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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是福建省政府发布的文件。

福建省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基本信息

福建省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简介

【生效日期】2001-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闽政〔2001〕文1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的重特大火灾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的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尤为突出。就我省情况来看,各类公众聚集场所诱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隐患仍然大量存在,据统计,仅去年(2000年),全省公众聚集场所就发生火灾371起,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是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等十一个部委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了遏制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省政府决定于今年(2001年)6月至9月,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对象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请与《实施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这次专项治理要以江泽民总书记有关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为目标,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治理范围、重点和步骤,由各级政府领导,组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集中力量对全省公众聚集场所实行综合治理,督促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基本解决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中带有普遍性和制度性的问题,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7个范围和4个重点执行。

三、治理工作的步骤、方法

专项治理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整改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切实做到普遍检查,澄清底数,区分情况,作出处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消除火灾隐患。整个专项治理工作按照部署发动、自查整改、集中治理和督查验收4个步骤展开。

(一)部署发动。时间从6月1日至6月10日。各级政府应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公安、消防、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播电视、工商、旅游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周密、具体的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的对象、重点、方法和要求,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和工作协作机制,由政府组织召开会议和发布治理公告,并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做好全社会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工作。此前,省消防总队与省建设厅联合开展的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可结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

各级政府必须在6月10日前向社会发布治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14条和16条的要求,进行隐患自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并责成各公众聚集场所在公告规定时间向所在地消防部门登记;对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后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和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投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限定时间内依法停业整改,并向各级消防部门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逾期不申报补办手续的,从严处理。

各地要在新闻传媒上集中公布一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投入使用、开业的重大消防违法行为和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形成强大声势,创造良好的治理氛围。

(二)自查整改。时间从6月11日至7月15日。各地要在前一阶段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按照治理的范围组织进行全面细致地摸底排查,并将摸底情况于6月15日前报省专项治理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教育、旅游、文化、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实施意见》,对本行业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自查整改。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整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前开业(使用)的不符合现行消防法规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必须制订整改计划限期完成。

(三)集中治理。时间从7月16日至9月15日。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集中检查治理。检查治理的重点为存在重大隐患和重大消防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和权限,区分情况,严格依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严格依法处理。

(四)督查验收。时间从9月16日至9月30日。集中治理结束后,各市、县(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必须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集中治理阶段的遗漏单位、火灾隐患和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督促各单位建立规范、安全有序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各地可根据治理的进展情况,对每阶段安排的时间作相应的调整。

四、治理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为福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维护福建社会稳定的角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今年(2001年)加强社会治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切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省政府成立由丘广钟副省长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专项治理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落实治理措施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治理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周密部署,明确职责,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务必使专项治理达到预期效果。

(二)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形成合力。专项治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必须迅速行动,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同时要密切配合,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形成治理合力,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在学校、医院、星级宾馆和旅游景点的专项治理工作中,教育、卫生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制定本系统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督促做好调查摸底、自查整改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对学校、医院存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指出后逾期不改的,教育、卫生部门要及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级消防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正确处理好治理与服务的关系,依法履行消防审批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确保监督到位。

(三)严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专项治理工作要结合各地的实际,突出重点,重拳出击,务求必胜。要采取重大火灾隐患由政府挂牌督办等多种办法,加大治理力度,切实依法关闭、取缔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处罚一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基本消除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隐患。对依法予以停产停业的单位,未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准重新开业或者办理有关证照。要结合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

在专项治理中,要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文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加强新闻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自觉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电视台、电台、报刊在专项治理期间要安排时间、栏目和版面,刊播专项治理的新闻、专题和常识性、警示性的公益广告。要紧密结合专项治理的进展开展宣传工作,形成专项治理的舆论声势和高压态势,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各地应设立和公布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的举报电话、投诉地址和电子信箱,广泛开展社会监督。省里将适时组织一次大型的新闻报道活动,对各地违规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曝光,教育广大群众,扩大社会影响,推动治理工作的落实。

(五)加强管理,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协调部门之间和单位内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既要防止政出多门,又要防止失控漏管,并从督促公众聚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对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完善,从源头上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建立一套科学、长效的“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管理机制。今后对申请工商企业登记的,未依法取得安全前置审批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严格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

各地要加强情况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专项治理每一阶段的简化、信息和阶段总结材料要及时报送省专项治理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的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予以通报。

附:公安部等十一个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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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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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研究 新一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研究

新一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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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分析设置在高层住宅楼或高层商住楼住宅部分的酒吧、歌厅、咖啡吧等新一类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旨在提出解决此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思路。

关于印发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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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3页

1 关于印发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 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 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吸取长乐市“ 1·31”重大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公 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 根据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 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09]1 号) 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 2009 年 2 月至 6 月在全市范围开展公众聚 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 省政府近期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 要部署, 以降低火灾总量、 减少火灾亡人数量、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基本信息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浉政办〔2009〕13号

