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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理整顿砖瓦窑厂的重要意义
我县是人口、农业大县,也是矿产资源贫困县,人均耕地少,耕地资源后备严重不足,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随着我县城镇化步伐加快,建筑材料需求量不断增加,各乡、镇粘土砖瓦窑厂取土烧砖,不仅大量浪费能源,而且严重毁坏耕地,破坏生态环境。禁止占用耕地生产实心粘土砖加快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仅每年可以消耗大量的工业固体废物,有效降低环境污染,而且还可以减少粘土砖瓦窑厂的占用耕地面积。因此,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禁止占用耕地生产实心粘土砖,推广使用以粉煤灰、煤矸石等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有效保护耕地的重要举措,是节约资源、建立循环经济的需要,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势在必行,必须抓紧抓好。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和目标
按照“积极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关闭与整顿相结合”的原则,对全县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进行全面治理整顿。
(一)范围
1、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砖瓦窑厂,一律关闭:
(1)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
(2)场区无自采土源的;有自采土源不能保证使用3年的;年产量达不到1000万块砖以上;
(3)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周边5公里以内的;
(4)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两侧5公里以内的;
(5)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2、未经批准建设的必须关闭。
3、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关闭。
4、对利用岗坡劣地、废弃地制砖和现有生产粘土多孔砖瓦窑厂,必须进行治理整顿,2006年6月底前完善合法手续,做到布局合理,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二)工作目标
我县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104家,根据全县砖瓦窑厂的分布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全县治理整顿生产粘土砖瓦窑厂工作的总体目标为:2006年底,全县要关闭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42家,占全县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的40%,2007年底,全县关闭总数应达到55家占全县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50%以上;2010年底总数达到72家,占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的70%以上。县城市规划区内属于省文件规定的各类建筑工程,从2008年12月31日开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调查核实、建立台帐。此项工作从4月1日开始至4月15日结束。各乡(镇)要在前一阶段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的现状图、基本农田保护图等,详细核实粘土砖瓦窑厂的有关情况(如企业法人、占地面积、是否占有耕地,占地位置如何、用地、规划、工商税务登记状况,计划关闭以及土地复垦情况等),完善统计汇总表,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用不同颜色标注出关闭、保留的砖瓦窑厂。
(二)粘土砖瓦窑厂自我整顿。此项工作从4月15日开始至7月16日结束。各乡(镇)要在4月30日前将对照政策应属关闭的砖瓦窑厂名单,告知要关闭的企业并在电视上宣告。动员拟关闭的砖瓦窑厂自行关闭,对原占用的耕地进行复耕;对需要完善手续的砖瓦窑厂要依法完善合法手续,做到布局合理,依法经营。
(三)依法执行,强制拆除。此项工作从7月17日开始至10月16日结束。对该关闭又没有自行关闭的砖瓦窑厂和拟保留的但没在规定时间内完善手续的砖瓦窑厂,由关停企业的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强制拆除生产设备、烟囱和窑体,并对原砖瓦窑厂占用的耕地进行复耕。对干扰、阻碍关闭非法砖瓦窑厂的有关人员要依法处理,涉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从严处理。其中截止7月30日,自行关闭和强制关闭的窑厂数要达到今年关闭总数的40%以上。
(四)检查验收。此项工作从10月17日至11月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分组到各乡(镇)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察看、实地了解等办法进行检查验收。县政府将对治理整顿开展较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治理整顿效果不明显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五)工作总结和迎接市检查验收。此项工作从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2006年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接受市政府对治理整顿工作的检查验收。
四、治理整顿的优惠政策
(一)对虽有合法手续,但不符合设厂条件确需关闭的实心粘土砖瓦窑厂,各乡、镇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对关闭拆除砖瓦窑厂腾出的建设用地,可作为存量建设用地置换使用。关闭拆除砖瓦窑厂腾出的土地需要开发整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
(二)对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用地。凡是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产企业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要优先安排。
(三)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小企发展专项资金和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改革、科技、建设部门要有政策和资金上积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和开发。税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认定的产品,实行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矿石,掺煤灰等工业废渣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
(四)新设立的新型墙体生产企业用地,土地供应按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五)鼓励杨山煤矿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利用煤矿专项治理资金和税收返还政策给予支持。
四、治理整顿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电力、水利和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治理整顿政策的规定,督促检查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指导各乡镇的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推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普及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改变建设用材观念,营造支持治理整顿工作的社会氛围。
(三)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县直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动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治理整顿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和电力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粘土砖瓦窑厂的治理整顿。拆除生产设备、烟囱和窑体、平整复耕土地工作,由停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提前3个月告知要关闭的企业。整顿期间不得批准占用耕地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收回和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保评价和审评;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新型墙体材料的规格、质量标准,明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财政和建设等部门负责对新型墙体企业的补贴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新型墙体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水利部门要确定河道淤泥采挖范围和深度,保障河流安全畅通;电力部门要切实保障新型墙体生产企业的电力供应;公安部门负责治理整顿过程中违法抗法事件的处理;监察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效绩落实情况的督促监察。
(四)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依法行政。县直各相关部门要组成联合监督组,严格执法,监督到位。对不能按期拆除,造成毁地和污染环境的要加大督查力度,限期关停,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实行目标考核,按时完成任务。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难度大,范围广,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列入政府责任目标 ,进行年度考核。对完成目标好的乡、镇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因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不能完成治理整顿任务的,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第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有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资源,提高我县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免烧砖有三种 免烧砌块砖 就是一般的 免烧砖机生产的 也叫水泥砖 前几年发展 可以 这几年 销售不是很好了 被蒸压砖 取代了 密实度不是很好 免烧蒸压砖 有 蒸压粉煤灰砖 蒸压灰砂砖 是 粘土砖的替代...
