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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消防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法库县消防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业是法库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

法库县消防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法库县消防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简介

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强化各级领导的消防安全意识,强化经营业主的法律意识和防火安全意识,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体系,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县长任主任,主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及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成立相应的防火组织,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年不少于3次,重点研究本辖区消防工作新情况,解决消防安全工作实际问题。

第四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抓好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重大节日和季节性的防火工作(重大节日是指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季节性防火是指春防、秋防、冬防等)。

第六条

各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积极督促下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本部门的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七条

各公安派出所所长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做好辖区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

第九条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负责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责任,严格奖惩。

第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城建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城建部门不得颁发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

举办大型集会、庆典、大型文体活动等群体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举办。

第十三条

歌舞厅、电影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洗浴、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加油站、液化气站、化工厂、棉纺厂等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在开业或投入使用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开业检查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取得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和验收,或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或文化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应当撤销或者不予年度检验。

第十四条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做好消防安全宣传。

第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或对生产、生活有严重影响的火灾事故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日期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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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消防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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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 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

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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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知识 分享快乐 页眉内容 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 消防工作方针,履行各级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负责制,根据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现将本单位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和其他有关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如下: 一、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本单位市管中心副总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本单位安保部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安保经理为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责任人;安保处确定一人为本单位专职消防安全 管理人。 四、本单位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 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五、各部门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六、公司应成立消防

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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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 1 / 4 消防安全责任制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逐级消防 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赛乌素风电场场长消防安全责任制 1、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及上 级对消防工作的要求,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2、支持、督促副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工作,协调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的关系。 3、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制 考核挂钩,研究决定奖惩。 4、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逐级消防 安全责任制,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 5、加强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防火灭火知识、 技能培训。定期开展事故预案演练, 并做好演练记录,不断

运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细则概述

运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 号)、《山西省消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逐级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市政府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市政府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市消防工作会议,对全市消防工作任务进行部署,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指导。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全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三)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的建设规划中,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它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四)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五)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建立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报请批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明确批示。

(九)指导、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十)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督察,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政绩考评内容之中。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

(二)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消防业务经费的需要。

(三)建设部门应当实施消防规划规定的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等有关内容,并从工程设计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方面,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设施和工地防火措施落实到位。

(四)通信部门应当保障火警专线畅通,并协助有关部门保障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单位之间调度专线的正常使用。

(五)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将有关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大、中、小学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制定教材和教学计划;指导农村学生集中的中小学校针对农村消防工作特点,开展符合农村实际的防火安全教育。

(六)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入普法、培训、安全考核的内容。

(七)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部门负责监管文化活动、演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九)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义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公示、公开的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应当免费登载、播发。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客运汽车站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二)旅游部门负责监管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体育部门负责监管体育场馆、设施等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文物部门负责监管文物古建筑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人防部门负责监管由各级人防部门组织建设的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综合考评范围。

(十七)工商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要开展两次消防产品的专项治理行动。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履行消防行政许可职责,加强消防产品监督。

(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受理火警,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救助遇险人员。

(五)调查、认定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六)对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推动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并进行监督指导。

(七)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消防工作事项,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八)公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督促整改情况。

(九)依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定期对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业务指导,每半年不少于1次。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消防规划,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建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辖区内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家庭、粮场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在本村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其他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三)建立本村消防灭火组织,开展灭火技能培训和演练。

(四)对村民随意堆放粮草、违规接拉电气线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消除火灾隐患。

(五)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对初发火灾的扑救。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执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纠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扑救火灾,疏散居民。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二)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和火灾扑救。

(三)遵守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

(五)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立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主管部门与被监督管理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行政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书面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

第十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条 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下级人民政府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民不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义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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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

近日,我市印发《淮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并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

《细则》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包括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检测及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按照细则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建立消防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同时,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信用情况应纳入征信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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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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