各乡(镇)、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制定的《全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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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建质发〔2019〕001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通知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全力推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我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形势稳定,按照省消安委办《关于在全省开展消防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陕消安委办〔2019〕2号)安排部署,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促进建筑施工各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火灾事故,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火灾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形势稳定。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

三、检查的范围及重点

专项检查范围为全省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检查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施工临时用电、消防设施、通风与防尘、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等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二)建筑材料、电气线路、疏散通道、防火间距、灭火设施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三)施工现场用电、用气、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制度是否落实。

(四)施工企业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应急救援物资是否配备到位,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是否进行应急演练并检验其符合性。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特别是要突出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持续推进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消防专项检查,加强督导检查,推动专项检查扎实开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要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方建立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在建工程,必须责令立即停工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三)突出预防重点,加强预案演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地区、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完善灭火救援预案,组织拉动演练。要指导企业专职消防队强化技能训练,熟练掌握装备器材使用方法,特别是高层、地下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要重点开展灭火演练,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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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详细内容

全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区公安分局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区文化局 区工商分局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为认真汲取公众聚集场所因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违规燃放烟花等导致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频发的沉痛教训,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区政府决定从2月26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60天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切实改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努力维护全区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全国“两会”、建国60周年庆典等重要活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区政府副区长周丰伟为组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岳振勇、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汪振、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朱正平为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汪振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目标

此次专项整治要达到“六个一,六个百分百”的目标:建立一份底册,登记率达到100%;上报一份整改报告,自查整改率达到100%;对从业人员开展一轮上岗培训,培训率达到100%;对装饰装修材料开展一次普查,抽样送检率达到100%;对建筑消防设施组织一次检测,完好率达到100%;对场所证照进行一次普查,齐全率达到100%。

四、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场所;

5、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宾馆、饭店以及问题突出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五、整治重点

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行政许可情况。场所是否经过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现象。

2、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情况。场所内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要求;是否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使用的阻燃制品是否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要求;是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使用容易误导疏散的玻璃、镜子等进行装修。

3、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必须做末端试水试验,室内消火栓必须做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出水压力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进行主备电源切换及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报警测试,灭火器材必须检查设置品种、数量以及是否满足压力要求。

4、安全疏散设施及管理情况。场所疏散总宽度、每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宽度、最远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要求;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数量、照度等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现象;缓降器等逃生器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5、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双人值班、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较大型公共娱乐场所是否明确了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了至少10人的专职消防、保安队伍;“三会一标”(会查改火灾隐患,会处置初级火灾,会引导疏散人员和实行消防标示化管理)建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疏散通道的显著位置和消费场所设立“三提示”(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安全疏散;提示使用设施器材)宣传标牌和专栏。

6、技术防范措施应用情况。是否安装火警灯光显示装置;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是否按照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的要求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装置;需要实施出入控制的安全出口是否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是否联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

六、整治措施

1、凡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的,依法予以关闭,并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行政拘留,文化、工商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

2、凡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依法对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3、凡自动消防设施损坏、关闭或无法正常运行,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4、凡营业期间违法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5、凡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6、凡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居民楼、图书馆和危险化学品仓库毗邻建筑内以及建筑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的,依法责令停业、限期搬迁。

7、凡公共娱乐场所消费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依法予以清理,并责令停业整顿。

8、凡公共娱乐场所有人员擅自留宿的,依法予以清理,并严肃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9、凡公共娱乐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橡塑泡沫塑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依法责令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其它公众聚集场所,采用上述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10、凡场所使用材料、制品无阻燃标识,不能证明其燃烧性能等级的,应进行抽样送检。检验不合格的,依法限期拆除。

11、凡场所外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具有火灾危险的,依法限期拆除。

七、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2月20日开始,至4月20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1、全面部署(2009年2月20日至2009年2月28日)。

各单位要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要组织本地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召开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专项整治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营造专项整治社会氛围。同时,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将存在突出问题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2、自查整改(2009年月28日至2009年3月10日)。

各公众聚集场所要逐条对照方案内容,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张贴《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并在疏散通道的显著位置和消费场所设立 “三提示”宣传标牌和专栏。自查期间,要对发现问题进行归纳汇总,安排专人、专款进行整改。期间,要委托具备资质的设施检测机构,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直至张贴《检测合格证》。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向有关部门呈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整改报告表》。

3、排查整治(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10日)。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文化、工商、旅游、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职能,对本地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澄清公众聚集场所底数,并全部登记建档。在此基础上,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场所,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均要如实记录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4、检查验收(2009年4月10日至2009年4月20日)。

区政府成立检查工作组,对各乡(镇)、办事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实地抽查属于整治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对检查验收中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地方,将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专项整治结束后,区政府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措施不落实、整治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各单位要于3月12日前将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工作情况及《浉河区公众聚集场所底数登记表》、《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上报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及统计表。要认真填写《浉河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于每周五下午5时前上报。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务于4月20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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