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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无损检测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须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单位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
(五)申请从事相应检测项目(RT、UT、MT、PT、ET、AE)的无损检测单位,其无损检测持证人数及检测设备台数应满足下表的要求。
申请项目 NDT持证人数 设备台数
Ⅲ级 Ⅱ级
RT ≥1 ≥2 ≥4
UT ≥1 ≥2 ≥2
MT ≥1 ≥2 ≥4
PT ≥1 ≥2 /
ET / ≥2 ≥1
AE / ≥2 ≥1
注:1.NDT持证人数系指持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件人数。
2.申请二个检测项目的单位,持证总人数(Ⅱ级及Ⅱ级以上应不少于6人。
3.申请三个以上(含三个)检测项目的单位,其持证总人数(Ⅱ级及Ⅱ级以上)应不少于10人,其中Ⅲ级不少于2人。
(六)聘用人员应是检测单位正式聘用的全职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聘期不得少于五年。
(七)建立了与申请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编制了管理程序性文件和检测作业指导书。
(八)有30M2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九)申请RT项,须有《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使用γ源进行检测的还须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检测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核。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须在接到申请资料15天内签署受理初审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在15天内给予批复,并向申请单位寄发批复《通知书》(见附件3)。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批准受理后,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作为审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单位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可通过有关咨询机构获得相关咨询服务,待满足要求后,约请审查机构实施审查。《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未进行审查,自行作废。
第十条 咨询机构必须独立于审查机构,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备案,并予公布。备案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无损检测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颁发无损检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一制作。
证书有效期五年,无损检测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二条 无损检测单位申请换证,须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复查申请书》(见附件2),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后,每年均未间断无损检测工作,并有一定数量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业绩;
(二)没有重大检测质量投诉;
(三)未发生检测责任事故;
(四)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取证审查及换证审查的内容及具体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由审查机构编制,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可接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单位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从事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过程中的无损检测工作(不含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 无损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合同至少应包括委托项目、内容、双方的责任(包括检测设备、场地、费用、问题处理以及底片保存的责任方)等内容。合同必须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的有效期应在承担无损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的资格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无损检测单位要按被检测设备的相关法规、规章所要求的格式向委托单位出具无损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经无损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无损检测单位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无损检测结果的有效文书,可以附于委托单位的质量证明、综合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 无损检测单位出现检测质量问题,除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由委托单位或检测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意见并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无损检测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必须及时提交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书,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后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无损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警告,并报请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扩散无损检测资格或超出许可项目范围进行检测的;
(二)不满足基本条件或超过资格证有效期,继续从事授权项目检测工作的;
(三)检测程序、步骤和内容不符合要求,出具的检测结果和证明失实;
(四)因检测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对无损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的无损检测单位五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严格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对弄虚作假出具失实审查报告的、泄露被审单位秘密造成损失的,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审查,对失职违法、徇私舞弊者,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对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能力有其他规定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1:RT片子价钱看当地定额。区域之间都有差价,还有每个检测公司要价都不等的,大概价钱在30+吧2:图没有设计检测数量时,既然要求检测了那就100%检测,23公斤压力不算是太高的压力,想经久耐用就100...
技术监督局网站应该可以查询,或到办理地的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查询。
这个你要看公告的,每个招标公告里都有资质要求,如果写明了不允许联合体就不行的,压力管道和无损检测是电力能源行业,你可以在中国电力招标网上查一下,免费会员也可以看到资质要求的!
第一条 为规范无损检测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无损检测单位")。
第三条 对从事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检验单位,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资格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负责实施。
第四条 无损检测单位检测资格按检测方法分为六项,即RT(射线照相检测)、UT(超声检测)、MT(磁粉检测)、PT(液体渗透检测)。ET(涡流检测)、AE(声发射检测)。无损检测单位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 无损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质技监局锅发 [1999]222 号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 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自《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劳锅字[1988]5 号)实施以来,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质量得到了提 高。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部门职能的变化, 原《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要求。 因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锅炉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 印发经你们。本《规则》于 2000年 7月 1日起正式施行,原《锅炉 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同时废止。对现有持证检验人员, 其资格证自新《规则》生效之日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2001年 9月 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 处 理工作,根据《锅 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国 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事 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以及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 大事故 调查处理的有关规 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 局的职能,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锅炉 、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 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特种设 备发生事故后,事 故发生单位或 者 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 必须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妥善 保存现场相关物件 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 施抢救 人员和防止事 故扩大。 为 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 或者 疏通通道等,需
本书根据作者多年检验的实践经验给出了一些特定压力容器检验中的技术路线及检验方法,指导检验人员通过检验提高水平,全书还从工程实际应用出发,系统地介绍了压力容器检验及无损检测技术,主要涉及压力容器检验的意义、参照的标准、检验前的准备、压力容器的宏观检查、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和其他检测技术等内容,极具新颖性和公正科学性,内容注重实际应用。
本书全面阐述了压力容器检验及无损检测技术,内容涉及压力容器检验的意义、参照的标准、检验前的准备、压力容器的宏观检查、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和其他检测技术。本书还从工程实际应用出发,就典型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进行了详细介绍。本书具有新颖性和公正科学性,内容注重实际应用,融人了作者长期的工作实践经验,有很强的实用价值。
本书适用于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考查阅。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俗称压力容器制造监检,简称监检,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而实施的压力容器强制性检验。目的是监督压力容器制造厂家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检由厂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具体要求在《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是明确规定。包括图样审查,材料检验,焊接,外观和几何尺寸,无损检测,热处理,耐压试验,安全附件,泄漏检测,出厂文件,产品铭牌等。全部监检工作完成后,由监检机构出具《监检证书》。
监检的检验检测工作基础仍然是制造厂家本身实施的检验,监检单位主要审查制造厂家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和检验结果。同时监工作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进行。监检并不考虑特殊压力容器的特殊要求,难以满足特别用户的特别需要。2100433B
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院是隶属于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及附属设备、安全附件等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省级法定检验单位,已取得了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全项检验资格,以及省局授权的CMA和CAL资质,实行公正的有权威的第三方监督检验,检验工作具有合法性,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