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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量规范与房地产测绘技术(房产测量规范有关技术说明)》可作为房地产测绘人员和房地产管理人员,在生产和管理中的学习材料与参考资料,也可作为房地产测绘、房地产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培训教材和辅助材料。
2100433B
《房产测量规范与房地产测绘技术(房产测量规范有关技术说明)》根据国家标准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和GB/T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结合多年来各地房地产测绘所积累的实践经验,针对在宣贯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时各学习班、研讨会中提出的问题,对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的有关技术问题进行了学术性的论证与探讨,其中还包括一些科研成果,是目前介绍房产测量规范有关内容,较系统、较详细的参考资料。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按实际面积计算,也就是说,计算在建筑面积内。
广联达中下一个测量规范认真研究一下即可。
《房产测量规范》(图例讲解)
《房产测量规范》(图例讲解)
房产测量规范(20200817202755)
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986.1 —2000 房产测量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 年 2月 22日发布, 2000年 8月 1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 1991年 5 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 的基础上, 结合近期科技发展和生产 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 17986 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 《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第二单元:房产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 A是标准的附录;标准 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房屋产权管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 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
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土地管理工作逐渐被社会各部门所重视,地籍管理与测绘工作也走向科学化、自动化和法制化。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地籍管理和测绘工作的需要,尤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蓬勃发展,测绘专业急需一本适合自己办学层次的地籍测绘教材,以满足专业教学的需求。 本书对地籍管理与测量理论和技术内容进行了全面考虑,在保留了实际工作中仍然使用的地籍测量技术的基础上,根据编者的实践和对当今地籍测绘技术的掌握和了解,并查阅了大量有关资料,增加了许多新理论、新规定和新技术,突出了实践教学,并增加了部分地籍管理的内容,使本书更为全面,适合用作土地管理和测绘专业教材,也可供地籍测绘工作者在工作中参考。2100433B
1)、现行房测规范是目前房测人员的主要技术依据;
2)、现行的房产测绘规范所没有规定的,或者比较模糊的,或者界定不完全的,可以借鉴其他相关与《国标》类别相通的规范,规定和文件;
3)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规定、实施细则作为规范补充的内容;有些规范与我们的规范相矛盾的,以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为准;
4)、相关的有建设部2005年(工程预决算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住宅设计规范》、《高层房屋防火规范》、〈地籍测量规范〉、〈建设部85年以来的有关房屋测绘的文件、通知〉、如(95)517号文、最近的74号文等规定、规范、文件等,只能被房屋测绘人员借鉴,这是有条件的,即在《国标》中所没有的,或者地方的细则、规则所没有的可以加以运用,也可以把他写入地方的规定之中;
5)其它的需要仔细甄别,那些尽管看起来与房屋建筑面积有一定的联系,但不能运用的规定、文件,千万不能引用,不然会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这个问题在我们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有血的教训;
6)虽然都是规范和规定、文件,但适用的范围是不一致的,每个标准和规范、文件都是在某一特定的环境和时间内的、专对某一事物、行业特殊制定的东西,而在另一个行业和技术上就不能通用,这是最起码的常识。
7) 如果是在后发布的文件中又对《国标》的某些条款进行了说明,则应以文件修订的为准。
8)住宅设计规范中有很多与〈国标〉的名词、定义规定不一致,如使用面积、层高等,注意区别。2100433B
《山东省房产测绘规范》是一份规范山东省房产测绘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节选:
8 房产面积测算
8 .1 一般规定
8 .1.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8.1.2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建筑。
8.1.3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的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水平投影计算。
8.1.4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8.1.5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设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8.1.6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它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m.
8.2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8 .2.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 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 道,房屋内的门 厅、大 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 廊部分,层高在2 .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 梯 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 .20m 以上的楼梯间、
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 .20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 楼、全封闭的阳 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 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 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 .20m 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 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 .20m 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8 .2 .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 廊、檐 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 .2 .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①层高小于2 .20m 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 .20m
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②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③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④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⑤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⑥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⑦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⑧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⑨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⑩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