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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进展,现将2009年制定的《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如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基本信息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法规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

(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进展,现将2009年制定的《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如下:

一、考核对象

闽江、九龙江、敖江、汀江、晋江、龙江、木兰溪、交溪等重点流域范围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水质指标:以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为依据。考核断面包括省环保厅确定的重点流域省控断面、饮用水源监测点位和闽江、九龙江、敖江支流监测断面。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省环保厅核查的减排结果为依据。

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以省、设区市制定的流域整治计划确定的年度任务和省提出的重点行业污染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为依据。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核结果分为“优良”(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80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当年辖区未完成水污染物减排任务的,或发生重大(含)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不得评定为“优良”。

四、评分标准

(一)水环境质量(30分)

1.流域干、支流(20分)

(1)交界断面水质(含入海河口)(设区市为10分,县、市、区为20分):辖区内省控出境(沿海为入海河口)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或因入境断面水质未达目标要求影响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目标值1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2)干(支)流省控断面水质(只考核设区市,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为5分,其他流域为10分):设区市辖区内省控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3)支流断面水质(5分,只考核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设区市):辖区内规定的支流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10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2.饮用水源(10分)

(1)设区城市水源水质(只考核设区市,其中厦门市10分,其他设区市5分):集中式水源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2)县级水源水质(除厦门外其他设区市为5分,县、市、区为10分):辖区内县(市、区)城集中式水源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10分)

3.cod减排完成情况(5分):按计划完成辖区年度cod减排指标的,不扣分;未完成年度cod减排指标的,不得分。

4.氨氮减排完成情况(5分):按计划完成辖区年度氨氮减排指标的,不扣分;未完成年度氨氮减排指标的,不得分。

(三)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60分)

5.重点项目完成情况(20分):列入省、设区市流域整治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以及省确定的重点行业整治任务,按期完成的,不扣分;完成率高于85%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6. 饮用水源保护(6分):按计划完成(省、设区市财政资金补助)饮用水源整治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时完成的,每个项目扣2分;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仍存在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的,每个扣2分,发生影响水源安全事故的,每起扣2分(所在设区市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7.养殖业污染整治(敖江流域5分,其他流域10分)

(1)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管理情况(敖江流域2.5分,其他流域5分):辖区禁养区内仍存在畜禽养殖场的,每家扣1分,最高扣3分(敖江流域每家扣0.5分,最高扣1.5分)。辖区禁建区内有新建养殖场的,每家扣1分,最高扣2分(敖江流域每家扣0.5分,最高扣1分)。

(2)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敖江流域1.5分,其他流域3分):辖区禁养区外规模畜禽养殖场仍存在无污染治理设施、无病死畜禽处理设施或未达标排放等问题的,每家扣1分(敖江流域每家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3)水产养殖整治情况(敖江流域1分,其他流域2分):重点流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仍存在投饵、施肥类网箱养殖以及网箱养殖布局不符合规划问题的,每处扣1分(敖江流域每处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8.城乡生活污染治理(8分)

(1)城乡生活污水治理(5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含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3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未按期达到处理负荷率要求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0.5分,最高扣1分。

(2)城乡生活垃圾治理(3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5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垃圾处理场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0.2分,最高扣0.5分。按期完成年度沿江生活垃圾清理和“家园清洁行动”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

9.工业污染防治(敖江流域15分,其他流域10分)

(1)工业园区、重点行业污水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敖江流域3分,其他流域10分):按期完成辖区内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企业污水深度治理、危险废物的集中堆置场建设及综合利用任务的,不扣分。辖区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未按期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5分(敖江流域最高扣1.5分);未按期完成企业污水深度治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任务的、列为省级以上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未按时整改到位的或被环保部通报的园区或企业,每起扣1分(敖江流域扣0.5分),直至扣完5分(敖江流域为1.5分)。

(2)石材加工污染治理(敖江流域12分):按期完成辖区内石材加工污染整治任务的,不扣分。发现辖区内石材加工集中区外仍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石材加工企业的,每个扣1.5分,最高扣3分;石材加工集中区未按时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每个扣3分,最高扣6分;石材加工集中区未实现零排放或未实现废渣综合利用的,每个扣1.5分,最高扣3分。

10.生态环境保护(6分)

(1)规范沿江矿产开采活动(1.5分):按期关闭沿江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内采矿(石)和非法采砂点的,不扣分;上述区域仍存在矿产开采、非法采砂点的,每处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2)沿江造林绿化及湿地保护(1.5分):按计划推进沿江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绿化及河流湿地功能保护的,不扣分;违规砍伐阔叶林的,扣1分;在湿地保护区违规建设影响湿地功能项目的,扣0.5分。

(3)保障生态用水(3分):辖区内水电站按期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维护运转正常、并服从生态用水调度,落实库区保洁的不扣分;水电站逾期未安装的,每家扣0.25分,最高扣0.5分;在线监控装置运转不正常的,每家扣0.5分,最高扣1分;水电站不服从生态用水调度、或无故不与政府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的,每家扣0.25分,最高扣0.5分。辖区内水电站库区保洁责任不落实的,每家扣0.25分,最高扣1分。

11.其他:未按时上报流域整治考核自查、核查报告的,扣2分。

五、考核程序

(一)县(市、区)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流域整治目标和任务实施情况的自查,自查结果报设区市政府。

(二)设区市政府于每年4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县(市、区)的核查,并形成本级自查报告,报送省政府和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直牵头考核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对设区市流域上年度整治情况进行考核。其中,省农业厅牵头对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对水产养殖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省经贸委牵头对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安装、运行情况予以考核,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对矿山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对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情况予以考核,省水利厅牵头对水电站库区保洁情况予以考核,省林业厅牵头对沿江两岸造林绿化及湿地保护情况予以考核,其余考核事项,由省环保厅负责牵头考核。 各部门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1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监察厅汇总后,于6月中旬前上报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和省政府。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复核。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结果为“优良”的,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有关设区市政府应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省直有关部门适当扣减该地区省级统筹的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省环保厅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涉及环境卫生的评比为不合格。