新型墙体材料的物理性质是1、具有质轻、隔热、隔音、保温、无甲醛、无苯、无任污染等特点。2、部分新型复合节能墙体材料集防火、防水、防潮、隔音、隔热、保温等功能于一体,装配简单快捷,使墙体变薄,具有更大的...
原因如下:1、烧结砖使用普通粘土,一般会在耕地取土,容易造成土地的退化和废弃。黏土属于耕地,为了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保护耕地。2、烧结砖在生产过程中包括燃料等多方面造成污染。3、烧结砖不适应国家的节能...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1 / 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 体材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 豫政 [2005]54 号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 2005.12.22 【实施日期】 2005.12.22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XP10 【失效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豫政 [2005]54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第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有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 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 (国办发 [2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界首市关于切实加强砖瓦窑厂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是界首市发布的文件。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界首市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砖瓦窑业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政秘[2009]12号),防止砖瓦窑业死灰复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在砖瓦窑业治理整顿工作中,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拆除关闭了非法窑厂,无证开采砖瓦粘土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整治,砖瓦窑业乱占、破坏耕地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此专项行动得到全市广大干群的全力支持和拥护。近日巡查发现个别乡镇有新建、修复窑厂现象,如果违法占地设立砖瓦窑厂和非法取土等行为出现回潮反弹,不仅耕地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环境有可能反复污染,而且政府公信力将受到严重影响,带来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此,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思想上一定要高度重视,力戒松懈情绪,按照更高的要求,更加深入地加强监督和管理,彻底根绝砖瓦窑业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耕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管理,确保实效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非法占地、新建、修建砖瓦窑厂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坚决予以打击,不留后患。要把已拆除关闭的砖瓦窑厂所占用的土地列入今年(2009年)的土地整理复垦计划内,确保复垦复耕到位。
三、明确责任,强化督查
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是整顿和规范砖瓦窑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市政府将整顿规范砖瓦窑业工作列入乡镇政府、街道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分工,包干负责,定期巡查,确保责任区域内不发生非法占地建窑行为;确保已拆除关闭的窑厂不重新制坯生产。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发现拆除关闭的窑厂又重新制坯生产,非法新建窑厂不制止、不报告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市考核办、国土资源局要按照职责,做好督查工作。
特此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等文件精神,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努力促进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300套(间)。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各地政府(管委会)做到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源有序整合,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多方参与。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二)明确对象,把握标准。
1.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2.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但同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中建筑面积小户型70平方米以内户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通过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宿舍型公寓建设适用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执行。
3.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建设(运营管理)主体可结合项目成本、区域供需、享受优惠政策等因素,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原则确定具体租金标准,报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备案。
(三)供需匹配,职住平衡。
坚持需求导向,在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等情况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项目规划,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产业园区、重大企业(含科研教育机构)、重大项目的实际需求,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促进实现职住平衡。
(四)加强监管,只租不售。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更多参与渠道;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独立成栋、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不少于30套(间)。
3.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上限15%,建筑面积占比由15%提高到上限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两年内无征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并优先安排,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配建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二)财政支持政策。
1.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2.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4.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当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三)金融支持政策。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3.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4.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公共服务政策。
完善公共服务,探索租购同权,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凭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申领居住证,根据各地政策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五、审批认定
(一)简化审批流程。
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全面落实“部门联动、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授权本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对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项目,不再核发建设规划工程许可。
(二)建立项目认定书制度。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全市统筹、各地负责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市住建局是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工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具体工作流程和指引另行制定);各地政府(管委会)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工作。
建设(运营管理)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分别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土地、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和金融等各项优惠政策。
六、监督管理
(一)强化约束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认定书后,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对取得认定书的项目采取适度约束管理。
(二)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运营年限不少于5年,认定期内如需转让,须报属地政府(管委会)审核批准,且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和用途。
(三)强化建设管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重点监管。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提供简约、环保的装饰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要求。
(四)规范运营管理。对于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引导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运营管理,打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提升租住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3个月租金。承租人不得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
(五)加大查处力度。经调查核实后,保障性租赁住房业主和运营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政策,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1.项目建设和筹集阶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
2.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分割转让、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
3.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私自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屡教不改,严重失信的;
4.严重违法违约的其他情形。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层级责任。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加强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研究协调重大事项,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政策措施,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供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调研督促,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政府(管委会)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参照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项目审批、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强化市场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合同登记备案,落实对已享受优惠政策项目备案要求;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三)做好政策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在梳理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落实好各类支持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均应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和税费减免。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子屏幕、小区宣传栏、专题栏目等线上线下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政策宣传,让广大企业、新市民、青年人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防范租赁风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固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固始县思源实验学校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固始县思源实验学校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固始县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