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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近年来,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迅速,但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随意设立分站,扰乱了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给建筑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
要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除具有二级专业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可设立非独立法人的混凝土搅拌站分站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设立分站;分站应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分站资产归主站所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设立分站。
二、加强分站设立的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必须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向分站所在地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资质证书、分站营业执照、混凝土企业对分站的出资证明材料、分站的机械设备及车辆的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和试验员的职称证、试验员证、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凭证等资料;主站和分站、分站和分站的人员、设备、试验室等不得重复互用。设立分站(含设立在扩权县(市)的分站),应将总站和分站的人员、设备、试验室等资料同时报送,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收到相关材料后应进行核查,20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并将核查意见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省厅,对符合要求的由省厅在其主站资质证书副本的变更栏上注明分站名称、地址和负责人。混凝土企业应将资质证书副本存放在分站备查,设立分站较多的,可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
分站异地变更住所时,应经变更前分站所在地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后,到新住所地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设立分站;分站被撤销或拆除后,混凝土主站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经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后,到省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三、严格规范分站经营行为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的监督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对擅自设立分站或无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坚决取缔,保障建筑工程质量。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加强分站管理,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对主、分站混凝土生产情况进行即时监控,实现对分站的全方位管理。分站在取得预拌混凝土分站资格前,不得生产和销售混凝土;取得分站资格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相应级别进行生产,不得转让、出借分站资格,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分站,应尽快按本通知要求予以规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4日2100433B
预拌混凝土企业通用实验报告也就是说这个企业中用这种东西进行实验才能够取得成功。
山东版本的在这里,你可以看一下你那里的有没有写。
你好:是的商品混凝土。
海南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
近日,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1月14-18日,海南开展了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抽查了全省74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全省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部分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手续不完善、人员更换频繁、试验室环境难以满足相关要求、原材料质量及生产过程控制不够严格等问题,26家企业被通报批评。
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管理
本文针对当前商品混凝土存在的诸如强度不足、凝结时间异常、实体裂缝、耐久性不良等质量问题,从混凝土公司的角度,提出了混凝土企业应重点控制的质量环节。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2012年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在全省核查中发现部分混凝土企业对原材料进场把关不严,砂、石等原材料存在颗粒级配不符合标准要求等问题。近期,央视连续播出有关省份预拌混凝土企业违规使用海砂和风化岩等原材料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报道,给预拌混凝土企业敲响了警钟。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预拌混凝土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制度、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使用管理制度、部门岗位责任和人员岗位职责制度。采购合同(协议)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
二、严把原材料质量关。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加强原材料进厂的监管,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做好原材料进厂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型式检验报告)。所有原材料使用前,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要坚决进行退场处理。
三、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进入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的原材料的监督抽检及验收资料的核查工作,严格履行质量监管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22日 2100433B
鄂建办[2011]23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现将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建、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工程档案的归集管理纳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执法检查、信息公开、诚信体系建设和优质工程评选等关键业务管理程序,并严格把关。尤其要将政府投资项目、重点项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以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等建设工程档案的归集纳入管理程序严格管理,为处置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供依据。
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端正服务态度,提升服务水平,主动与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和沟通,积极配合,依法抓好工程档案的归集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档案完整、系统,安全归档。
附件:《关于切实加强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rar(建办[2011]161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厅驻外建管处,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大力营造诚实信用建筑市场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市【2010】128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进冀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且企业管辖权不属本省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
与本省签订共同建筑市场协议且被确定为对等互认的进冀企业,不适用本《通知》。
二、基本原则
进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享有本省企业同等权力,依法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三、管理部门及职责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实施进冀备案管理;
(三)建立进冀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实行信用评价和奖惩;
(四)组织开展进冀企业专项监督检查;
(五)对进冀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外省驻冀队伍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进冀企业管理。
四、备案管理
进冀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告知性备案,即市场进入备案和项目备案,其中,项目备案包括投标备案、直接承包备案和分包备案。
(一)市场进入备案。
1、备案程序。省外企业在进冀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市场进入备案手续。
(1)开通系统。登陆“河北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人员填报申请,开通市场进入备案系统。
(2)上传信息。在系统中填写进冀企业工商注册、资质资格、安全生产许可等基础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3)材料受理。网上打印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携带相关原件,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受理和核对原件。
(4)备案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信用信息,三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
(5)同意的,颁发《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书》,并在“河北建设网”上公告进冀企业名单。不同意的,网上告知不同意理由。
2、进冀企业取得《市场进入备案书》后,方可登录项目备案、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等信息系统操作。
3、属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外建管处辖区内的企业,由其直接在当地办理。具体办理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投标备案
进冀企业在投标前,应当以拟承揽的单项工程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备案。
1、投标企业使用企业用户名登录项目备案系统,上传法人项目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和管理技术人员、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诚信证明等相关附件材料,并网上打印后装订成册。
2、携带附件材料和相关原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核发《进冀企业投标备案书》,进冀企业方可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审查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4、进冀企业中标的,中标结果在“河北建设网”和“河北建设工程网”上公示。中标公示无异议的,由河北省招投标和交易管理系统将中标企业业绩信息自动导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
(三)直接承包备案
进冀企业办理市场进入备案后直接承揽工程建设任务的,应当在工程承发包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7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直接承包备案。
1、承包企业使用企业用户名登录项目备案系统,填写《直接承包项目情况登记表》,录入承接工程任务和项目部管理人员等信息,网上上传和打印工程承发包合同、人员资格证书等附件材料。
2、携带附件材料和相关原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3、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意见。审核无误的,相关信息进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
(四)分包备案
进冀企业承揽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业务的,应当在正式签订分包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备案。
1、实施分包的企业使用用户名登录项目备案系统,填写《项目分包情况登记表》,录入分包企业、分包工程和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网上上传和打印工程承发包合同、人员资格证书等附件材料。
2、携带附件材料和相关原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3、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意见。审核无误的,相关信息进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
(五)备案不予受理或者不同意的情形:
1、网上备案信息不齐全的;
2、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形式和要求的;
3、不能提供相应原件的;
4、备案资料弄虚作假的;
5、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市场限制准入“黑名单”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础信用信息变更。
进冀企业法人、名称、资质、地址等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场进入备案系统变更其相关信息。
(七)《进冀企业备案书》管理。
1、《进冀企业备案书》有效期一年。进冀企业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当重新提交市场进入备案相关材料,办理市场进入备案延期手续。
2、进冀业企业取得《进冀企业备案书》后,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要求其办理进入当地市场的备案手续。
3、《进冀企业备案书》载明的企业和人员的信用信息,是审查企业承包资格或者投标资格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招标人非特殊原因,不应重复要求进冀企业提供相关原件。
五、动态管理
(一)进冀企业纳入本省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建筑实名制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和奖惩。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进冀企业定期检查制度,重点核查项目部人员到位情况、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劳务用工、工资发放等情况,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录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发布。
(三)进冀企业应当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冀企业统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合同履约等动态情况。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对进冀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技术规范和劳动技能等培训,培训教育情况记入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
六、罚则
进冀企业或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进冀承揽任务。
(一)存在《河北省建设系统行为相对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规定行为的;
(二)不按本办法备案或者备案中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证明材料的;
(三)承诺进冀管理、技术人员不到位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性上访事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冀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抄告进冀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附则
(一)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进冀建设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冀建法[2005]133号)、《关于调整相关进冀建设企业备案管理方式的通知》(冀建市[2009]8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