(三)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七、其他

(一)本办法考核评分的具体细则由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二)本办法由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环境整治重点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省政府备案。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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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法规颁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环保气象

闽政办247号

福建省政府

201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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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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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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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13KB

页数: 3页

<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基本信息

2013年1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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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

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为保障水安全,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多次下发了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政策措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总体上离省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抓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办〔2013〕10号)等相关文件和"河长制"的落实,不折不扣地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

2015年起,力争用2年的时间,关停建筑饰面石材矿山、逐步退出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业,推进一批废弃矿山综合利用,关闭改造一批养猪场,新建一批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推进敖江流域综合整治,全面改善流域水环境。

2015年,花园溪、兰水溪、陀市桥断面水质浊度达标率应达80%以上;到2016年底,敖江流域水域功能达标率达95%以上,交界断面水质浑浊度≤60度的比例达80%以上,其中设区市、县(市、区)和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达95%、90%和85%以上。

责任单位:福州市、宁德市及连江县、罗源县、闽侯县、晋安区、古田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国土厅、经信委、安监局

二、加大重点整治

(一)加快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整治。一律停止审批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加快现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和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的转产转型。2015年,连江县完成石材加工集中区转产关停,2016年罗源县、古田县完成石材加工集中区转产关停。积极探索利用废渣生产加气混凝土、烧结砖、聚酯型人造大理石、石粉脱硫剂等建材,加快建筑饰面石材废料(渣)堆放场标准化改造,强化建筑饰面石材加工和运输粉尘控制,逐步对废渣运输车辆进行封闭改造,防止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粉尘污染。

责任单位:福州市、宁德市及连江县、罗源县、古田县、晋安区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经信委、安监局

(二)加强矿山整治。流域内不再审批新建、扩建、续建饰面石材矿山,加大无证非法采矿打击力度,到2015年底前实现流域内建筑饰面石材矿山的全面退出。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严格实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矿山关闭时,采矿权人应按时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确保实施到位。要推进废弃矿山综合利用,对历史遗留的找不到原业主的废弃矿山,当地政府要制定合理的计划和方案逐步分期予以治理,本着"谁投资、谁受益"和"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景则景、宜建则建"的原则,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综合利用任务。

责任单位:福州市、宁德市及连江县、罗源县、闽侯县、晋安区、古田县人民政府,省国土厅、经信委、安监局、环保厅

(三)全面治理生猪养殖污染。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2015年上半年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任务;2015年底前,基本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户;加快完成可养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

责任单位:福州市、宁德市及连江县、罗源县、闽侯县、晋安区、古田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环保厅

(四)统筹城乡污水和垃圾处理。提升敖江流域范围内乡镇已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提高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覆盖率,全面清除直排敖江的污水排放口。加快推进连江县江南乡、浦口镇、蓼沿乡、古田县大甲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6月底,敖江流域所有乡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晋安区日溪乡,闽侯县廷坪乡、大湖乡,罗源县霍口乡、飞竹镇,古田县杉洋乡、卓洋乡、大甲乡、鹤塘镇等9个乡镇要建成垃圾压缩转运站或者通过垃圾压缩直运车将垃圾运往现有县城或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到2015年底,敖江流域范围内所有乡镇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责任单位:福州市、宁德市及连江县、罗源县、闽侯县、晋安区、古田县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环保厅

(五)强化水电站库区整治。严格限制水电站建设,敖江流域范围内不再新批准建设水电站。严格执行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实现电站监控常态化,并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转。到2015年底前,敖江流域所有水电站监控系统与省环保厅联网,并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水电站管理单位要定期清淤、及时清理垃圾漂浮物,确保水体清洁,同时库区清淤不得影响下游水质。

责任单位:福州市、宁德市及连江县、罗源县、晋安区、古田县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环保厅、水利厅

(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加快推进敖江流域沿线生态乡镇和美丽乡村建设,实施库区农田退耕还林工程,加快建设流域两侧生态景观带,建设一批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2016年底,敖江流域所有乡镇达到生态乡镇标准,建设或提升兰水溪、花园溪等小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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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饮用水源地整治力度。加强一级保护区隔离带、标志标识设置的建设,推动水源地规范建设;拆除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违章建筑,开展鱼类增殖放流活动,实施流域生态修复,2015年起每年至少在塘坂水库和山仔水库放流食用藻华的鲢鱼、鳙鱼等苗种160万尾;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污行为;加大清洁能源的使用,2015年底前,敖江全流域推广燃薪改燃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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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责任担当

(一)落实责任到人。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福州市、宁德市政府要深入研究、用好用足已有的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组织所辖市县(区)和乡镇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整治目标和整治任务,进一步细化重点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进度要求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闽政办〔2013〕10号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措施,共同推进流域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福州市、宁德市及连江县、罗源县、闽侯县、晋安区、古田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国土厅、经信委、发改委、安监局

(二)加强督查通报。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沟通联系,建立健全"省抽查、市季查、县月查、乡镇周查"四级联动督查机制,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定期加密开展对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督查和指导,每半年对敖江流域各河段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通报;省环保厅要每月定期对敖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质情况;福州市、宁德市重点流域办公室要每季度对敖江流域所辖河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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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敖江流域2015、2016年综合整治重点实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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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4〕168 号

福州、宁德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连江县、罗源县、闽侯县、古田县、晋安区人民政府:

《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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