奖励后若征收套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不足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政府根据不同安置小区制定的优惠价格自行购买(优惠价由房管局按年度建设安置房地段提出,定价幅度控制在每平方米2800—3400元范围内,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和上缴全部证件后,征收方可根据征收总面积(征收套房面积 20%奖励面积)再给予被征收人20%面积的价格补贴,价格补贴按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2.选择由政府限价出售的国有出让土地性质安置房。产权调换办法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根据“征一补一”原则,按征收套房面积进行等面积套房置换后,若征收套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多出部分的面积由政府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方货币补偿;若征收套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不足部分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政府根据不同安置小区制定的优惠价格自行购买(优惠价由房管局按年度建设安置房地段提出,定价幅度控制在每平方米3800—4200元范围内,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和上缴全部证件后,征收方可根据征收套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面积的价格补贴,价格补贴按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3.选择开发商公开出售的市场商品房。产权调换办法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根据“征一补一”原则,按征收套房面积进行等面积套房置换后,若征收套房面积超过商品房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由政府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若征收套房面积小于商品房屋面积,不足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所置换的商品住宅的市场价自行购买。

(二)住宅栋房的产权置换

正房面积产权调换方式按照住宅套房的产权调换办法执行,被征收住宅栋房的正房面积认定按照吉府发〔20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商住楼的产权置换

按照店房分离的方法。一楼实行“征一补一”商铺调换,不足或多余面积按评估价实行货币结算。二楼(含二楼)以上房屋按照住宅套房的产权调换办法执行。

三、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有以下两种补偿标准供被征收人选择:

1.按照万府发〔2017〕4号文件规定,对被征收人按征收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房屋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货币补偿。

2.按房屋征收面积由评估机构根据市场价进行评估,给予房屋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货币补偿。

四、住宅栋房院落土地及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标准

1.住宅栋房所含院落土地的补偿均按该区域相应的市场价格进行实地评估,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2.住宅套房、住宅栋房、商住楼在征收中所涉及的附属建筑(车库、储藏室、厨房、围墙、水井等地上附着物)均按该区域相应的市场价格进行实地评估,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3.被征收套房有储藏间(或车库)的,且在安置房小区也建有储藏间,可选择“征一补一”方式进行产权调换,不足或多余面积按评估价实行货币结算。

五、临时安置、搬迁等费用补偿安置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征收正房面积予以8元/平方米"para" label-module="para">

(二)搬迁等费用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费用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1000元搬迁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再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奖励。水电及网络搬迁费每户1300元包干。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七、本意见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县房管局、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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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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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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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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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我县市民居住环境, 提升城市品位, 完善市政设施等公共 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 号令)的规定和《 xx 县经济 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xx 县县城总体规划》和 xx 县 xx 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公开征求意见,决定实施 xx 县城东路两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 案。 一、征收范围 :以 xx 县城东路两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 线范围为准。 二、征收时间 :xx 年 7 月 28 日至 xx 年 10 月 28 日。 三、征收主体 :xx 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xx 县棚户区城中村改

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发展与协调 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发展与协调

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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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1993 年 11月 1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 第一条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城市面貌, 根据《青 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结合棚户区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市南、 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 (以 下简称市内五区 )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居住区域: (一)一九五三年底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和基本形成的居住区 (片)、区 (片) 内房屋破旧简陋且大部分为平房 ; (二)居住区 (片)内房屋密集,居民居住拥挤,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平方 米 ; (三)居住区 (片)内市政公用设施不全, 房屋内基本无上、 下水,防汛抗灾能 力差。 第三条 棚户区拆迁安置、 补偿实行“拆一还一、 有偿安置”的原则, “拆 一还一”是

青岛出台棚改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鼓励异地房屋安置

日前出台的《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原来的危旧房补偿办法进行了调整,突出鼓励异地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根据《办法》,青岛市各区政府应从社会上选定不少于应补偿面积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进一步保障了被征收居民的选择权。同时,《办法》将原来的危旧房补偿办法确定的普惠奖励,调整为鼓励和引导居民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房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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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具体内容

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等主城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应按照先危后旧、先急后缓的原则,依法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并签订委托合同。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积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审计、文物、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成立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参与和监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登记结果。

第六条 区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用途不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意见。

第七条 区政府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征收办审查后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征求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八条 区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征收办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时,应当接受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指导。征收评估实行“一户一评”的原则。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成本,应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从房屋征收成本测算评估机构备选库中按序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测算,房屋征收成本测算报告须经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

第十条 市征收办对区政府提报的房屋征收决定材料进行审查备案后,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区政府及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补偿方式。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无房屋所有权证和计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或者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三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其中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

(二)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增加的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第十四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其中,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

前款规定的公摊面积比例,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本条所称公摊面积比例,是指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第十五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应当从社会上选订不少于应补偿面积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房屋价款和货币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清差价款。

第十六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区政府可实行货币补偿,或选订与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非住宅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征收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经与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协商同意后,可实行异地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参照非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按照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一)房屋坐落于沿街底层且用于商业或服务业用房的;

(二)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年以上,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对选择按照住宅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的有关规定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第十八条 征收权属证书注销的析产分户房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分户前的证载产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房屋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征收房屋应补偿权利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房屋征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应补偿权利人予以补偿,并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奖励费等费用;

(二)分户前的证载产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房屋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区政府应以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将补偿房屋的产权和补偿资金予以提存;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应补偿权利人结清补偿房屋差价款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为应补偿权利人出具相关补偿房屋登记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补偿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面积已经确权并能够独立使用且大于房屋占地面积的,征收评估时应当将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纳入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土地权属证书未载明土地权属面积或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房屋占地面积的,不应纳入评估。

评估多出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时,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参照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取得方式等因素,采用适宜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并负责做好咨询答复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征收的国有直管住宅房屋内住有两户或两户以上的,原则上以承租表上载明的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实施补偿,但其他同住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缴纳房租并经市或区房屋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按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收落实私房政策房屋,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对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私有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对现住房屋使用人的征收补偿参照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政策及房屋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通过住房制度改革方式取得产权的房屋,其对产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向原测绘单位申请进行复查;原测绘单位已经注销的,由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测绘复查结果由房屋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初审确认后,报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复核备案。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复核备案的面积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补偿房屋的地点、面积和价格、搬迁费、临时过渡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同时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注销登记书面申请、权属证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并将注销申请材料及时送达房地产登记机构。对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青政发〔2013〕16号)有关规定,发放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异地房屋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6万元的奖励,逾期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5%的奖励,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计算。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三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主城区内其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6日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2〕34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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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简介

文件全文

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农业生产安置

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重新择业安置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入股分红安置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异地移民安置

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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